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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集体讨论制度的完善
http://www.100md.com 2009年4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4.11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娓

    集体讨论制度简述

    完善集体讨论制度的建议

    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药品监管部门都要采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进行讨论。但由于提请集体讨论主体不确定;部分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对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集体讨论效率不高;集体讨论决定错误的责任难以确定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大打折扣。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笔者认为应当严格规范集体讨论制度的程序,制定合理可行的讨论规则,保证集体讨论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集体讨论制度简述

    一、集体讨论制度的概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实践中,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单位领导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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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对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一般包括:执法机构内部对案件处理意见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法制人员与承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产生重大分歧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处理结果将影响以后同类案件处理的案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局交办的案件;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人大、政协等监督机关交办的案件以及数额较大的案件。

    三、实施集体讨论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对某一案件实施集体讨论时,该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对违法行为已经立案,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二是案件调查工作基本完毕,违法事实已经查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三是案件承办人员及负责人已形成初步的拟办意见,相关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的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具体了解,对案件实施怎样的行政处罚已经有了具体的想法和意见。

    四、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两点: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体触犯了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依据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准确无误。如果一旦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引用错误或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执法工作被动。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这是集体讨论的中心环节,体现了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水平。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行政处罚的额度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与上限的范围之内;其二,对当事人进行的陈述、申辩以及提出的事实、理由,经过调查核实成立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其三,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核定,对有符合规定情形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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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集体讨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集体讨论的提请主体。提请讨论是集体讨论制度的重要环节,当前,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和药品监管机关负责人都可以进行提请。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当统一由法制机构提请。理由有二:其一,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办案机构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法制机构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把握更客观、全面、准确。其二,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机构核审后,事实基本清楚,难点、疑点和争议问题相对集中。所以,由法制机构提请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更为合理,也便于操作。

    二、制定集体讨论的规则。“讨论”是集体讨论制度的主要内容,讨论规则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集体讨论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集体讨论应由药品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在集体讨论前,法制机构应当先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参加讨论人员,使他们尽早熟悉案情,提高讨论效率。在集体讨论时,办案机构先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然后重点介绍案件的难点、疑点和争议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建议,供参加讨论人员参考。之后,由参加讨论人员就案件的争议问题逐一发表意见,药品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集体表决。讨论结束后,所有参加讨论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字确认,对自己的发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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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集体讨论的决议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决议方式:一致决定、负责人决定和多数决定。一致决定方式,是指参加讨论人员观点一致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采取这种决议方式,对一些事实清楚、重大但不复杂的案件,参加讨论的人员通常能够形成一致意见,但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参加讨论人员很难形成一致意见。负责人决定方式,是指药品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听取集体讨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处理意见。多数决定方式,是指在集体讨论后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处理意见,这种决议方式在实践中适用得最多。笔者认为,多数决定方式较为科学合理,应作为集体讨论的基础,但集体决议的方式不应局限于一种。如果在集体讨论中出现两种意见相反的观点,而持两种观点的人数相同时,应由药品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四、建立集体讨论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集体讨论制度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集体决定和集体责任不应成为推卸个人责任的借口,只有依法区分责任,集体讨论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集体讨论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出的,都属于集体讨论决定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如果集体讨论决定发生错误,参加讨论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应该承担个人责任。为此,笔者建议,药品监管机关应当将集体讨论责任追究制度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衔接起来,将集体讨论责任追究制度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