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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66793
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6年第12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力,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2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参考文献
     摘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如何做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的缺欠,结合法律实务操作,提出几点看法:中立鉴定机构,卫生行政处理中鉴定结论经实质审查具有证明力,保障当事人鉴定程序中的各方面权利,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等。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根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医学会负责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在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医疗事故能否正确处理。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中立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的一大进步是将技术鉴定同卫生行政机关分离,由医学会组织,独立进行。但是,各地医学会的人事、行政、业务、财务等与当地卫生行政机关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成员都是来自各医疗机构。这样的组织,虽然不像以前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但在社会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医学会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显然非常紧密。在医学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关系中,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公正,但在内在因素上很难控制其不会有倾向性,客观上也很难禁止其倾向性。这样的鉴定体制与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主持的鉴定体制比较,形式上变化很大,实质上并没有显著区别。由此形成了过去是“老子包庇儿子的领导保护”,现在是“同行包庇同行的行业保护”。

    1.2 主观病历资料的使用缺乏公正性 主观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所指的死亡病历讨论纪录、疑难病历讨论纪录、上级医师查房纪录、会诊意见、病程纪录。客观病历资料为第10条所指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不能复印主观病历资料,但是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又必须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并由医院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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