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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食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9.03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法规范确保体检质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工作。但由于当前健康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执行中不够规范,严重影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出多门,体检单位确定不一。目前,各地对体检单位的确定不够统一。有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的是药品监管部门确定;有的规定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体检,有的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体检。从业人员为了健康检查往往需要舍近求远,往返多次。

    能力不一,体检结果良莠不齐。由于体检单位人员素质、设施设备的差异,体检质量相差较大。有的体检机构由于不具备关键项目的检验设备,以普通体查代替技术检验;有的体检业务人员专业技能不足,出具的检验结果前后矛盾。这样的健康检查难以发挥发现疾病、预防传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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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监督,体检报告真假难辨。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检查没有监督制约手段,致使一些医疗机构在体检中不负责任,有的只收钱不检查,随意出具体检报告;有的体检时不核对身份,顶替体检的情形时有发生。

    手续繁琐,健康证明制作复杂。国家对健康证明的样式规格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要求从业人员持体检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健康证;有的规定从业人员持体检表到县区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有的规定从业人员持体检表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后统一制作健康培训合格卡。不论办证还是办卡都需要从业人员在体检单位和办证、办卡单位之间往返多次,还要缴办证、办卡费用。

    依法规范确保体检质量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一项技术性、责任性很强的工作,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职业性健康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确保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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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检查单位资格须经审评审批。《规定》第十条明确,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践中,有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此项审核批准权限授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凡是具备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软硬件条件并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审核委员会专家集体审核符合要求的体检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明确资格或发给职业性健康检查许可证书。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部门或机构无权指定职业性健康检查单位,未经审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不按规定项目检查应依法追责。《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健康检查单位的科室设置、仪器配置、检验人员资质作出了原则规定,规定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由此可见,那些不按照规定项目检查、不具备规定资格检查的行为,都是于法无据的检查,一经发现应给予其行政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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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健康检查效果。《办法》第三章规定,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五个主要步骤:(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2)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3)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5)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同时要求在体检前开展“三查”(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进行健康体检的现象。《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职业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法定发证机关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检查表的运转由体检单位自行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健康合格证明无需制成可以佩戴的卡片。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事关食品药品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保证自身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并尽可能协调降低健康检查费用,配合做好健康检查程序简化,让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不花冤枉钱,不跑冤枉路。, 百拇医药(甘肃省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