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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1.29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建华

    在药品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一个行政当事人有数种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因为目前没有像《刑法》那样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行政处罚时,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行政当事人在具体的违法活动中,数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数种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几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二是数种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条款;三是数种药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法律规范中同一法条里面的不同款项。

    那么,对以上几种数种的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总的原则是: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后,根据以下的具体做法合并执行。

    一、数种药品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是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其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之一的,而其他的行政决定是警告的,那么就按照“吸收原则”,只对违法当事人执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其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

    二、数种药品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都是罚款行政处罚种类,则实行数额的简单相加;但要注意,简单相加的之和,不能超过某种行政处罚中法律规范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三、数种药品违法行为,如果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既有没收违法所得,又在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对违法所得实行简单相加,而且不受“限制加重原则”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也要一并执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