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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91272
德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与快速预警机制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19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来源:中国驻德国经济商务参赞处

    德国是我国动物源食品和植物源食品进口的重要贸易伙伴。德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近年来,特别是在发生了疯牛病,二 英,口蹄疫等动物疾病和除草醚丑闻,抗生素类药品在食品中被查出等事件后,就愈加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为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他们进一步加强和健全了食品的安全监督体制和快速预警机制。面对欧盟和世界范围的食品方面的重重贸易壁垒,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德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控方法。

    一、 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1.食品监督的目的

    食品监督是德国食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是检查有关对食品的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保证和遵守,食品法中所规定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德国食品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欺骗和不正当的竞争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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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依据

    德国是联邦制的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各州负责来贯彻执行国家的食品法,即进行监督。德国的食品法,今天大部分是由欧盟来决定。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法律基础是欧共体的RL89/397/EWG号“关于官方食品监督的条例”,RL 93/99/EWG号“官方食品监督的补充措施”两个指令和85/591EWG号“关于共同取样的程序和分析方法”和93/43/EWG号“食品卫生”条例。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将欧盟的规定纳入本国的食品法中。食品监督的框架法律核心是食品法和日用品法。它们同肉类卫生法、家禽肉类卫生法及其它的法律和法规构成日常生活中食品、烟草制品和日常用品方面对保护消费者的坚实的基础。

    3.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主管部门,负责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它下属两个局:

, 百拇医药     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主要的职能是风险的管理和在联邦范围内和欧盟之间协调相关的事务。该局设有监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若干分会。

    联邦风险评估局:主要进行风险的评估和风险的信息传送。

    各州负责执行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和成立相应的机构。各州分三级管理。州一级的最高机构负责监督,设立机构和颁布规定;中级机构负责服务性和专业的监督;基层的机构负责食品监督的具体事务,如检查和取样等实施工作。

    以柏林为例:州健康社会和消费者保护管理委员会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组织和协调。下设劳动和健康保护、技术安全局,负责食品监控的协调工作;柏林健康任务中心和食品、药品和动物传染病研究所,负责对取样的分析。另外,全市有12所监控所,负责检查、取样和执行监控工作。

    以北威州为例:州的最高主管部门是州环境和自然保护、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下属5个区级机构负责食品监控的协调工作。第三级是州化学和兽医检查局,国立兽医检查站,药品检查局,他们负责样品的分析和对食品监控机关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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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食品监督的程序

    食品法的基本原则是工商企业都要对食品的安全和与法律相符负责。

    这就要求对被检查的食品能够证明其安全可靠性。

    官方所进行的食品监督检查是看为保护消费者而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了遵守和执行。

    在德国食品监督的贯彻执行,联邦国家的任务和在各州的相应的任务都不同地进行组织和安排。地方上的基层管理所负责现场的食品监督任务,大部分是负责秩序和兽医的官员。对企业的检查和取样工作是由经过特别培训过的食品检查员、食品化验员或兽医来做。对样品的化验要由地方或州的特定的化验所来做。

    对食品监督,通常情况下是针对食品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在进行检查和监督时不讲理由,不打招呼,检查的方式是抽查和经常性的相结合。食品监督是由企业的自检、取样和对样品的检验三部分组成。针对这三部分各州要制定相应的计划,这些计划都要考虑到食品和日常用品潜在的风险。对有怀疑的情况,各州可在检查、取样和化验方面确定临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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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查和样品化验时如果发现有问题,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责任人要视其违法的方式和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理,例如要求其整改,关闭企业,封存货物或进行销毁。对已证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是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刑事诉讼来处理。

    5.对进口货物的监督

    目前,欧盟和德国对非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未做通常的制度化的检查。但如果从抽样检查或其它信息渠道,如欧盟的快速预警的报告得知,从第三国进口的某种食品将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在此情况下,德国的消费者保护部可以启动这样的作法,即有关的产品必须经过州的监督部门的检查后方能通关。

    另外,欧盟委员会还针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制订了一系列的特殊措施。这些规定涉及到对从中国和埃及进口的花生和从土耳其和伊朗进口的开心果的黄曲霉素的制度性的检查。

