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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使用影像证据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5.23
     □杨玉颢 刘乐兵

    随着数码影像技术的不断发展,影像资料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已逐渐成为记录固定反映证据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基层被广泛的开展和应用。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拍照、摄像等影像资料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更直观、操作更简便而逐渐受到执法人员的青睐。如何在实践中科学、规范地使用影像器械,更好地发挥数码设备取证作用,进一步提升拍照、摄像的证明效力十分重要。

    在进行影像资料取证时,要尽量做到规范、准确,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现场进行检查时,拍照、摄像取证工作要尽量公开进行,并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以形成证据链。其次,要注意拍照、摄像内容的清晰、准确、完整、连贯,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以充分体现视听资料证据的直接证明力。再次,对于不宜公开拍摄取证的,可以偷拍、偷录,但必须在营业场所实施,且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拍摄与案件违法嫌疑无关的内容。偷拍、偷录即将结束时,执法人员根据情况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不便当场公开的,在随后的调查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再由当事人辨认后签名确认。对摄像内容的确认可在询问笔录中体现。

    为保证影像资料的客观性与证据性,拍照、摄像取证应当尽量包含以下内容:违法地的门牌号、店名、招牌甚至参照物等能锁定违法地址的内容;要有执法人员着制服实施检查、调查的图像、镜头;要有当事人或其经营人员以及在场人员的图像、镜头;要有经营场所宏观环境和整体的图像、镜头;要有被查的嫌疑物品的近照或特写镜头。另外,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重要资料等不方便提取的材料,也可一并拍摄取证。

    对于以上拍照、摄像的内容,要力求完整、连贯,能在一(几)张照片或一(几)个镜头内体现出来的,尽量集中体现;对宏观场景,可采取分段交叉拍摄的方法,拍好的照片可粘在一起,突现整体效果;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现场检查时,要注意拍摄当事人不配合的镜头和其正在从事违法活动的图片、镜头;拍摄人员要尽量快速占领有利位置,抢拍重要镜头,防止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取证结束后,要将视听资料及时打印、冲洗或刻录成光盘(必要时可备份),与案卷其他材料同期保存。拍好的照片及摄像资料入档时要加注说明,内容包括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照片的证明对象,并由当事人和拍照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要如实注明其查看、辨认该照片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不签名的原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