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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困惑 ——以《行政强制法》对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影响为例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6.25
     ——以《行政强制法》对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影响为例

    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经常用到的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经济确有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允许其暂缓(分期)缴纳罚款,这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又可以有效避免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矛盾过分激化,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最终履行到位。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和时效上的规定,该法正式施行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适用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时,也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避免不适当的暂缓(分期)缴纳罚款而造成执行困境。

    立法目的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除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依靠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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