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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1687
中美医疗器械侵权中医疗机构性质之争(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5日
     医疗服务提供者坚持否认他们的商业本质,可能认为没有人注意到,20年前的医院与当今复杂的公司实体几乎没有相似性。然而,Skelton v. Druid City Hospital Board[7]案确实注意到:“我们不能否认‘医院是营利性的商业’这一事实。在他们竞争的过程中,作为能够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主体,医院当然将自己置于公众之外”。这一论述的潜台词是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售、安装并使用了产品,产品是为他们的特定目的,医院实际是一个销售者。

    为了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不销售他们的医疗器械,也不从事买卖业务”的主张,Hoven v. Kelble[8]案法院提到,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不做广告,这一主张已不再具有合理性。现代医疗服务提供者实际上通过广告既促进他们的服务,也促进他们的医疗器械。报纸经常刊登美容手术的广告,广告引导消费者既依赖特殊医生的技术和经验,也依赖涉及到的医疗器械的安全[4]。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器械植入和分配中的基本地位,病人在选择器械时完全依赖提供者的判断,甚至不选择品牌。

    考虑到医院和医生出售他们的服务和医疗器械的方式,考虑到“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获得严格责任保险”的事实,《侵权法重述》评注c中陈述的风险分配(risk-spreading)原则应适用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像它适用于商业经销商和分销商一样。而现实是,即使适用严格责任,医疗科学的发展也未受到阻碍。在医疗器械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些风险会导致消费者伤害。即便如此,对医疗器械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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