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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56370
因违法被没收财产10万元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1.30
     [案情]

    2013年9月,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C企业生产劣药。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C企业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总计10万元。

    [分歧]

    在该案合议过程中,执法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情形外”,所指的情形就是较大数额罚款,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明确“等”字以外的情形就是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也对有关举行听证的情形作了相关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也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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