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还是撤销 ——浅谈对被许可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处理
——浅谈对被许可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处理行政许可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措施手段,《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均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系统地规定了获得许可的具体条件。笔者在实践中发现,许多被许可人获得许可后,在某些环节没有坚持做到符合当初通过许可验收时达到的条件,对于此种情形的出现如何处理,出现了撤销说和吊销说两种说法。撤销说认为,被许可人获得许可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事后不能坚持符合许可条件对其撤销行政许可即可,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当单独给予处罚;吊销说认为,擅自降低许可条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吊销行政许可以示惩罚。此外,还有人认为,撤销行政许可也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也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对于获得许可后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理,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68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