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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造成了食品安全之痛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5日 《当代健康报》 2005.05.05
     新闻回顾

    ○2005年3月10日,湖南株洲市检查发现“正蒙”牌奶粉,现场封存了4包同批次的奶粉。经过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正蒙”牌奶粉实属当年造成大量“大头娃娃”的劣质奶粉。此消息传出,全社会哗然。

    ○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359个品牌的食品。此消息一经传出,全球哗然。2月23日,中国也对苏丹红一号下达了追杀令,由此揭开了中国对苏丹红一号实行从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拉网式围剿行动的序幕。

    ○2004年7月,全国10多个省市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民工粮”的大米,这色泽黄、价格低的民工粮竟然是国家明令禁止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的陈化粮,陈化粮一旦被直接食用,极可能危及生命。

, 百拇医药     ○2004年3月,沈阳市查获7卡车20多吨黄花菜。据检测,这些黄花菜因为使用了一种叫焦亚硫酸钠的食品添加剂,致使其二氧化硫残留物超标近200倍,沈阳市有关部门称这批黄花菜为“有毒黄花菜”。随后的相关信息又显示,使用焦亚硫酸钠加工黄花菜在全国并非个例。

    “苏丹红”等一系列事件给我们这样的思考——为什么有毒有害食品近年来频频亮相?

    有这样的现实——同一食品(产品)在媒体上常会有不同的检测结果,让消费者不知所云。究其原因,主要是检查结果来自于不同的检测单位。利益趋使了多头管理,而有时又出现了监管真空,我们的监管体系是不是该“查体”了?

    采访高露洁问题时,有关专家介绍,关于三氯生是否致癌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三氯生是这样,是否还有其他食品如此?我们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何时才能健全?

    专家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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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娜(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学系教授):苏丹红可致癌不是新闻,早在1996年,我国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就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在我们将苏丹红列为食品禁用物之后的10年,我们几乎从来没有查过苏丹红,更有甚者,一些相关干部在出现问题之前还不知道苏丹红为何物!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还较混乱,一件商品成为商品本身经过很多个领域,这就需要许多部门进行监管。很多时候各部门分工并不明确,许多时候有利可图多家部门同时出现监管,如果“出力不讨好”多半是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涉及。

    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哪些物质致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自然处在了一个弱势地位,而要解决这个弱势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加大食品污染监测的范围,加强其危险性分析。然后要将目前监督管理的重点从对产品的抽检过渡到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另外还要实施卫生安全食品的公示制度,对食品行业采取的做法是不出事则已,一旦有问题则永远出局。最后,在目前并不完善的体制下,公众基本的科普常识一定要自我加强,同时食品标志上成分一定要细致,对一些添加剂的副作用要注明,就像香烟上要写“吸烟有害健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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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春(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如此紊乱的深层动因源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并存。也就是说,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规范这只“有形的手”还没有做到“两手都硬”。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市场上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食品市场秩序混乱也就不可避免。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屡出现,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企业由于利益驱使带来的信用缺失,二是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监督、处罚机制,另外就是没有相应的快速检测技术。这三者中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问题。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相关法律法规尚不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几十部之多,但是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有交叉也有盲目,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有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和宽泛,可操作性差,给执法带来难度;执法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难以准确定性,使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不同处罚结果;法律中罚则较轻,对违法行为大多作出查封、捣毁窝点、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理,威慑力不够。这就需要国家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哪个部门出问题哪个部门负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本报记者 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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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声音

    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使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李学寅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进行抽查。按照法律规定,产品不经过检验不得出厂,但是82.5%的企业根本不检验。国家质检总局调查了6万多家企业,15%的企业没有营业执照,25%的企业不执行标准,或者根本没有标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邬建平

    目前产销企业仅仅赔偿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发生的费用,而有毒有害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危害是无法得到赔偿的。食品安全涉及到亿万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所以应该建立一个有别于其他商品的赔偿机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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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应加大生产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制裁力度。现在刑事量刑还是偏低,有些企业屡罚屡犯,即使司法部门进行刑事制裁,也不过3至5年,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必须在法律上强化企业的责任感,让企业真正感觉到望法生畏。--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滕佳材

    目前食品监管部门太多,管理部门多了反而管不好。有人说,"十个婆婆管不好一顿饭",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问题,是行政体制问题,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要做科学评估。--中国食品添加剂产应用工业协会秘书长齐庆中

    我国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是食品企业的立足之本,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的建设,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国家儿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组组长王柏琴

    (本报综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