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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凯利.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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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凯利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需要的就快来吧

    内容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全书共十章,把自荷马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历史切分成十段并对以下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家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及其他问题。

    相关内容部分预览

    目录

    一 希腊

    二 罗马

    三 中世纪早期

    四 中世纪中期

    五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六 十七世纪

    七 十八世纪

    八 十九世纪

    九 二十世纪前期

    十 二十世纪后期

    译名对照表

    精彩书摘

    绪论

    一

    人有别于动物者在于人有思想,人类社会的一切无不与人的思想有关,无不以之为指导,正因为如此,一切社会现象无不包含着人的思想或观念,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或观念史。

    法律也是如此,法律作为一种文化,不仅包括制度、技术等外在的方面,还包括观念、价值等内在方面,它们是互相依赖和相辅相成的,都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法律的观念、价值同法律的制度、技术相比,在法律文化中处于更根本和更重要的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也正因为如此,仅仅熟悉法律条文,了解法律程序的“法律人”(lawyer)不可能成为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不仅如此,如果他们在实践中一味地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则会作出与法的精神完全相反的决定。也就是说,他们会走向法的反面,即以法的名义作出不法的事,成为一个如有些西方学者所说的“社会公敌”或“十足的傻瓜” ① 。这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层面的东西,更不仅仅是形之于文字的规则的总和,法律工作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而是还包含着一套观念、一种有永恒价值追求的事业。正因为如此,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而且要学习法理学这一研究法的一般观念的课程。但是,通过法理学我们还不能完全和真正地掌握法的观念。故而人对某一观念的真正掌握是不能仅通过研究此观念本身就能达到的,它还有赖于对观念历史的了解。黑格尔在谈到思想观念的特性时说:“我们在现世界所具有的自觉的理性,并不是一下子得来的,也不是从现在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而是本质上原来就具有的一种遗产

    ,确切点说,乃是一种工作的成果———人类所有过去各时代工作的成果。” ② 这就意味着,要真正地理解某种观念,不了解其过去,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地懂得其现在,即不可能准确地理解其所包含的深刻意义。著名的历史学家柯林武德认为,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即不仅是为了现代的需要而研究的,而且现今的一切观念都是由历史上的某种观念演化而来的,或者说现今的思想是对过去思想的重演,不过是在另一个层次上的重演。 ①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由人参与其中并实现其目的的活动,既然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还包含着观念,那么我们要学习法学知识,就不仅要学习介绍其具体制度及具体观念的部门法学,要学习研究其制度变迁的法律制度史,而且要学习研究其一般观念的法理学、法哲学,及研究其观念变迁的法律思想史。而“法律思想史”正是研究法律观念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的一门学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则是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分支学科。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史,指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三千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作为一门课程,有些学校把西方当代的法律思想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称之为“现代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这种划分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虑到实际的操作比较困难,以及当前各院校大都尚未单独开设“现代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这门课程,的现实,所以本教材把二者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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