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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7144
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有关问题(4)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5日 产经网-中国医药报
     2.《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被许可人的许可是可以转让的,该法只是规定转让的条件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尽管《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转让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是从法律意义上可以认为该条规定的转让是一个广义的转让,应当包括被许可主体的合并等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承继,但不应包括许可证的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对于药品许可转让的限制。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不属于转让或不应当按照转让对待。一是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吸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后,不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情况下,与被合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承继关系的新设企业;三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整体出售后虽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已不再具有许可条件的;四是借壳上市公司上市后不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具备药品许可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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