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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2147
我国医疗服务采购机制的构建与运行(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1日
     竞争状态的A2B2,次之是有可能独霸采购权寻租的A1B2,最差是A1B1和A2B1形式,因为采购方无法选择,只得“被迫”购买服务。

    在世界各国医疗服务市场,采取第三方采购机制的采购方(代理人)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形式:(1)政府职能部门,例如隶属于卫生部、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等,以英国为代表;(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德国为典型;(3)私人医疗保险机构,以美国为代表;(4)个人医疗储蓄账户,如新加坡。事实上,所有国家国民医疗服务融资都要依靠若干渠道,因此,一个国家医疗服务采购机制也不一定局限于一种形式。例如,英国的私人医疗保险也参与采购服务;美国除了“管理型医疗”的民营公司采购服务模式外,还有基于社会保险原则设立的Medicare(面向老年人的医疗照顾)和Medicaid(面向穷人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服务支持;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既有政府的直接医疗补贴也有社会保险的筹资,等等。具体到一个国家某个医疗服务网络,采购方有可能是若干个同类机构,也有可能是若干不同类机构的组合。

    2.采购方式。作为医疗保险机构,其采购服务的方式很简单,即病人接受医疗服务后由医院和保险机构结算费用,病人只需支付自己应付的那部分,这样,既控制医疗服务的供应方,又控制医疗服务的需求方。而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第三方”采购医疗服务,是采取直接购买的招投标方式?还是采取间接购买的服务外包方式?显然,其一,招投标方式的优点在于行政科层级别较少,管理成本较低。但是,当政府职能部门与医疗服务需方(病人)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商”时,交易成本还是有可能上升,因为丰厚的中间价差会诱使“中间商”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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