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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章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5.23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但是,从2000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颁布至今9年的时间,这一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得并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功能定位不明确,医疗机构不仅提供诊疗服务也提供非急需治疗用药品,一部分处方药的蛋糕直接由医疗机构切走了。二是处方来源少,不能满足消费者和零售药店对处方的需求,零售药店为了生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违规销售。三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公众长久以来形成的不凭处方购买药品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四是处罚措施不力。《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虽然也对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最高处罚额度是罚款1000元,难以形成威慑力。

    根据新医改政策,以后为公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将主要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而目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方在基层。因此,有关部门应结合新医改政策,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完善相关法规。首先,对上述类型的医疗机构和基层零售药店的功能定位要明确,要有具体的分工。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断、治疗服务,只能配备与诊疗科目相一致的基本药物、急救药物等;零售药店为患者提供日常治疗用药服务,即老百姓在医疗机构看病,在零售药店买药。其次,大力发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卫生服务网络,缓解看病难问题,解决处方来源。第三,加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社会公益宣传力度,逐步改变老百姓的购药习惯,树立一种科学购买、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意识。第四,对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行为,在《药品管理法》的罚则中要有体现,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