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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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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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 e g f S r l i g
新編腿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诉讼卷
总主编 I 刘德权本卷主编丨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刘德权,陈裕琨,缪蕾主编.
一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7
ISBN 978 - 7 -5093 -8512 -8
i .①最… n .①刘…②陈…③缪… 瓜?①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IV.①D92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086329号
策划人曾健 ____________ 责任编辑袁笋冰卜范杰___________封面设计乔智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ZU IG A O RENM IN F A Y U A N SIFA G U A N D IA N ]1 C H E N G : X IN BIAN B A N. MINSHI SUSONC JU A N
主编刘德权陈裕琨缪蕾
经销新华书店
印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730毫米x 1030毫 米 16开
版次2017年8 月第]版
(全4 册)总印张 1 6 5 字数3204千
2017年8月第1次印刷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书号 ISBN 978 -7-5093 -8512-8 (全4 册)总定价:398.00元
北京西单横二条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网址: http: www. zgfzs.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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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中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随着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统一适用法律的任
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意义更加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多次强调,要认真研究具体法律适用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下发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及时解决,确保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由于历史发展、发布载体等原因,蕴藏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司法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个案答复、裁判文书等素材和依据中的大量司法观点,存在相对分散、没有集
中梳理、不便于查阅以及新旧文件内容发展变化、不同文件阐述不
完全一致等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
职业者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统一适用。为解决此问题,相关图书出
版单位做了较多工作,出版了大量汇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
点的图书。但这些书籍,囿于编者司法实务经验等方面的原因,仍
不能完全满足广大读者对权威、有效、实用、系统的司法观点的需
求,为此,我们专门策划、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001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顾名思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是一部可
以通览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司法观点的权威司法实务指导用书,其对
于统一各类案件裁判标准,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法官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有着积极的参考指导作用。
我们编写本套丛书最大的出发点是解决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实际
办案中遇到难点、疑点、热点以及前沿问题时寻找确定性司法依据
的需求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法律条文为审判的根本依据,但抽象的法律文本落实到复杂的现实纠纷中存在很大的适用和解释
空间,常常给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带来困扰。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
正,制定和公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意见,还通过其
他多种形式表达其适用法律的观点,如: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
院、庭长讲话,发布专项司法指导性政策文件,在一些典型案件的
判决中宣示其司法立场,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上选登地方法院典型案例以肯定其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
业务庭也常以“函复”“庭推精要”“解答”“专题论述”等形式阐
述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在不同程度和层面上
反映和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和立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官对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推
出了大量的研究著述,对司法实务也有很大影响。
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上述司法观点对他们的实际办案无
疑具有极强的指导和参考价值。但这些司法观点的载体,形式多样、效力各异,虽然互联网越来越发达、法律数据库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法官们集中查找、理解与适用的需求,而对于并不经
002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常收集和翻阅各类审判指导刊物的读者来说,就更难以全面、准确
和及时地知悉。
为此,我们组织既有审判实务经验,又注重法学理论研究的作
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答
复、通知、裁判文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等为素材
和依据,将散见于各种司法文件中的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参考
性的内容进行收集、分类、归纳,从最具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内
容中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的著述,对司法观点进行解说;对某些重要问题加以编者说明,整
理编写而成这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秉承立足实践、突出
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致力于为广大法官以及其
