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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继续医学教育的特色及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3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797期
继续医学教育的概念,国外对继续教育的相关举措,国际继续医学教育的介绍,美国的ACCME直接认证体系,英国的CRISISS模式,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法制化,国际继续医学教育的经验,管理机构完备,制度建设完善,培训模式多样,学科覆盖全面
     继续教育是针对院校后教育的必要补充,是成人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是一个国家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对继续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举措及其经验教训,希望对我国包括中医药在内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借鉴。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终身学习体系的特色构成要素,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日益重视建立和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尤其是继续教育制度,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各种医学新难题,以及医学模式转型和人类日益重视的生命健康和生存质量问题,而且直接促进了继续医学教育的迅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更是从多层次保障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

    继续医学教育的概念

    继续医学教育的理念源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等国家萌发的继续教育思想,是继续教育领域内的重要分支,其理念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50年代,是对医学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对继续教育体系的延伸,大大促进了终身教育理念的形成,并很快被各国所认同和接受。20世纪70年代后,继续医学教育的思想逐步成熟,法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对其立法,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对其进行了制度性规定,使得继续医学教育在欧美发达国家日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1983年,美国医学会对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ine Education,CME)的定义是:“为保持、发展和增强医生服务于病人、公众和同行所要的知识、技能、专业工作能力及人际关系的各种教育活动。”这一定义被国际上众多国家所广泛接受,并以此作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理念。

    国外对继续教育的相关举措

    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重视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充分意识到继续教育对提升科研技术人员的自身水平、本国科技创新能力、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性,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深,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保证其从各种层面上顺利推进。

    1.国家对继续教育专门立法

    在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继续教育的立法工作,使得继续教育通过法律成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国家制度,以便于保证继续教育的顺利的实施和保障继续教育的质量。英国是对继续教育立法较早的国家,1924年《成人教育章程》出台,1944年《教育法案》(《英格兰及威尔士教育法》)出台,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的继续教育立法趋于成熟,《工业培训法》(1964年)、《职业继续教育法》(1971年)、《就业与培训法》(1973年)、《继续教育奖学金规定》(1975年)、《教育改革法案》(1988年)等相继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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