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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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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GB 15992-1995

    前 言

    鼠疫为兽源性烈性传染病,其自然疫源地分布于我国南北方17省(区),216县(市、旗),对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危害。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逐步控制人、兽间鼠疫,最终实现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根除鼠疫自然疫源性的宏伟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制定了《控制鼠疫工作标准和考核方法》,这一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是属于推动工作,考察防治成效的工作指标,而不同于本标准。但该文件一些重要内容,如考核方法及各项指标及数值等,经修订后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研制过程中,力求充分利用我国在控制鼠疫和根除鼠疫自然疫源性现场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并使之在有关章条中得到表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鼠疫布鲁氏菌病防治基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加起草单位:甘肃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流行病防治研究所、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思博、热合木·乌玛尔、白庆奎、刘纪有、汪闻绍、沈尔礼、杨煌。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鼠疫主要宿主动物的控制密度,鼠疫病原学与血清学阳性率水平和群体预防指标,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下述七个类型鼠疫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所有县(市、旗):

    a)松辽平原达乌尔黄鼠鼠疫自然疫源地;

    b)陕甘宁黄土高原阿拉善黄鼠鼠疫自然疫源地;

    c)天山山地灰旱獭-长尾黄鼠鼠疫自然疫源地;

    d)青藏高原喜玛拉雅旱獭鼠疫自然疫源地;

    e)帕米尔高原红旱獭鼠疫自然疫源地;

    f)内蒙古高原长爪沙鼠鼠疫自然疫源地;

    g)滇西居民区黄胸鼠鼠疫自然疫源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