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事药政 > 法治·交流
编号:12376600
网络打假亟须解开三个“疙瘩”
http://www.100md.com 2013年7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7.25
    当前,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销售假药成为售假新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本身并不能销售假药,它只是个信息发布的平台,在药品经营继续实行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并不是因为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了新的行政相对人。笔者认为,严打互联网售假行为,关键是要想方设法找出互联网上的售假信息,进而找到相关行为的责任人,而不是仅仅考虑关闭网站、清除信息,因为这样只能治理一时,难有长久之效。为此,互联网时代的药品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从管理理念、技术手段、人员素质方面作出必要跟进,疏堵结合,适应现实监管需要。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缺乏专业的监测机构、专业的监控手段、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成了打击互联网售假案的掣肘,亟须解开这三个“疙瘩”。

    一是组建互联网假药信息监测机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必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而且任务必将越加繁重。近年来全国查办的制售假药大案,均和互联网发布信息有关,迫切需要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来管理;特别是在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层面,非常有必要设置独立的机构对此予以管理。建立全国假药网站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监测假药网站信息、收集基层发现的假药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涉及哪个辖区统一调度指挥,真正实现全国一盘棋。这是因为:一方面,互联网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嫌假药,需要由专业知识非常丰富的人员来进行判别,才能发现假药线索。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的广域性与管辖权的有限性存在矛盾,往往甲地监测到的假药信息,管辖权可能在乙地,信息难以互联互通,只有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专门机构,对信息进行汇总,统一调度指挥,才能确保案件得以查办。从本次机构改革来看,尚未见到国家和任何一个省份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互联网药品信息和案件查办。建议各地在设置机构时,能够予以考虑。

    二是完善互联网假药信息监测手段。仅仅靠手工搜索难以最大限度发现假药信息,而且费时费力,效率极低。建议开发类似搜索引擎的监测软件,提高信息监测效率;同时,建议监管部门“以网治网”,畅通网上投诉举报途径,以便公众在通过网上信息查找相应药品时,发现假药信息直接投诉举报,进而获取假药信息。

    三是强化互联网打假的部门间协作。互联网发布假药信息一般都属于涉刑案件,必须以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办,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配合。互联网销售假药一般只能通过手机号码、电话号码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即便药品监管部门把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实际证据难以确定管辖权,进而也无法立案。不立案就不能申请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但不提前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就难以获取证据,从而陷入死结。为此,建议能够协调公安机关对互联网销售假药案件,根据假药信息相关线索,用技术侦查手段提前介入,从而确立管辖权并及时立案,进而有效打击犯罪分子。, 百拇医药(杨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