他法律职业者提供系统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权威的实务指导和
参考。
努力提升司法观点的精细程度,使之更具权威性、时效性、实
用性、系统性,是我们编写本书的目标。在策划、编辑过程中,我
们广泛听取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意见
与建议,也征求了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根据这些意
见与建议,我们用近三年的时间,全面梳理、深入挖掘、精准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于是就有了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的《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
本套丛书的特点有二:其一,以司法解释为核心。本书编入的
司法观点首先注重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提炼,突出观点来源的
权威性。其二,全面梳理、立体呈现。以司法解释为核心,全面收
I I
编辑出版说明
II
003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集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政策文件、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等,形成对
司法观点多维度、多层面的立体支撑。其三,仔细甄别、去旧选新。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项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政策文件、裁判文书等进行仔细甄别,对已失效的内容予以排除,只选取现行
有效的文件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共有司法观点8007
个,字数近1800万,分为6 卷 2 4分册,即:民事卷 (5 册 1598个
司法观点)、商事卷 (5 册 1897个司法观点)、刑事卷 (5 册 1541
个司法观点)、民事诉讼卷( 4 册 1477个司法观点)、行政及国家赔
偿 卷 (3 册 1079个司法观点)、知识产权卷 (2 册4 15个司法观
点)。
本套丛书整体包括以下栏目:
—- 关键词:从司法观点中提取;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现行有效为标准,并围绕所提
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进行摘编;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并统一发
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各级
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
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全国性的审判业务会议纪要、最高人民
法院院领导在有关审判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
做的重要讲话等;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业务庭、局、室
就下级法院或其他部门对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请
004示、函等所做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
务庭、局、室发布的关于审判工作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
咼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组织编写的审判指导丛书中的庭推纪
要、倾向性意见、审判综述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除登
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外,所选登的案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正
式选编并作为参考性案例对外公布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案例不是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
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直接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具体意见;----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并确立了新
的裁判规则的案例,或者虽未确立新的裁判规则,但对法律、司法
解释中不够具体的规则进行了界定、解释或者例证的案例,包括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最局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所编选推出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对相关案例中所涉裁判观点的认识和立场;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
官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各业务庭、局、室编著的审判指导类刊物以及新法、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类图书
中的观点。这些著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研
究情况和倾向性意见,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发表,从法理上说属于学
理解释,但无疑也颇具参考价值,故作为“链接”供读者借鉴;
—— 编者说明:由编者对一些司法观点的变更与沿革进行解说,或对某些司法观点加以进一步的学理解读。
编辑出版说明
I
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部分内容来自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法律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
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编写的司法实务类著作等公开出版物,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在编
辑过程中编者对原文做了必要的提炼,但对其所引用的法律筒称、法条序号等均保留原貌,未做更动;对于原文中引用的法律文本已
经修改的情形,除特别注明的之外,一般也不再注明;本书中所引
用的文件和著述,除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答复外,亦尽量注明其出处。
在本套丛书出版前,恰 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推出,但我们组织编者对“民事卷” “商
事卷”等卷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对其中与以往的司法
观点有衔接或冲突的内容以编者说明的形式进行了提示。
本套丛书中收集的各类司法文件截止曰期为2017年3 月3 1 曰。
五
我们邀请王松、俞宏雷、陈裕琨、缪蕾、何帆担任《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各分卷主编、副主编,主持相应分
卷编写工作。这些同志不仅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而且长期致
力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研究、梳理工作,对他们在编辑本套
丛书过程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我们致以敬意!
在本套丛书中,我们精心节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合作
006作品、个人专著,他们深入细致的阐述有助于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深刻含义,以便读者在实务工作中正确适用。
对于这些作者,我们由衷地表示感谢!