    进入欧盟的有关产品完全置于完整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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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监督的协调工作

    德国联邦的建制和州的组织权限就使得德国的食品监督工作有必要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协调。联邦和州之间的对话,在议会里的协商及各州参与与欧盟一级的对话,这些都有利于法律制定的协调。而对落实食品监督来说,联邦-州-各委员会-工作组则有助于在各州间采取一致的行动。过去在联邦机构中的一些专业委员会,现在统一划归到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的领导之下。

    7.德国政府下一步的设想

    就食品监督工作的今后工作的设想,德国消费者保护部的主管官员认为,由于欧洲内部大市场的形成,伴随而产生的和谐的食品法的进一步的完善以及世界贸易的扩展,有必要对官方的食品监督从设想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发展。前不久欧盟委员会建议的关于食品和饲料的官方监控的规定及之后的要加强对有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检查的规定,对实现这个目的很有好处。这些检查要根据风险为基础的抽样计划来加以组织。对某些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危险的产品,必须置于严格的国家检查之下。类似于对动物源性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已在计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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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02年德国在食品监督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对残留物检查计划而进行的对残留物的监督是根据共同体的96/23/EG号指令的规定。该项指令通过对残留物的检查计划把规定具体化,各州负责计划的执行,另外要考虑到上一年的新的情况来对下一年的计划予以更新。另外对要检查的多种多样的材料也要不断地适应现实的发展。因此,德国政府在这方面致力于使监督措施日趋完美。

    1.继欧盟一系列的决定,德国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的措施来防御来自某些第三国的含有害身体健康的氯霉素和呋喃西林等残留物的产品。

    2002年1月30日欧盟委员会采取了进一步限制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 产品的决定。其理由是面对所涉有害健康的上述残留物的产品的严重性的考虑。中国的蜂蜜,肠衣,冻禽肉和水产品便是受到限制进口的含氯霉素和呋喃西林残留物的商品。其中部分的水产品在其后的一段时间被解禁。肠衣在检查后,如果没有上述的残留物也可以进口。但对蜂蜜时至今日仍无解禁的可能。这就是欧盟在该决定之后又对某些所涉及到产品有选择地对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者是原则上同意进口,但对检查要修改。应该指出的是,所有欧盟的规定都转换为德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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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2年德国另一大的食品危机事件就是除草醚丑闻。从此事件可以看出修改德国食品法的迫切性,因为在食品企业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就可以避免类似的危机发生或可能控制住危机。为改善所谓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在2002年8月对联邦食品和日用品法又增加了一项规定:如果企业认为,其向市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对健康保护的规定,就有责任立即对主管监督部门报告。有问题的食品在发生危害之前必须加以封存,由企业自定,主管的部门可以立即采取行动。

    3.在除草醚危机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婴儿和幼童的健康,发布了降低婴儿食品中除草醚的最高含量的规定。在与欧共体91/321/EWG号条例相一致的饮食规定中对婴儿和幼童的饮食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一般最高含量中的除草醚由0.01mg/kg,降为0.005mg/kg。鉴于现有的对食品中的除草醚数据的新的认识,可以认定,以前规定的婴儿和幼童系列食品中的除草醚的最高含量为0.01mg/kg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联邦政府在实行降低除草醚最高含量时是引用了共同体的89/398/EWG号条例的。按此条例,如果危及到健康,可以停止和限制使用在欧共体法律中所规定的相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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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欧盟委员会在此期间提出了两项修改共同体91/321/EWG号和96/5/EG号关于婴儿和幼童食品中限制农残问题的指令。由于在一些农药或在其分解物中一般的残留最高限量0.01mg/kg可能会超出对婴儿和幼童许可的每日的剂量,为此将提出建议,实行更为严格的最高限量。

    5.2002年4月24日欧盟通过食品快速预警机制,在瑞典发现食品中的丙烯酰胺,它一般在含淀粉的食品中含量较高,如薯片、脆面包、早餐的杂粮和炸薯条等。丙烯酰胺是一种人造物质,用于生产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作为凝结剂在饮用水的净化和食品包装中的黏合剂或者在化妆品中来使用。以上的食品在生的状态下或用水煮不会产生丙烯酰胺,但如果是低糖的如淀粉糖、果糖和氨基酸如天冬酰胺Asparagin特别是在高温和少水的情况下会形成丙烯酰胺。

