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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族医药应该恢复地方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1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212期
     最近在上海举行的“2004中国民族医药论坛”上,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诸国本建议,发展民族医药应该恢复地方标准,建立中国传统医药自己的创新体制。

    诸国本会长介绍说,民族医药是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辛亥革命以后,中医药与民族医药一直处于被歧视、被取缔的过程中。解放以后,虽然有中医政策的支持,我国的传统医药有所转机,特别是1978年以后,在拨乱反正过程中,开始落实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政策,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的潮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在接下来的“中医现代化、规范化”进程中,许多工作都在发展现代医药的思路下进行,并且急切地要求与国际接轨,违反了传统医药本身的发展规律,忽视了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尤其在民族药的发展方面,一些民族药刚刚露头,还没有积累多少经验,一些评审专家掌握的民族药知识尚不够完备,更没有充分听取民族地区的意见,在2002年底把一批民族药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以后,匆匆忙忙地把地方标准取消掉了。

    诸国本谈到,民族药的标准首先应该是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权利。他说,中国第一个民族药的地方标准《六省区藏药标准》,就是藏族地区1978年主动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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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国本指出,过去的地方标准尚未收入民族药的基本内容,西藏当时只进了13个藏药,壮、瑶都没有地方标准,傣、彝也很少。地方标准并未完全成其历史任务。过去在某些省区审批地方标准时,很大程度上套用了西医和中医的标准,一些评审专家可能出于好意,用中药方剂学的概念强加给民族药,以致出现若干改头换面的“民族药”,而有的真正的民族药并没有坐上位子。

    诸国本认为,前几年废除民族药地方标准是一个感情冲动的“治乱”措施,缺乏理性的、对客观事物深思熟虑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根据。甚至没有分析一下当时个别省“突击审批民族药”的原因何在?实际上,“突击审批”是民族药缺乏稳定政策的一个反映。把一些别类药“挤进”民族药里去,这些做法都带有“时代”的烙印。其中有一些是属于学术腐败的问题,但反腐败不该以取消地方标准来代替。

    诸国本说,取消地方标准之后,壮药、瑶药等民族药怎么办?他们没有赶上“末班车”,而取消地方标准的时候似乎忽略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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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国本忧虑的是,如果不恢复民族药地方标准,民族的新药全部按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和程序即按新药研制和审评的程序进行审批,一年则出不了几个民族药。大量的民族药也将会因道路阻塞而基本湮没。

    诸国本同时强调,恢复民族药的地方标准当然也不能没有原则,它应该是一个历史任务。他提出了三条意见:一是只有民族自治区和经过批准的少数民族省人民政府有权制定。二是规定一个历史时期,如20年或30年。20年或30年以后怎么办?视当时的实际情况再决定。三是制定由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的有关法规条款,使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用、晋升规范化、制度化。他认为这样制定的“民族药地方标准”只会促进民族药的科研与生产,从而大有利于人民的健康事业,而不至于造成医药管理的混乱。这也是中国特色药政管理的创新之处。

    诸国本最后说,《药品管理法》是国家立法。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修改法案也是一件严肃的事。在《药品管理法》立法和修改过程中,我们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当后来法规与实际情况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只能尊重事实。恢复地方标准,是我多年来根据民族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民族传统医药的形成、积累和发展,所走的道路和现代药物研究是不一样的。它一般经历从群众创造到进入学术殿堂的漫长过程。先是群众发现,反复试用,大量实践,形成验方,载入著作,扩大临床,到现代成为开发新药的源头活水。换句话说,民族医药开发新药从“偶然发现”开始,一般分五步走:第一步,民间习用;第二步,医生验方;第三步,院内制剂;第四步,地方标准;第五步,国家标准。五步五个台阶。现在,一下子要把民族药和西药一样规范化,并且是在“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下“规范化”,显然是过分热切了一点,也太简单了一点。我主张中国人要认真地研究中国人的事。中国特色的医药事业如何发展?如何在参照西方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走中国人自己的路,这是中国人的责任,也是中国人的贡献。, http://www.100md.com(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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