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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与疏导中找准切入点 ——对“实名制购药”的几点看法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9.17
     ——对“实名制购药”的几点看法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的管理,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今年9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但《通知》中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毕竟,对此类药品的需求,患者是多数,制毒是少数。正因如此,这些大多数正常需求的患者,面对《通知》倍感迷茫,难免会追问“实名制购药”的合理性,质问“购药自由”被侵犯,最终剑指“个人信息”的隐私。诸如此类疑问,给上述监管部门(《通知》中涉及到的药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提出了当前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宣传、解释和引导上,而不只是一味地查处。

    行政部门发布文件后若不向公众解释清楚,公众心中的“疙瘩”将会越拧越紧,“疑问”将会越来越深,这种执行《通知》的机械做法,将直接导致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越来越难,最终陷入“查处——怨言——查处”的恶性循环。为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拿着《通知》当“令箭”,而是要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查处”与“解惑”上,让老百姓明白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购药”?实行“实名制购药”的好处有那些?只有在执法与疏导中找准切入点,《通知》精神才会被广大群众接受,后续的“查处”自然也会被大家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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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让群众认同,就要对正常需求的购药患者在“查验身份证”等登记信息时做好“实名”,而不能够让这些患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丢失而“失名”。这是广大患者最关心的问题,也考验着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管智慧,更是《通知》能否长期贯彻执行的关键因素。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涉药单位(重点是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将保护“实名制购药”的个人信息,作为考评上述涉药单位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要做到这一点,可采取涉药单位按时(每月或季)向监管部门上报“实名购药”的登记内容,并要求涉药单位不得留存或复印;否则,可按企业不诚信予以公示。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实施实名登记(统计)。

    其次,可在涉药单位的营业区域内张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易制毒化学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帖,让公众明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老百姓的常用药品,该类品种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感冒、咳嗽、哮喘等常见疾病,疗效较好,但同时又是一些不法分子大量骗购、套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继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必选品种——“实名制购药”的实施,正是遏制此类毒品漫延的有力措施。如此,公众便可明白该项制度出台的初衷,既防止了“经讹传讹”的可能性,又还了“实名制购药”一个真相,而且还能促进公众自觉登记购药的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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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要结合《通知》内容解释。《通知》一开始就明确提出,“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这些话语充分说明当前采取“实名购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禁毒斗争的需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到现在“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从零售药店自由购买,到目前“实名购药”,都印证了一个事实,即“实名制购药”是根据禁毒形势需要而诞生的产物,并不是监管部门想一步到位的“方便”之举,更不是某些媒体鼓吹的“懒政”表现。恰好相反,《通知》的适时出现,是相关职能部门循序渐进、因势利导的有力举措。随着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笔者相信,“实名制购药”只是特定时期的过渡产物。, http://www.100md.com(四川省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邓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