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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88059
食品、保健食品宣传疗效案该如何定性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2月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013期
     案 情

    2013年6月,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B药店内有舒筋健腰丸、百喘停、三蛇疼痛丸、海马追风胶囊、乌蛇枸杞胶囊等5个品种9个批号的食品、保健食品,这些食品、保健食品具有“批准文号”或“卫生许可证号”,但标签、说明书带有“功能主治:润肺补气、止咳平喘、痰诞壅盛、肺气肿、肺结核”、“适用范围: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椎管狭窄、坐骨神经痛”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分 歧

    针对这一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罚条款适用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B药店销售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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