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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方“有效”难掩假药“有罪”
http://www.100md.com 2013年5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5.30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名江湖郎中倪海清,出身农民,小学文化,没有行医资格。十多年前,自己偶然获得了别人的祖传秘方,在此基础上,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前不久,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一个救治了数百名晚期癌症病人的中草药秘方,却因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而被视为“假药”,其行为人也因犯制售假药罪而获刑10年。这的确是一个看似有悖常理、着实让人纠结的特殊案件。不过,司法部门对此案判决中“假药认定有法、司法裁定有据”,廓清了人们纠结背后的模糊认知,无疑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诚然,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源于其对一个“祖传秘方”嫁接改造,这种片剂也的确对癌症病人产生了“疗效”,其研究成果更是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但“有效”并不能掩盖“假药”的属性,“发明专利”也不等于其研制的药品合法。

    当前人们对倪海清案的质疑主要缘于三个方面的认知:一是患癌症等于判死刑,与其束手无策不如死马活医,有药方总能看到生的希望;二是鼓励治癌探索,期待奇迹出现,更何况该药方已显“偏方治大病”的疗效;三是生产销售假药是犯罪,但该假药“有效”,对此应功过相抵,赦免当事人。但同时人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现象:“是药三分毒”,正规药品的副作用是已知和可控的,而未经审批生产制造的“药品”,其“副作用”则可能是潜在和长期的,且这种“药品”没有经过严格而规范的临床试验,其对某个患者的一时之效并不代表其具有普遍疗效。退一万步说,如果倪海清的秘方真的管用,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其犯罪动机与后果因素也可以作为司法审判中量刑的裁量依据。但公众应该明白的是:法律归法律,情理归情理,法律虽不能完全排斥情理与人性,但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得到依法惩处。至于罪罚如何相符,司法机关自会依法裁量、公正判决。

    事实上,司法的功能不仅只是对个案的处理,更应是对类似行为的震慑。药品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制售假药行为的危害要甚于普通商品的制假售劣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附加条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修订为“行为犯”,就是为了降低入罪门槛,提高犯罪成本,立足于从生产源头把关设限。我们不能为了一个看似“有效”的假药而损害法律的尊严,误导政府部门对假药泛滥的铁腕治理。

    当然,案件处理不能止于依法办案,有关部门更应从司法实践中倾听民意,堵塞漏洞,矫正认知,以案释法,努力实现司法效应和社会效果的相辅相成。, http://www.100md.com(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