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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就能获奖 百事可乐促销涉嫌不正当竞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5日 康易网
     近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商场打折、促销行为的规定,而对于企业自发进行的促销行为中的不规范现象也不容忽视。

    近日,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举办了一次有奖促销活动,该公司宣布凡在活动期间,消费者购买由北京百事可乐生产的“fido技技赢”七喜胶瓶装产品和易拉罐促销包装产品,就有机会凭盖内或拉环内印有的奖项名称即刻获得如下奖励:“赛欧套餐”(赛欧购车抵用券4888元+车模一个)、“飞利浦手机”、“赛欧免费试驾三天”、“fido纪念罐”等等。这本来是一起看似普通的促销活动,但如果仔细研究却能发现,该活动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

    鉴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促销成为商家吸引客户的主要利器之一,这种趋势甚至正在向恶性方向蔓延和扩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有奖销售活动作了详细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能够参加百事可乐“fido技技赢”促销的前提是持有印有奖项名称的七喜瓶盖或者拉环,也就是说消费者参加这个抽奖活动的前提就是购买七喜产品,这就构成了有奖促销的基本条件,即建立在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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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可乐抽奖的奖品之一是赛欧轿车的“免费试驾三天”,那么何为“免费试驾”呢?“免费试驾三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呢?笔者就此问题以普通获奖消费者的身份采访了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告诉笔者,三天免费试驾就是百事公司将租一辆赛欧轿车让中奖者免费开三天。

    按照租车行业的标准,三天的租金显然不会超过5000元,但商品的使用权价值该如何衡量是一个难点,这也是某些企业为了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最高5000元奖品金额限制的策略。法律专家认为,商品的使用权是有其货币价值的,例如我们通常所见到的房屋出租和汽车租赁业务就是对商品使用权的一种出售,它的价格也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随行就市的,像这样把商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品的,在我国《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其实,以商品的使用权作为抽奖奖品的促销方式,百事可乐并不是第一家,而是一个老招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在给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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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答复中,国家工商总局还指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笔者从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的产品报价中可以看出赛欧轿车最低配置的价格是7.8万元,是5000元标准的15倍之多,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促销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不正当竞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