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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4760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施行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31日 中国卫生部网
     卫生部近日发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并即时施行。2000年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同时废止。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规定》提出,被抽检单位应当配合卫生监督员开展样品采集和现场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抽检和抽查工作,并保证提供的样品真实、完整、无破损。对从经销单位采集的定型包装样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采样后以特快专递书面告知样品上标识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按照对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处理。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在上述时限内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据介绍,新《规定》共五章四十一条,较原规定增加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抽检范围,并对有关内容做了规定;抽检经费由卫生部统一安排;国家监督抽检的数量仅限于检验和留样的需要,六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检;要求采样后立即通知生产单位,告知其具有确认产品的权利,如企业放弃此项权利,即认为生产单位对产品的真实性无异议;监督抽检实施机构应及时告知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具有申请复检等权利;抽检结果应当在告知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后即可以向社会公布,避免不合格产品继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限为15天;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依法实施处罚,并跟踪检查,及时向卫生部上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规定省级卫生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抽检信息要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移送相关材料,以便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