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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监行政处罚的救济及其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1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1.07
     □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山东省五莲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艳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药品监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受行政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它也是一种最常见的侵害性行政行为,极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防止药品监管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救济做一探讨。

    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救济的概念及其意义

    为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立法机关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通常都设置相应的救济手段,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救济,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以纠正、矫正、改正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对权利损害给予一定弥补为内容的法律概念。所谓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向特定的药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作出违法或失当的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其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需明确的是,申请救济的前提必须是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违法或失当,实施救济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药品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从现实情况看,设立和明确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救济,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法制要求,是制约行政处罚主体处罚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也是保障食品药品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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