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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85738
莫将监管要求当法律依据 ——浅谈企业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法律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14年5月6日 中国医药报
    背景:

    新修订GSP催生未达标企业法律适用的争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要求,自该通知印发之日的2013年6月24日起,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可以依申请,对证书有效期给予不超过2014年6月30日的延续。文件同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32号文印发以来,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工作,众多2013年12月31日前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企业,也纷纷申请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当前,距离2014年6月30日的日期越来越近,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证书到期但无法完成改造的一些企业,对这些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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