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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回收药品成“隐性杀手” ——浅谈回收药品的成因、危害及监管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1.22
     ——浅谈回收药品的成因、危害及监管对策

    □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回收药品的成因

    回收药品的危害

    目前,不少城市和网络都出现了回收药品这一特殊现象,回收所涉及的药品品种多样,从“达美康”、“糖适平”到“贺普丁”等多达上百个品种。回收药品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回收药品的,有在医院附近支起一个回收药品的牌子回收药品的,有专门在居民区流动回收药品的,还有张贴非法广告回收药品的。回收药品行为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强、不易监管等特点,而若回收的药品一旦再次进入流通市场,极易引发药害事件,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危害。下面, 笔者对这一违法现象的成因、危害及监管对策做一分析。

    回收药品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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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收药品有来源

    回收药品的对象往往是使用较广、价格较高的药品,这些药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患者自购的多余药品。多余药品的来源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患者购药后发现该药品不适合自己服用,或感觉副作用明显,想退换其他药品,而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不予退换,或患者疾病痊愈后未用完的药品;第二种情况,患者死亡后,剩下未使用完的药品,而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对售出的这些药品不予退换,所以患者家属只能通过药品回收人员之手将其销售出去,以减少自己购药的损失。二是医保或公费报销人员假托疾病从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具有医疗保险报销的人员或能全额报销的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医疗机构中的某些医生联系,开具一些价格较高的药品,转手卖给药品回收人员。正因为有这些回收药品的来源,才使得药品回收成为可能。

    二、回收药品有利益

    由于药品回收价格低于药品零售价甚至药品批发价,不法分子为赚取利润,以低价回收这些药品,然后以高于回收价格将药品销售给患者甚至少数药品零售企业或批发公司,让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在这一行为中,从出卖人到回收人再到接收人,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出卖药品的人有利可图——药品放在家中又无其他作用,卖出可以挽回经济损失;回收人以低价收入药品,再高于收购价销售,从中赚取差价;接收人亦有利可图,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以低于通常进货价接收这些药品,而这些药品在再次流通中的零售价格与正常渠道药品的零售价格保持不变,显然利润增大了。另外,还有部分零售药店低价收入这些药品,低价进行销售,既保证了利润,又吸引了顾客,与其他零售药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正是因为利益的存在和利益链的形成,才使得药品回收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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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药品的危害

    一、回收药品中可能混入假药

    回收药品来源复杂,其来源多、数量小、批号混杂等。这些被回收的药品中可能就有假冒伪劣药品,加上药品回收人员并不专业,不能很好的区分药品真假,所以很容易回收到假药。若使这些药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必然导致公众用药安全受到危害。这样的假药存在数量少、来源不清、难核查的特点,危害巨大。

    二、回收药品质量不稳定

    回收的药品或是从个人手中购入,或是从其他非法途径购入,大多在不良的条件下存贮了一段时间。不同的药品贮藏条件是不同的,不同的贮藏条件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也不同,这样,那些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质量就很容易受到影响。而一旦药品的储藏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极有可能导致药品变质、失效,所以说,回收的药品其质量很不稳定,若再次流入市场,对公众用药安全威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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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收药品导致药品销售没有可追溯性

    根据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GMP、GSP生产经营药品,这样的药品销售流向清晰,有源可查。但是回收药品却流向混乱、无源可查,没有任何可追溯性,一旦药品质量存在问题或对人体造成巨大伤害,都会因为无法追溯而导致问题药品的继续使用,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继续发生。

    四、回收药品扰乱药品流通秩序

    回收药品价格并不遵循价值规律,扰乱了药品价格市场,使得一些不法企业以低于购进价销售药品,进而危害其他合法营业企业的利益。同时,回收的药品重新回到流通领域,必然存在无证经营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干扰了正常的药品交易。

    五、造成医保资金的流失

    具有医保或全额报销的人员与回收药品的不法分子勾结起来,在医疗机构开出大量药品,转手卖给药品回收人员,换取现金,这一行为不但造成了医保资金的大量流失,而且易滋生医疗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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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对策

    笔者认为,对回收药品的行为要从销售方、回收方、接受方等三个环节来进行规范和引导,坚持疏导和监管并重的方针。对销售方来说,应当以疏导为主;而对回收方和接受方而言,应当以监督为主,做到“惩防并举,疏导与处罚相结合”。

    一、建立药品售出后的退货机制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退货机制,对有合理理由的退药要求,应当接受,并在核实药品批号与购药凭证后予以退货。这样,不但能减少个人家庭中多余的药品,而且有利于杜绝回收药品的药品来源。

    二、加大监管回收药品行为的力度

    对那些现场带上小牌子在医疗机构附近收药的人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其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其收药后销往的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顺藤摸瓜,让当事人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那些张贴收药广告,或在互联网发布回收药品信息的情况,药品监管部门应与城市管理部门或网络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清除回收药品广告,打击回收药品行为。

    三、加大监管接收药品行为的力度

    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患者在非法渠道购药的危害,以杜绝此类购药行为。对那些接收回收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药品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在必要时,还可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并对该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