由于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和编写水平有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政策精神、司法观点的理解、提炼可能不尽准确,所梳理的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观点仅在司法实务中参考适用,故凡与法律、司法解释
不一致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适用。本套丛书的编辑内容和体例尚有可改进之处,请
读者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以便将来继续修订更新。
刘德权
2017年8月
|编辑出版说明| 一
007CONTENTS
m u l
本卷总目001
217
225
445
769
793
833
883
901
917
1287
1319
第 一 早
管 辖
Aflc m m .atSei
第 _早
回 避
4 s i s m m
第二早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莊 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章
调 解
第七章
保全和先予执抒
第八章
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诉讼费用
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公益诉讼
003第十三章
1 3 4 5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四章
1 3 5 9 丨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五章
1383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1405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1 4 3 9 丨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1659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1679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1691 |执行程序
^ - 一 宣
2259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2329 | 仲 裁
第二十三章
2471 | 附 则
004CONTENTS第一章筐 辖 010
001
管辖确定后不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003
002
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査
改判 006
003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007
004
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
额来达到级别管辖标准 010
005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
题 013
006
管辖权异议审査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013
007
合同纠纷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014
008
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
别管辖,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17
009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018
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应
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 019
011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020
012
受诉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没有级别管辖权
的案件 021
013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级别管辖规定为审理
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022
014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023
015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受理案件应符合
级别管辖规定 025
016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
证》为标准 025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026
018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
所地法院管辖 028
019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
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029
003020 03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
割纠纷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皖管辖 030
021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
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031
022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被告住所
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033
023
涉及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 033
024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吿
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034
025
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035
0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036
027
以企业资产为名转让投资者权益的不应适
用专属管辖 037
028
协议管辖的适用 038
029 ______: _ j
违反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协议无效 040
030
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
议管辖 041
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042
032
“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044
033
“在起诉方法院起诉”的效力 046
034
“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047
035
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 048
036
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050
037
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无效 050
038
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
定法院管辖 052
039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053
040
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 054
041
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时管辖
法院的确定 055
041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056
004043
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应对管辖异
议进行审査 057
044
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058
045
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 059
046
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62
047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62
048
上级法院可以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管辖权
异议终审裁定 064
049
被告适格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065
050
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可审査一审
法院受理是否正确 066
051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067
052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 072
053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合同履行地确定 072
054
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根据合同履
行地确定管辖 074
055
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076
056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077
057
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078
058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
辖权的情形 080
059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
辖的情形 083
060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
件中的认定 087
061
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 089
062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089
063
未实际屨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
092
064
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由出
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093
065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法院
的处理 094
005066 078
主合同发生纠纷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097
067
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098
068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099
069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履行地 101
07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02
071
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
定管辖 102
072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04
073
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有规
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 106
074
居间合同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107
07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09
076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110
077
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
辖 112
撤销权诉讼管辖 113
079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15
080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117
081
期货纠纷案件管辖 118
082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管辖 122
083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
辖 124
084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27
085
混合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27
086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管辖 128
087
票据纠纷案件管辖 129
088
委托理财案件管辖 132
089
债权转让时管辖协议的适用 133
090
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139
006091
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件管辖 141
092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管辖 144
093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 145
094
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
147
09S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管辖 148
096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管辖 149
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侵权纠纷案件管
辖 149
098
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的管辖 152
099
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管辖 154
100
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 155
101
依据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
权案件管辖 156
102
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157
103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管辖 163
104
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认定为
侵权行为地 164
105
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
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165
106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65
107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70
108
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非“查封
扣押地” 173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 173
110
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管
辖 175
f l l
涉及诉前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著作权纠纷案
件管辖 176
112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77
11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180
007114 125
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 183 公司诉讼案件管辖 197
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184 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201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管辖 185 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202
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案件管辖 203
引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187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187
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89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91
涉灾案件管辖 205
合并审理案件管辖 207
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 208
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得抢先作出判决 209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92 涉军案件管辖 210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管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211
193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9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可以向上转
移 212
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同时起诉主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不适用协议管
债务人和抵押人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197 辖 213
008137 第二章回 避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管辖法院
214
13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 215
139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219
140
违反“廉洁公正”应当回避的情形 220
141
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回避 222
009第三章诉讼参加人 153
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被告 227
14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 22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偾权后
诉讼主体的变更 229
145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无效诉讼的诉权 231
146
合同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 232
147
委托贷款协议纠纷的诉讼主体 234
148
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
讼第三人 235
149
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
讼主体 236
150
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237
151
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 239
152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240
不应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
当事人 241
154
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24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追加第三人 243
156
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
地位 245
157
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
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 246
158
因包销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主体 248
159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250
160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条件 251
161
运输合同诉讼主体的认定 255
162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追加订约
承运人 256
163
实际托运人的诉权 257
010164 偿义务范围 278
旅客可以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
纠纷诉讼 260
165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
务秩序行为提起诉讼 261
166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追加被告 263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的当事人
264
168
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 266
169
因新闻报道引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
267
170
死者人格权受侵害,近亲属有权起诉 268
171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权275
172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276
173
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
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 277
174
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赔
175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的原告资格 280
176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283
17?
