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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非标示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8.22
     话题回放

    某药品监管部门抽验辖区一药店的保健食品,取样回来后发函到该保健食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当地监管部门说不是标示企业所生产。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该如何定性处理呢?

    观点一

    按食品标签违法处理

    笔者认为,该保健食品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说不是标示企业所生产,那么就可以认定该产品是假冒的保健食品。对假冒的保健食品,依据《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但笔者认为,依据《特别规定》处罚不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因为当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因此,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的,就不需要再考虑其他规范了。话题中,该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显然是虚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这一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山东省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孙春峰

    观点二

    必须考虑多种违法情节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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