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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22425
简易程序≠简化程序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1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1.07
     □翟玮娓 孙海燕

    存在的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省去了不必要的手续,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有些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往往只看到了其简易的一面,而忘了其程序方面的规定,将简易程序简单操作。

    存在的问题

    对照《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笔者发现,一些单位实施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存在着不妥现象。例如:一个简易处罚的卷宗只有一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一张罚没款票据,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具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论罚款数额多少,一律当场收缴;代当事人缴纳罚款的人员没有相应的委托书等。

    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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