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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缺陷药品指南简介(三)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6.20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李蓉蓉 杨悦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技术审评中心 魏晶

    (三)可疑缺陷药品报告内容以及报告途径。可疑缺陷药品报告内容包括:1.商品名或者非专利药品名(通用名);2.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3.产品剂型与浓度;4.产品许可编号;5.产品批号或者编号;6.产品有效期或者有关日期;7.缺陷性质;8.最终有关采取任何行动的说明。

    可疑缺陷药品报告途径:其一,通过填写“缺陷药品报告表格”报告,该表格的电子版可在英国药品与保健品管理局的网站上下载。填写完毕后,报告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递交。其二,通过口述报告,这种报告形式经常用于重要缺陷报告或者在办公时间以外的报告。对于某一可疑缺陷药品,如果报告人没有及时报告,缺陷药品报告中心就会要求报告人直接提供样品给制造商或者给英国药品与保健品管理局以做分析。

    报告人一旦报告了某一种可疑缺陷药品给缺陷药品报告中心,缺陷药品报告中心需立即对该药品作出评价;必要时,必须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告知报告人调查进展,并向其寄送载有调查结果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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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疑缺陷药品的调查

    (一)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义务。英国药品的Schedule 2条款(许可与证书的标准条款)阐述了制造商许可的标准条款,其中第9A节规定:(1)许可持有人应当执行有关其许可生产或组合生产的人用药品投诉的记录评价制度,同时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快速召回制度,保证任何时间在分销网络中召回这类产品。(2) 许可持有人应当记录并调查所有在本段中(1)小节描述的投诉,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产品销售、供给、出口的召回现象或对销售、供应、出口存在非正常限制的缺陷时,应立即将这些缺陷告知审批部门。

    该条款规定了当制造商许可持有人意识到任何可能导致药品召回的缺陷时,有义务立即通知许可颁发机构。如果召回已经进行,制造商才通知许可颁发机构,将会违反法规规定。制造商对是否有必要召回不是很明确时,应当联系缺陷药品报告中心寻求建议。

    此外,欧盟议会与委员会有关人用医药产品的欧盟法典2001/83/EC指令在第117章详细定义了相关成员国药品管理当局与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义务,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召回相关缺陷药品:1. 如果药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证明有害;2. 如果药品缺乏治疗有效性;3. 产品组成在定性、定量方面与规定不符;4. 没有妥善进行药品成分控制和对药品制造过程中间环节的控制,或者没有履行生产许可赋予的责任,以及没有达到生产许可赋予的一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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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疑缺陷药品初期调查内容。缺陷药品报告中心将会初步调查可疑缺陷药品的以下内容:1.制造日期与受到召回影响的产品上市时间;2.受到召回影响的批次数量;3.批量,包装尺寸;4.首次市场销售的时间与最后销售的时间;5.对相似缺陷报告的投诉记录检查;6.在许可持有人控制下估算存货;7.是否有同一批次的产品销售到其他国家。

    当一项调查正在进行时,依据已报告缺陷药品的性质,可能要求许可持有人留验所有存货;在可能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这种留验可能将扩展到该批药品的分销渠道中。

    (三)可疑缺陷药品深度调查的内容。如果在初期检查之后,对某一批次的可疑缺陷药品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那么缺陷药品报告中心就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调查:1.对可以缺陷药品进行风险评价,必要时还要进行临床评价;2.检查所有能解释可疑缺陷药品异常情况的记录,包括有关批次的生产记录、包装记录、抽验记录、分销记录等;3.对可以缺陷药品出厂时所保留的样品进行检查和再试验;4.许可持有人为了在未来纠正药品缺陷将采取所有行动的详细资料。

    五、药品可疑质量缺陷评价的流程

    一旦发现某一批药品存在可疑缺陷,医药专业人员要对其所存在的缺陷作一份初期评估,以便排除是否为医药产品使用或给药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是否涉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缺陷或者相关事件;是否涉及非药品或者兽用医药、植物、设备等质量缺陷或者相关事件。如果可疑缺陷药品确定为人用药品,有关部门就需要继续分析排除该缺陷是否为药品不良反应,如果为药品不良反应就需按相关制度上报;如果确定为缺陷药品,则应继续分析以便进一步划分缺陷药品的严重程度,并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进行二次评估,直至最后确定该缺陷药品的严重程度。,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