利害关系人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
告致其受损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285
178
虚假验资诉讼当事人 286
179
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288
18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290
181
诉请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291
182
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原告资格 292
183
第三人侵权案件的被告 294
184
共同侵权案件的被告 295
18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可以
作为被告 297
011186 197
在对方当事人对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情况
下,受害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98
187
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第三人 300
188
著作权人能否提起诉讼应遵从著作权集体
管理合同约定 302
18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304
190
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309
191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当事人 310
192
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产品商标所
有人 312
193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313
194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
主体 314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315
196
因企业承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
诉讼主体 317
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3 1 B
198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
323
199
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325
200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
应列为当事人 327
20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328
202
离婚案件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
理人的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330
203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
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松 331
204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333
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 335
206
委托理财案件当事人 336
207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 336
012208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
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 337
209
责任保险人的诉设地位 337
210
责任保险合同受害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338
画
合营企业可以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
务的违约责任 338
2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在合资企业不起诉
情形下可行使诉权 340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
要求撤销决议 340
214
股东不服公司决议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343
215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织可
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344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345
217
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 346
218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当事人 349
219
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350
220
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以公司名义参
加诉讼 352
221
股东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 354
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355
223
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可
以原企业名称进行诉讼 357
224
公司的承继性 358
225
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360
226
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
讼主体 361
8^ i l
法人成员瑕疵出资时的诉讼主体 370
228
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问题,仅存在是否
“明确”问题 371
013229 241
旅游者个人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
312
230
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373
251
旅游合同纠纷应当事人请求可将保险公司
列为第三人 376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事人 378
233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379
234
“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确定 380
235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386
236
保险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 387
237
农户代表人诉讼 389
238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391
239
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395
240
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399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401
242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确
定404
243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406
244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
人407
245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08
246
银行信托部超越职权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列
其主管单位为第三人 410
247
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具有合
同主体资格 410
關
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
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
位予以恢复时的当事人 411
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
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 412
250
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
所有人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
人损害赔偿 413
014251 263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 417
252
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
员 418
253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419
254
工会组织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420
255
必须共同诉讼人的追加程序 422
256
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 424
257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424
25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426
259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26
260
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
件 427
261
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条件 428
外国人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 433
