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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71601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的制作与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5.23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它属于制作式内部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的适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这是必经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可适用于同意还是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与申请事项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文书编号——写在“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标题的右下方,如(闽)食药监许决审[2005]63号,其中“闽”是福建省的简称。

    申请人与申请事项基本情况--依次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2)正文 包括承办人意见和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两栏。

    承办人意见——要求承办人用简洁文笔介绍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和理由,承办人要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着重对承办人的意见发表看法,可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也可以不同意承办人意见,还可对承办人意见进行修正、补充或者进一步阐明理由。

    (3)尾部 是审批意见,由本机关主管领导写明审批意见,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制作注意事项

    (1)承办人填写“承办人意见”时,承办人简要介绍审查情况时,着重介绍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情况(如现场检查的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写明是否同意许可的建议,说明拟同意(变更、撤回、注销、终止、延续)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表述清楚。

    (2)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与承办人意见不同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3)本文书制作中应避免以下常见的问题:一是承办人意见过于简略,如“该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往往被忽略;三是说明理由未与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挂钩。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