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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凭证谁之过 ——浅析涉及伪造购进凭证类案件的查处
http://www.100md.com 2012年4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4.23
     ——浅析涉及伪造购进凭证类案件的查处

    □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管局 刘 可

    在药品监管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时常会遇到一种情形:在对药品进行追根溯源时,药品购进单位提供了某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凭证,而在对批发企业进行核查时,药品批发公司对标示为该公司开具销售凭证的真实性表示否定,提出该销售凭证并非该公司开具,系伪造、变造的说法。这一切,似乎把药品的源头引向一个摸不着、看不到的第三方,这使得药品追根溯源工作遇到了比较大的障碍和困难。虽然通过资金流向、货物流向、票据管理等多方稽核,部分药品的来源能寻觅到一丝线索。但是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由于监管资源有限、侦查手段不足,面对这种拉网式排查蛛丝马迹的深度核查,很多时候也是力不从心。这些现实使得很多类似设计伪造购进凭证的案件往往只能止步于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非法渠道购进及销售假劣药品的处理。

    而这些来源不明的药品究竟来自何方?是上游正规公司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还是确系不法分子冒名顶替?是药品零售企业对于质量管理的疏忽,还是其追逐不法利润而有意放任?甚至是其蓄意造假?这一出出不断上演的“罗生门”,成为了萦绕在执法人员心头挥之不去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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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才能杜绝冒用包括销售凭证在内的各类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药品类案件的发生,如何有效甄别药品购销双方是否刻意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有效惩处违法行为,下面笔者谈一些思考。

    一、杜绝冒用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药品类案件

    首先,应该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进行完善,进一步挤压通过伪造、变造销售凭证及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谋利的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药品购进单位购进审核的管理力度。要求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加盖供货企业出库专用章或公章的销售凭证样张纳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备案内容,对于上门联系业务的人员身份进行详细核实,并在购进验收时仔细核对单据。另一方面,要求药品批发公司加强企业资质证明资料的风险管控,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明确流向,将企业资质证明资料失控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可以借鉴金融行业提倡“刷卡消费,限制现金使用”从而实现资金流向监管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的力度,提升电子销售凭证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证明效力。相对于纸质销售凭证容易伪造,难于辨别的现实,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更应该积极推动药品购进单位和供货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通过互联网完成其购销活动。条件成熟时,其购销记录可以直接备份至药品监管部门的服务器,实现药品流向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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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甄别药品购销双方是否为逃避责任而刻意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

    如何快速有效地判断药品购销活动的双方是否为逃避责任而刻意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着手调查:

    如果批发公司承认与该商户签订了供货协议,并经常发生购销关系,则应当要求其对标示为该公司的销售凭证逐一验证真伪;对于临时删除个别购销数据的批发公司,稽查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如果批发公司声称与商户从未实际发生购销关系或极少发生购销关系,购进单位备案的资质材料中全部或部分为伪造,而购进单位又具有大量标示为批发公司的单据时,则应要求购进单位提供如收据、发票、转账记录、刷卡回单等付款凭证予以进一步核实,对于付款凭证加盖了批发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印章备案部门要求鉴定。

    对于批发公司坚持称购销凭证等资质证明材料被商户伪造,资金流向也不指向其公司的,应要求批发公司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详细告知其报假案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将伪造的印章及销售凭证在行业内予以公示,增加其随意否认实际存在购销凭证的商誉风险。

    在针对批发公司调查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询问购货企业验收人员,让其提供使用此类销售凭证的送货人员的体貌特征,所使用运输工具的特征。如果在询问中购货人员对询问支支吾吾、犹豫不决,则应重点考虑购货单位是否涉嫌造假,并将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综合以上手段,再结合稽查人员丰富的侦查经验,相信对伪造购进凭证类案件的彻底查处有所帮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