264
审判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 434
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
签章 434
266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案件
的代理人 43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及适用范围
436
268
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437
26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438
270
公民同时提起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处理
441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的诉讼地位 442
272
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
位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443
262
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429
015第四章证 据 285
273
原告应当提交起诉证据 447
274
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分配规则 448
275
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456
276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458
277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
配及“新产品”认定 460
278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461
279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68
280
物件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69
281
抛掷物致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0
282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471
283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
配472
284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3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
任举证责任分配 474
286
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5
287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6
288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
配477
289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71
290
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481
291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的举证责任 483
29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84
293
原告应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
联性提供初步证明材料 488
294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492
295
环境损害鉴定的启动 493
016296 308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适用 495 违约金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510
297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公文书证的证据效力
496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498
299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499
309
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511
310
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514
311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决定不当的举证
责任分配 515
300
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 501
301
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 502
302
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503
303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504
304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6
305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8
312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517
313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19
314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紛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0
315
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0
316
虚假验资诉讼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521
306 317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9 委托理财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3
307 318
签收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510 期货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4
017319 330
股票被盗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
配530
320
票据纠纷举证责任 532
32!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承担
534
322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认
定535
323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分配 536
324
对于混淆误认的举证证明 537
325
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538
326
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539
327
驰名商标认定的举证责任 541
328
音像制品制作者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545
329
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
分配 545
消极确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546
33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恶意串通的举证责
任 549
332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査标准
550
333
欠缺借款合同案件举证责任 558
334
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 562
335
负有举证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562
336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
任分配 563
337
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65
338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12
339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574
340
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分配 575
018341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举证责任分配 577
342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举证 578
343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 580
344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
据审查 582
345
瑕疵出资举证责任分配 585
346
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 586
347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 589
348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590
349
保险人告知义务举证责任 591
350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及推翻
591
351
被保险人自杀时给付保险金责任要件成就
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592
352
因果关系存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
提593
353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594
