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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浅谈网售食品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4年3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浅谈网售食品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建议

    目前,网络营销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通过网上购买商品和食品逐渐成为人们实现消费的一种普遍方式。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网售食品案件在处理时存在监管主体权限、行为人责任承担、证据调查收集等方面的争议,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就网售食品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做一分析。

    举报人从A市网络商城购买了一箱食品,发现质量有问题后向其所在地B市工商部门举报,该市工商部门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举报人向A市工商部门举报。举报人向A市工商部门举报后,A市工商部门以所售商品是食品为由将案件移交至A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后,A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交其下属的C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网络商城所在地)处理。经查,在网络商城销售该食品的经营者是该市D县的食品生产者,于是,C县分局将案件移交至D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然而,D县分局又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为由,将该案移交C县分局处理。C县分局经多次协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办法》第三十六条“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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