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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哌舒专利”之争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2.13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刘东方

    去年底,历时多年的“哌舒专利”之争终于落下了帷幕,“哌舒专利”之争所涉及企业的数量及规模不亚于当年“伟哥”专利案,但两者的情况和最后的走向却截然不同。“哌舒专利”之争的焦点在于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公知技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最后答案——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哌舒”发明专利全部无效。虽然纠纷结束了,而纠纷所带来的伤痛却没有结束,受伤的不仅仅是原告,还包括被告以及我国药品注册和专利审批制度。

    “哌舒专利”之争始末

    哌舒是一种复方抗生素,广州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复方申请了专利,并最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授权,具体为:发明名称为:抗BETA的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权人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97108942.6;申请日为1997年06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06日;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 它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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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获得该专利授权后,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所涉及的企业有北京双鹤、上海新先锋、四川制药、通用康达、山东瑞阳、誉衡药业等。

    相关企业认为该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并启动了对“舒哌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哌舒专利”全部无效,而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该无效决定,但二审判决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该无效决定。一波三折后,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维持了该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这场纠纷最终以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而落下帷幕。

    “哌舒专利”之争的警示

    如此判决结果对于专利权人无疑是伤心的,但是对于那些“被告”何尝不也伤痛了神经。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其申请专利的技术先被授予专利权、最后被无效,随之也失去了该产品的市场独占权;对于那些“被告”来说,他们认为是在使用 “公知技术”,但几年来一直被贴着侵权嫌疑的标签,而且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大量人力和财力。这一专利诉讼虽已结束,但其对我国药品注册制度和专利审批的警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企业自身注重自主创新或做好仿制前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如果药品审评建立了专利连接制度;如果专利审批的质量经得起考量,或许这场诉讼可能不会影响如此大,也可能不会发生。

    反观其他国家,如美国药品审评中专利连接制度的一些做法,也许能得到一些启示,其具体包括:新药申请专利的状况、橘皮书的发布、第四阶段申明、45天诉讼期、30个月遏制期以及180天的独占期。这种制度无疑保障了企业的专利权,防止了不正当竞争,促进了政府之间的协调,同时减少了诉争,节省了企业资源。因此,笔者认为,当下亟须尽快提升我国制药企业及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药品审评中的专利连接制度,同时提高药品专利审批质量,这不仅有助于避免类似诉讼的再次发生,而且有利于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