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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岂止高额罚款 ——对《拳重才能打痛》一文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1.22
违法成本岂止高额罚款 ——对《拳重才能打痛》一文的思考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汉分局 蔡志江

    2011年1月8日,中国医药报·法治周刊7版刊登了《拳重才能打痛》一文,原文认为,美国实施的《仿制药实施法》规定了强制性永久撤销任何严重违反药品法规的自然人或团体在制药行业的从业资格,有力地制裁了涉药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偏软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利益驱动下的不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在《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加大对药品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涉药违法行为的成本。

    笔者认为,加大处罚力度,给予不法分子高额罚款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都是遏制涉药违法行为的可行举措。但在计算当事人违法成本时,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成本,如自由成本、亲情成本等,这样不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威慑和惩治作用,而且还有利于教育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其起到警示作用。下面,笔者结合听审和参与办理的案例陈述几点看法。

    2009年10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卢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2010年12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韩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万元。这两起案件影响巨大,卢冲案当时被媒体称为“网络售假第一案”,韩涛案的量刑居全国同类案件之首。两起假药案件的侦破,极大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笔者全程旁听了两起案件的审判,更有幸地参与了卢冲案的办理。卢冲和韩涛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扰乱医药市场秩序,同时还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身陷囹圄,给家人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从他们身上,笔者看到制售假药的违法成本十分高昂,并不仅仅是处以罚款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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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自由成本。卢冲被刑拘时刚满27岁,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时(不包括减刑)已38岁。韩涛被刑拘时刚满30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刑满释放时(不包括减刑)已45岁。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就在高墙里度过,这个世界没有什么比失去自由更可怕、更残酷的事了。而这种自由成本,不法分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基本不会考虑,因为他们想到的是怎样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不法利益,而为之付出的代价就是失去自由。

    其次是经济成本。卢冲被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韩涛则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37万元。两人制假售假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但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可以想象,待两人刑满释放出狱之时,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两人与社会严重脱节,身无分文,何其凄凉。许多人认为制售假劣药品只是简单地违反了药品市场秩序,大不了被药品监管部门给予罚款了事。这种思想使得他们认为行政处罚和其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利益相比,收益大于成本,所以不断铤而走险地实施违法行为。但从上述两人的案例来看,刑罚让当事人付出的经济成本远远高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且这仅仅是他们所付出惨重代价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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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亲情成本。笔者参与办理了卢冲制售假药案。卢冲被抓时,其孩子不到1岁;韩涛被抓时,儿子不到8岁,正在读小学。两人的妻子均没有正式工作,二人皆是家中经济支柱,一旦被抓,身陷囹圄,可想而知其妻儿老小以后的生活窘境。在小孩成长的关键时期,没有父爱的关怀,对小孩的成长是及其不利的。而这种亲情成本,违法者基本上是不会考虑的,只有被抓捕以后,才悔之晚矣。

    最后是名誉成本。卢冲和韩涛均出身农村,乡土观念重,一人坐牢,全家名誉受损。在农村,家族是很重视名誉的,一旦家中有人被判刑坐牢,整个家庭在村子里都抬不起头来,况且是群众深恶痛绝的假药贩子。

    回头看看卢冲、韩涛等制假售假分子,他们的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自己付出沉重代价。他们不仅失去了自由、金钱,还失去了妻儿相伴左右的温馨,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机会,同时还让家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损失是再多的违法所得都换不来的,如果他们在违法时能将所得收益与这些违法成本对比一下,就知道代价何等惨重,那时他们还会实施违法行为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