    丙烯酰胺能在动物身上致癌。人摄取了含丙烯酰胺的食物患癌症的风险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没有可靠的评价。但临界值的确定目前是基于不充分的数据,既不是病毒学可解释的也不是技术上说得通的。因此,有效的对消费者保护在于,不依赖于对丙烯酰胺含量的健康评价,迅速推行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尽可能减少丙烯酰胺的工艺。在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的主管下,联邦和各州就丙烯酰胺降低到最低的方案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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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还会同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局、联邦风险评估局及职责研究机构共同准备了行业的会谈,在会上经营行业必须特别就降低丙烯酰胺的措施予以通报。

    2002年10月15/16日在欧盟委员会的倡议下,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关于丙烯酰胺的专家讨论会。委员会允诺,促进研究成果的交流和为汇总认识而建立数据库。

    6.霉菌病毒即所谓的毒枝霉素可以引发人类和动物的病毒反应。该病毒发生在北欧和中欧,天气阴冷潮湿的气候条件下,会在收获物或者加工产品中大量的出现。由于迄今为止,在欧盟和德国范围内只有对特定的毒枝霉素的最高含量的规定,德国政府起草了一份条例草案并通知了欧盟,这份草案制定了对其它一些毒枝霉素的国家最高含量的标准(在粮食,粮食制品,生面团,面包和其它烘烤制品中的脱氧玉米赤霉烯酮的最高含量,在苹果汁,苹果酱和糖水苹果中的棒曲霉素的最高含量,在玉米和玉米制品,炸玉米片中的伏马霉菌B1,B2的含量和在炒咖啡和速溶咖啡及除葡萄干外的干果中的宗曲霉毒素A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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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草案在征求了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态度后加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首先对棒曲霉素,然后对宗曲霉素A和脱氧玉米赤霉烯酮提出和宣布了规定意见。

    7.据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兽药所在2002年公布的2000年食品监测的结果,表明在葵花籽和花生中部分镉的含量较高。葵花籽和亚麻籽属于植物性食品中镉的潜含量高的。这些植物从土壤中有选择地吸收镉并把它存集在种子里。2002年10月德国联邦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兽药所向欧盟“食品中的环境污染”专家组提交了建议,委员会可能出于对消费者健康预防性保护的理由在欧盟466/2001条例的框架内来审核对葵花籽、亚麻籽和花生中的镉的最高含量的规定。

    8.随着对农药残留最高含量的第7次修改,重新确定了对食品中的残留的最高含量和对多种化学分析测定界限的新定义。欧盟许多关于确定农残在植物产品中的最高含量的条例都由此转换为德国的法律。在制定最高限量的时候要考虑对消费者的健康预防性的保护,新的规定考虑到现实的科学和技术情况。新制定和修改的最高限量是无论是生产厂家,再加工者或是商业都可以遵循执行的。由于西班牙对欧盟通知程序有比较详细的意见,故欧盟推迟发布修改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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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德国在监督方面的漏洞

    众所周知,在2002年5月揭露出的除草醚污染生态食品丑闻,就是德国政府在食品监督方面的明显的漏洞和失误。德国早在1980年和1990年就禁止使用会致癌和损害人体的遗传基因的除草醚。但2002年2月在一家肉食加工厂发现了除草醚在产品中含量过高,却没有通知相关部门。3月下旬,检查部门在对一家禽肉的检查中也发现了除草醚,但却没有向联邦消费者保护部汇报。直到5月下旬,通过一起匿名电话的举报,才引起了下萨克森州农业部的重视。随后开展的调查,对除草醚事件的始末及污染源才搞清楚。事发后由于德国政府及时通过快速预警机制通告了欧盟委员会,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和承诺,才免遭欧盟委员会对其生态产品的出口限制。

    除草醚的丑闻一方面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对生态产品,包括常规农产品的信任和消费,另外也暴露出象德国这样法律和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也会发生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的事件。可见,好的机制仍须有健全的体制来加以保障和监督,方能得以健康有效地运转。这也应是我们从反面汲取的教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