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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药物配送政策现状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2.2.4 配送企业数量的限制

    对配送企业的数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限制,一是从总数加以限制,如陕西省要求市级确定的配送企业数量在2-3家;一是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选定的数量进行限制,如河北省要求生产企业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不超过5家经营企业,且“在每个采购用户区域只能委托一家进行本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配送”。

    配送企业数量太少,将导致竞争不足,配送效率相对较低,配送费用不降反增。绝大部分省份选择的配送商数量都在20家以上,有三分之二的省份选择了60家以上的配送商,如河南省2010年公开遴选了100家配送企业。

    2.3 选定配送商

    《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规定,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需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目前对于配送商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产企业在入选的配送商中确定配送关系,再由医疗机构从中选择,这也是大部分省市的做法,也有部分省份要求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再由生产厂商从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如安徽省规定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应从医疗机构现有配送企业中选择,各医疗机构备选配送企业不得少于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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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配送费用率规定不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但并未对费用率做出相应规定。合理的配送费用率应考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在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价格的前提下充分调动配送企业的积极性,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做出了不同规定:新疆省在其《采购实施办法》中规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配送费用,内蒙古规定基本药物配送费用率不得超过10%,福建省将配送费用率限定在5%~8%,重庆市则限定在3%~10%。

    2.5 配送时间限制多样

    药品与公众生命健康相关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品具有需求的迫切性。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需要药品情况下,能否及时提供足够的药品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为此,有必要限定配送时限,以保证用药需求。只有药等病人,不能病人等药品。大部分省市要求急救药品在4小时内完成配送,只有河南和四川的时间限制相对宽松,河南要求8个小时,四川要求为12小时,最严格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在1~2小时内送达。对于一般药品的配送,大部分省份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配送,重庆、河北、广东、浙江、云南在规定中表述相对宽松,要求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对普通药品的配送时限要求为48个小时,甘肃要求为72个小时。较特殊的如广西省将订单区分为常规订单和补充采购单,并要求常规订单需在48小时内确认订单,并于下月5日前送到合同指定地点,补充采购单在24小时内确认,自发送订单起48小时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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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议

    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各方在不同行为动机下的战略选择。要实现相关行为主体在这一环节中的合作,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必须正确处理他们的相互关系,建立激励相容的约束措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执行者所采取的对策。结合政策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引导解决。

    (1)明确配送企业招标主体,确定省级和市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发挥政府机构的宏观调控作用。如前文所述,由于权力的下放和缺乏硬性规定,很多省份采取区域招标为主的方式,招标模式多样。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坚持以省为单位进行招标,同时省级招标给予地方较大的自由度,体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第二,根据各省不同的实际条件,有必要实行一次招标二次配送的形式。

    (2)统一配送企业遴选标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开放配送市场,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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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在政策制定时应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的自主主体地位。

    (4)确定配送费用既要考虑配送成本,留给配送企业适当的利润空间,又要考虑百姓最终购买药品的价格。配送成本包含运输费用、分拣费用、配装及流通加工费用等。单纯地以药品价格的百分比划定配送费用,将配送商的利益与药品价格挂钩,易重蹈药品加价销售政策的覆辙,导致低价药配送困难。

    参考文献

    [1]诸晓颖,傅培华新医改,先“医”物流——我国“新医改”背景下的医药物流发展浅析[J].物流与采购研究,2009,16(19):49.

    , 百拇医药(周正韦 徐怀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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