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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证据如何收集 ——浅析药监执法证据收集的种类、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6.27
     ——浅析药监执法证据收集的种类、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

    □宁夏区吴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媛 宁夏区青铜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沙毅

    编者按:

    收集证据,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职责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实物、文字材料等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保存的行为。本文作者是基层药监工作者,他们结合多年执法工作实践,对在药品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种类、提取方式及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正确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所帮助。

    证据的概述

    特征及种类

    只有证据确凿,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涉及证据种类繁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调取证据的方法、途径,导致不能全面、客观地证明违法行为。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浅析药品监督执法证据收集的种类和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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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概述

    特征及种类

    一、 证据的概述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从内容方面看,证据本身是一定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必须有证明力。因此,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须具有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正因如此,才使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嫌疑人是否违法及违法情节轻重具有了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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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指某一材料在法律上应有被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包括四个方面内容: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形式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转为定案依据的过程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种类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七种。

    收集证据的方式及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一起案件从发现、受理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如隐匿、毁损、腐烂、变质等,这将会给药监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进行调查以及最终做出处理决定造成难以避免的桎梏和障碍,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对不同种类证据的提取及保全方法熟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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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在药监执法中被广泛运用,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药品的辅料、工具等。

    物证也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比复制物证更为可靠,并可作为检验、鉴定的材料。所以,药监执法中,要求收集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如所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制作勘验记录、拍照、摄相、绘图的方法提取复制品或照片,对物品予以保全。例如,在查处某医院涉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的CT机案件时,可对这种大型医疗器械进行拍照或者摄像进行证据保全。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如销售药品的合同书、购货发票、信函、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在具体实践中常见的书证又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书证的特点在于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真实性强,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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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取书证时,应尽可能取得书证的原本、正本(副本),如确实难以提取书证原件时,可采取复印、摄影等方式复制成影印本,或摘抄文本原件、正本的主要内容。无论提取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证据力,也就是说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还应注意,提取的书证如果是复制件,应由提供者签署“此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证明性意见,如提取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药监部门所作的陈述。其显著特点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承担者,对案件事实了解最清楚,但与案件调查结果也有直接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很有可能做出不真实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例如,涉嫌销售假药的当事人会矢口否认自己销售假药的行为。

    在取得当事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时,如果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如果未经其他证据证实,一般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陈述也就无任何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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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药监部门所做的的陈述,内容应当是自己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的情况。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证人证词比当事人陈述更客观。例如查处无证经营药品案件中,一般都有购药的消费者做证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提取证人证言时应注意:证人除了解案情、案件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精神病人、生理缺陷的人、未成年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能作证;提取的证人证言应以书面形式表现并固定保全,如制作调查笔录,要有证人签字或按指纹。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和事后难以取得(灭失是指证人年迈、患病等原因可能死亡;将来难以取得是指证人将去外省打工、出国等无法找到的情况);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应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五、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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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由于视听资料是运用技术手段制作的,在制作过程中如果能够如实录制,则能够真实记载案件真实情况,但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或伪造,如可以通过消磁、剪辑等方式改变录音、录像的内容。因此,药监部门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药监人员以查看、检查等方式亲自认知现场境况、现场物品等情况并将查看结果记录下来后形成的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签字方可固定。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是:发现违法情况的现场、能够直观看见的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包括凭主观做出任何判断和结论的情形。

    七、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在药监执法中主要是指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药品检验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专业鉴定部门对药品进行客观、公正地鉴定所出具的书面报告、结论。

    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无须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证明力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提取和保全证据,都应当做到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并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经保全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由采取保全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卷、归档保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