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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9年4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4.11
     □岳志红

    回顾芜湖市查处的刘某团伙制售假药案可以看出,在已有的与公安等部门建立的联合打假机制基础上,有一些突破,不像以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那样,把案件一转了之,而是全程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为整个案件能够快速、圆满办结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不同于以往联席会、信息通报形式的合作,是真正的联合作战、切实做到了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专业优势互补。公安人员对刑法等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但对药品相关法规却不熟。比如:假药需要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才能变现。销售渠道的涉案人是否如刑法所指的“明知或故意”及是否“过失”,就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其中,是否履行药品流通方面法定的审核义务的行为是取证的重要依据,而这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正是药品监管人员的专长。通过两个部门的专业优势互补,案件的查办工作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资源优势互补。公安拥有各种刑侦手段和经验,对于造假人员的追踪控制有独特优势,而药监人员对药品的鉴定、生产过程、流通渠道等方面非常熟悉。两部门合力办案,不仅有效节约宝贵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有效地追缴假药,最大限度减少对公众的伤害。

    信息优势互补。药监部门只是掌握了涉药管理方面的信息,要想独立追踪犯罪嫌疑人,捣毁窝点、摧毁售假网络难度很大。公安是面向全社会的,掌握人员流动、户籍管理、地理位置等多方面的信息,加之自身专业特长,容易锁定嫌疑人及制假窝点。

    显现执法威慑力。如今制售假药大多为个人或团伙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十分狡诈,甚至抗拒执法,药监部门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公安部门可以对造假分子采取强制措施,相对来说,制假分子比较胆怯,特别是联合执法声势大、影响大,给予了不法分子巨大威慑力。

    提升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同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在实践中促使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学习、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办案侦破取证技巧等,能够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发现案源、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案件侦查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