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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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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的名称是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命名原则,药品的名称比较混乱,一药多名的情况非常普遍。据初步统计,氯霉素的名称有204个,异烟肼有241个,维素B12有307个,维生素C有339个;异药同名的现象亦为数不少,甚至有将药品的商标误作药名,外文药名的缩写亦容易混淆,如呋喃西林(Nitrofural)和硝苯啶(Nifedipine)均缩写为NF,苯丙醇胺(Phenylpropanolamine)和吡哌酸(Pipemidic Acid)同缩写为PPA;同一药名有多种缩写,如利福平(Rifampicin)的缩写有RIP,RFP,RMP,这样的例子不少。除个别已被公认的缩写外,应先写出全名,括注内为缩写,仅在同一篇叙述中,为了精简,可用缩写,不宜孤立使用。在中文译名方面,亦各行其事,错另字屡见不鲜。这种混乱状况,对药物的研究、临床、生产、管理,以及学术交流都十分不便,甚至造成差错事故。为据转这种混乱局面,许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审定药品的名称,作为该国的法定名称,如美国的USAN(United States Adopted Names),英国的BAN(British Approved Names),日本的JAN(Japanese Accepted Names)和北欧国家的NFN(Names Approved by the Nordic Pharmacopoeia Council)等,但各国的法定名称,有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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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O为统一国际药品名称,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从事药名的审定工作,制定了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INN)。1953年公布了第一批国际通用药名,以后陆续公布,经过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汇编,以拉丁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五种文字对照的INN发表。现在INN已为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普遍承认和采纳。按WHO规定,新药申请上市前,先由申请人根据INN的命名原则拟定一个名称,报请专家委员会审核。审定合格后,WHO以建议的INN(Proposde INN)公开发表,普遍征求意见,四个月期限内如无异议,再以推荐的INN(Recommedded INN)正式公布,即成为国际通用药名,避免了一药多名和异药同名的现象。

    INN命名的主要原测有两条:(1)药品名称的拼写和发音应清晰明了,全词不宜太长,避免与已经通用的药名混淆;(2)同属一类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在命名时应适当表明这种关系;避免采用能使病人从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治疗学推测药效的名称。为贯彻上述原则,制订了一批词干,用连接符号表示词头或词尾,为Sulfa-为磺胺类药物的词干,译作磺胺;Cef-为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词干,译作头孢;-tidine为H2受体阻断剂的词干,译作替丁;-methasone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词干,译作米松;没有连接符号的词干用于药名的任何部位,如gest为甾族孕激素类的词干,译作孕;prost为前列腺素类的词干,译作前列。到目前为止,WHO公布的常用词干已有百余种。其他细则还规定,在设计一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要便于同类药物命名,避免应用孤立的字母或数字给药物命名;不采用连字符号;便于发音用f代替ph,用t代替th,用e代替ae或oe,i代替Y,避免使用h和k两个字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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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卫生部门对药品名称也很重视,1956年出版了《药学名词合编》一书,1984年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编订了《英汉、汉英药名词汇》,1991年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又编写出版了《药名词汇》一书,该书收集了6000多种药物的英文名和相对应的中文名,绝大部分是INN,还附有英汉对照的药名词干100多种,使我国药品名称还渐实现标准化、系统化。

    对于药品的命名,历来有不同的观点,经药曲委员会名词专业组扩大会议和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多次讨论,最后比较一致认为:

    1. 根据国家标准局关于尽量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的精神,药品的外文名称应尽量采用民办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2. 药品的中文译名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音译,意译(包括化学命名或化学基团缩合命名)或音、意合译,原则上以音译为,与INN相对应,以便与国际通用名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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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制订的药品(原料药)命名原则,已经卫生部卫药政发(91)第63号文件批准下达,要求在药品申报及审批中参照执行。命名原则共有14条,从指导原则到具体细节都有明确规定。药品名称要严格遵循《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应当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的总原则。同类药物应尽量采用已确定的词干命名,使之体现系统性。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治疗学或病理学的药品名称。外文名尽量采用WHO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以便国际交流。中文名应尽量与外文名相对应,即音对应,意对应,或间意结合对应,一般以音对应为主。此外,对无机化学药名、有机化学药名、天然药物提取物、盐类药品、酯类药品、季铵类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命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应将原用名作为副名过渡,以免造成混乱。药品可以有专用的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无论是外文名或中文译名,均不得作为药品的通用名。药名中的基团关系,尽可能采用通用的词干加以体现。据悉,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将于1997年再版《药名词汇》一书,并有所增添。本文所引用的资料,如与再版不符者,以1997年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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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11月国家成立了药品名词审定委员会,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学科名词的审定分委员会,同时成立了12个药学名词审定小组,负责审定药学各专业的名词术语,以达到药学名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中国药典是国家法定技术标准,收载的药名具有法定性。在1990年版所采用药品名称的基础上1995年版对药品名称有较大的改动,借鉴各国药典收载药名的经验,中文药名只收载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曾用名),通用名以INN的中文译名为主;外文名从实用性和国际通用性出发,取消拉丁名,采用英文名,英文名尽量与INN一致。

    原料药的化学名的药物的学术名称,表达药物的确切化学结构,科学性很强,应按照中国化学会1980年公布的《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来命名。我国在制订这二种化学物质命名原则时,分别参考了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70年公布的《无机化学命名法》和1979年公布的《有机化学命名法》,具有国际通用性。至于具体化合物、基团和单词的中文译名,一般可参照1989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第三版)采用的名称。从标准的角度讲,药物的化学名理应只有一个,但由于在不违背化学物质命名的原则下,不过只要能掌握化学物质命名的规则,就不难搞清。

    鉴于药典是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最高法典,具有特定的法定性。因此,在药品通用名标准化的同时,药品的化学名也应标准化。《中国药典1995年版》规定:对原料药的化学名称主要参照《美国采用药名》(USAN)和默克索引(Merck Index)按照化学系统命名,即按化学文摘(Chemical Astracts,CA)系统,进行命名。母体的选择与CA系统一致,取代基的排列顺序,顺、反异构体和手性中心构型的表示均按照《化学命名原则》的规定。

    药品的汉语拼音名应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音,不用音标符号,药品名称较长者,按音节分为二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