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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知识产权还保护什么?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819期
     上期,我们介绍了中药专利与商标的保护范围,那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哪些内容?其保护的范围又有哪些呢?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现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利创作成果。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即使用权、许可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和思想。

    著作权涉及的中药保护范围包括:中药专著、中药文献、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包装装潢、计算机软件(GAP/GSP/GLP/GCP/GMP等管理软件)、数据库、网络等。

    反不正当竞争 与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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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武器,是其他法律难以替代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作出清楚的说明,并说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

    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范围涉及中药配方、秘方、独特的生产、加工工艺(包括中药栽培技术、养殖技术、饮片加工技术、制药工程技术、质量控制技术)以及包装技术、营销技术、信息技术等。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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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务院第179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海关采取备案、保护措施的申请、调查和处理等方式,加强边境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当进出口的中药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受侵害时,可以举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把“尚方宝剑”。对于名牌企业,更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于查处侵权,打击假冒伪劣。如“星群牌”、“羊城牌”中成药,已成功地运用这把宝剑,捍卫了自身利益和良好的声誉。

    边境保护涉及的中药知识产权范围以中药专利产品及商标产品为主,尤其是中药名牌商标,经常受到冒用等侵权行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出口商信誉,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http://www.100md.com(李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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