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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假专家“戏耍”法律执行力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28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3.28
     □本报记者 黄星星

    “变脸”广告如此出笼

    法学界人士表示: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1月底,一则名为《电视广告中出现的相貌一样名字不一样的一群骗子》的曝光帖走红于各大网上论坛。在发帖网友提供的广告视频截图中,相貌相同的一个人在不同的电视广告中却有着不同的身份和姓名。网友列举了多名在不同广告中扮演不同角色忽悠消费者的“演员”,如某花甲老人同时虚构了医学专家、中华生物磁学会副会长、北大客座教授、中国男性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教授、钱币专家、国际糖尿病协会主任等身份“代言”多个广告。一些产品就是在这些所谓专家、教授的忽悠下误导、坑害消费者,特别是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在这些骗子们的鼓吹、误导下,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事发后,广告公司未置可否,表示旗下演员都是根据客户需要扮演角色。台词、置装均由制作方提供,演员就照角色走,但对于此事的性质,则轻描淡写地称“只是介绍产品而已,不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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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涉嫌违法,很多正规的知名的广告公司大多是不接这些业务的,但一些小广告公司甚至是未经有关部门注册的广告公司为了生存,便冒险接单。这些单位根本就不需要有关部门的批文,也不需要看药品检验报告。他们知道药名,有什么成分,主治什么病,就开始“加工制造”,夸大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

    法学界人士表示: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共五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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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显然是针对上述虚假广告而采取的及时、果断的措施,遏止类似现象再次出现。

    法学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虚假广告现象出现的原因很多,如广告主、广告商利益驱动,媒体把关不严等,但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执行力的疲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现象早已明令禁止。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陆伟明说,“法律早就明令禁止,为什么就有人敢违抗法律?谁给了这些人挑战法律权威的胆量?有关监管部门值得深思。”他指出,关于广告的监管问题,应主要从两方面来完善。第一,国家要制定严格的广告监管制度。目前只是规定处广告费1~5倍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太轻,应加大处罚力度,以公众的损失或广告获得的非法收入为计算标准,且规定违法者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第二,应当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成立行业性组织,通过内部自律的方式加强广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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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也认为,法律执行力疲软是导致当前违法广告盛行的主因。他说:“对上述虚假违法广告采取专项治理,涉及到工商、卫生、药监、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多个部门,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依靠下发《通知》这种运动式、风暴式执法,要统筹考虑,拿出一个长效综治方案。”

    王锡锌教授提醒消费者,首先应当对广告保持应有的警惕,不要轻信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中的专家意见由于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得,很可能不具有可靠性。

    《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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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广告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先后出台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专家的身份是真实的,同样不能在药品广告中使用形象做推荐。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那么,上述虚假广告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什么敢挑战法律法规权威?谁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关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陆伟明副教授说:“对广告中的商品做虚假宣传的,广告主要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媒体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依然发布广告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假专家的责任追究,广告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行政法上,应当作为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在民法上,作为共同侵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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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建言:

    依法严打“变脸”广告

    事实上,很多假专家出演的广告片内容粗糙,主打中小城市和农村市场,主要内容就是服用他们的“药品”后,疗效显著。记者登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官方网站,上面公布的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去年一年共有10577起广告投诉,而电视购物问题最近两年成为投诉的新高潮,其中产品质量良莠不齐,虚构性能、误导消费的情况严重,反映的现象集中在:随意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含有高科技成分或效果神奇,包治百病,具备先进功能。

    “这种‘变脸’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性质非常恶劣,应依法严打。”全国人大代表、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董事长买世蕊说。

    买世蕊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获取药品、医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消费者和广告主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相信具有“权威”形象的“专家”、“学者”,接受广告信息。一些不法广告商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手法,以子虚乌有的专家教授身份夸大功效,不仅没有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反而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此达到销售目的。目前,问题最明显的就是保健品和医疗广告,导致部分人群对此类广告的信任度急速下滑。“我从来不买那些做广告的保健品。”买世蕊说。

    “‘变脸’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特别是保健品广告市场,‘变脸’假专家层出不穷,夸大功效,冒充药品,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澳利达药业集团董事长周有财说。

    “医疗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传递给消费者一种真实可信的信息。”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同华说,“假专家推介药品、保健品广告这类现象明显违法,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加大处罚力度。现行法律对此类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应加以完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