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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独收费的器械如何核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7.04
     话题回放

    近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辖区内一牙科诊所对其医疗器械购进渠道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根管扩大器、车针、托槽、合成树脂牙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没有供货方的资质材料。于是,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打算实施行政处罚,但却发现这些器械使用时不是单独收费的,而是按修整一枚牙齿整体收取费用,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核定这些医疗器械产品的货值金额?《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药品按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无类似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就不知道从何处查询该牙科诊所使用的器械价格。此外,使用上述医疗器械产品有无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也是观点不一。(本话题由福建省光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凌正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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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

    参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药品按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笔者认为,虽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无类似规定,但是也可以参照药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参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收费依据,并据此计算涉嫌违法使用的器械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此外,各地卫生物价部门均有规定,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医疗机构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均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经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为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各地的物价和卫生部门均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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