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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合同在药品监管中的运用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0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0.10
行政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的作用,需注意的事项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谢军

    行政合同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通过协商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运用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是转变政府职能、丰富监管手段、合法民主行政的具体体现。目前,行政合同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笔者通过对行政合同特点的分析,认为在药品监管中也可以尝试运用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特点

    和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不一定都是行政合同,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时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中若没有行政机关,那其签订的就一定不是行政合同。第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行政机关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进而达到某种行政管理的目的。第三,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不一样,在行政合同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主导性,享有行政优益权(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如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制裁权等)。第四,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是行政救济。当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解决的主要方式是根据有关行政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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