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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他律及法律 ——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的规制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2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2.26
     ——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的规制建议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李二焕

    编者按:

    不久前,中国广告协会曾发出通报,内容直指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而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通过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取证,发布了20则涉嫌违法的典型媒体购物节目广告,其中包括赵忠祥代言的电视购物广告“长城利脑心片”和“复方咳喘胶囊”以及相声演员唐杰忠代言的广告。一时间,有关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以及背后牵扯出的一连串关乎监管、制度、法规和查处等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今日本版特约法学人士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有关部门解决这一焦点问题有所启发。

    近日,有关“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的问题被炒得沸沸扬扬,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明星代言的虚假药品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破坏了我国本就不稳固的社会信用机制,而现行法规制度的缺失,又使得明星不用为其代言的虚假药品广告承担任何责任。笔者认为,规范明星的药品广告代言行为,除了让代言广告的明星们加强自律外,有关部门还需完善现行法规制度。

    一、 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事件缘何屡禁不止,是相关法规缺失?还是监管不到位?亦或是相关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我国法律对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的行为缺少相关规定。一是作为药品领域最权威的《药品管理法》,从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三条专门对药品广告的发布、监管做了规定,但却没有任何关于药品广告代言的义务性规定。二是作为专门规范广告活动的《广告法》,全面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主的义务及责任,却唯独没有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三是作为部门规章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有关机关审查药品广告的事项作了规定,而对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的审查并未规定。可见,立法上的法律真空使得对代言虚假药品广告的明星进行法律规制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

    其次,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的审批与监管归属两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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