354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597
355
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判
决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98
356
境外证据应履行的证明手续 602
3B7
对外文书证或资料的审查 607
358
证据材料的编号及法院收据 608
359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610
360
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和程序 615
361
证据保全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 616
362
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19
363
法院应对鉴定必要性进行审查 623
364
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 625
365
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
判决依据 627
019366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釆信
621
367
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
定6 2 8
368
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629
369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631
370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634
371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 635
372
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鉴定问题 639
373
企业资产评估问题 642
37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的司法
审查 642
020INDEX
本册关键词索引A
不真正连带债务260
不正当竞争案件155
安全保障义务294 布图设计 183
按揭贷款合同246
按揭银行 245
C
财产争议41
B 裁 定 21
办 事 处 228
裁判机制 7
包 销 248
裁判文书 371
保 函 106
参加诉讼方式424
保密条款 156
查封扣押地173
保险代位求偿权117
保险公司 297,376,442
保险合同 115
保险人387,591
保险责任承担593
保证合同 239,546
被保险人自杀592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31
产品侵权案件312
产品责任纠纷149
产品质量纠纷74
撤回起诉 13
撤销单位411,412
撤销监护人资格418
撤销决议 340
撤销权诉讼113,379
承担责任475
被扶养人生活费291
承继性诉讼358
被告 227, 263,267,283,294,297, 343,惩罚性赔偿481
350,408
驰名商标 541
被告适格65,371
驰名商标认定170
被监护人 33
持股份额 346
被 监 禁 31
持股期间 346
必须共同诉讼422 抽逃出资 585
变更被告62 出版者 538
变更诉讼请求208 出庭作证635
表见代理 514 出资纠纷 201
驳回起诉66 出资人 336
不当受理66 出资义务 338
不动产管辖权28 出租者 538
不动产纠纷37 初步证明488
不动产物权35 船舶抵押合同197
不履行调解协议408 船舶碰撞 580船舶碰撞纠纷578 吊销营业执照361
船舶修理合同503 订约承运人256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95 定居国法院29
次承租人 242 定居国外 30
村民委员会391 动物园动物致害477
村民小组 391
独立请求权338
存单纠纷99,336,563
重 婚 331
堆放物倒塌致害471
重新鉴定629,634 E
D
大额现金交付562
恶意串通 549
二审程序66
代表人诉讼389
代理律师434
F
代 理 权 499 发 包 人 251
代理权限426 发回重审18,222
代位权人42 发行者 538
代位权诉讼 110,112,378,589 法律服务合同429
代销合同 76 法 人 275
担保合同94 法人成员 370
担 保 人 240 法人资格417,420
当事人 232, 241,264,286,327,335 ~ 337,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610
349,378,379,411,412 法院审查623
当事人地位276
法院审查内容625
当事人举证619
当事人众多23
当事人住所地34
道路交通事故442
抵 押 人 197
反诉证据447
返还财产 72
返还出资 572
妨碍通行致害责任472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474
房屋所有人413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474
非法用工 327
地域管辖19,33,50,203 分立合并 314
第三人 62,237,242,245,300, 336,幻8, 分配规则448
350,373,376,410,419,424,437 分支机构 386,387,399,401
第三人侵权294 夫妻债务 565
第三人住所地34 复查改判6
004高度危险作业468
格式条款 54,502
个人合伙407
个体工商户406
各自所在地法院44
给付保险金592
给付报酬429
工会组织420
工作人员428
公共道路472
公 民 25
公民代理429
公民住所地26
公 司 358
公司撤销 360
公司解散 203
公司清算203,352,360
公司诉讼 197,343
公文书证496
公证机构 263
供用电合同101
共同被告 106,246,250,295,309,442
共同侵权人295
共同诉讼人407,424
共有财产权424
购房出资 572
股东 338,346
股东出资义务534
股东派生诉讼202
股东诉讼 354
股东增资 201
股东资格诉讼349
股票被盗卖530
股权转让 345
挂靠经营404
关联性488
管辖 26, 29 ,31,34,67,72,8 9,9 4 ,97,98,101,102,104,106,109,112,113,117,127,149,152,156,157,165,170,173,175,176,183 ~ 185,187,192,193,197,201,202,205,207,210,211,214,215,441,616
管辖法院92,93
管辖恒定 3
管辖期限 58
管辖区域变更6
管辖权 38,44,46,47,76-78,80,83,89,99,110,115,118,122,127-129,132,139,144, 145, 147 ~ 149,154, 163, 173, 177,180,187,189,191,208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23
管辖权异议 7,13, 17~19,52,57,62,64 ? 66
管辖权争议87,209
管辖权转移212
管辖协议 133
管辖依据 3
管辖异议 56
规避法律 106
规避级别管辖17
国际航空 256
国税局 278
国有企业债务人231
国有银行 227
国 债 207
过错推定 523
H
海上货物运输257
合并审理 165,207,245,323
合同成立499
合同鉴证410
005合同纠纷 14,35,80,83,499
合同履行499
合同履行地 67,72,74,76 ~78,80,83,89,97,98,101,104,107,118,122,195
合同名称80,83
合同内容80,83
合同签订地53
合冏违约 74
合 同 转 让 42, 133,232
合营企业 338
互联网下载图片545
环境公益诉讼43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15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441
环境侵权498
环境侵权责任437
环境损害493,495
环境污染484,488,492
环境行政执法496
回避 219,220
婚姻缔结地29
婚姻无效 328,331
混合合同 127
混淆误认 537
J
机动车所有权575
级别管辖 7,10,13,14,19 ~ 21,25,50,155,203
级别管辖标准22
集成电路 183
技术合同 177
继承纠纷 335
监护关系 33
監护人 288
建设工程设计1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250,251
鉴定程序启动619
鉴定范围627
鉴定人635
鉴定意见 625,627 ~629,631
交货凭证如4,506
交通事故纠纷144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577
交通事故责任297
交易所 337
交易习惯 501
教育机构475
结算凭证504,508
解除合同89
解散公司诉讼350
借 贷 572
借贷合同93
借贷纠纷 563
借款合同 89,94,234,235
金融不良债权22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582
金融机构 336,38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29
近亲属 268,427
经常居住地25
经济合同 241
经济合同纠纷340
精神病患者330
精神损害赔偿275,277
竞业限制 156
加工承揽合同87,104
假冒署名 175
境外当事人112,434
境外拍卖 175
监 管 124 境外证据602
006居间合同 107
居间行为地107
举 证 578
举证时限619,623
举证义务
举证责任 448,481,483,492,501,502,510,511,514,520,532,534,535,537 ~
539,541,545,558,562,580,585,589 ~
594,597,598
举证责任倒置 458,461,476,515,523,524
举证责任分配 456,458,460,4 61,468 ~
477,484,499,503,517,519,521,523,524,530,536,545( 54 6 ,549,550,563,565,572,574,575,577,582,586
拒不到庭 562
决 议 无 效 340
军事法院 210
K
会计师事务所285
开 发 商 246
可得利益损失511
可预见性规则511
客运合同纠纷260
口头买卖合同77
L
劳动合同 156
劳动合同履行地187
劳动争议 187,314,315,317,318,323,327,404,515,517,519
劳动争议仲裁325
劳务派遣合同318
累加金额 10
离婚后财产分割30
离婚诉讼 26,28,29,330,333
离婚损害赔偿574
利用信息网络193,264
连带债务人239
连环购销合同78
联营合同 127
廉洁公正 220
邻 接 权 539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473
旅客运输合同256
旅游辅助服务者373
旅游合同372,373,376
旅游纠纷404
旅游者个人372
履行义务67
M
买卖合同 53,87
买卖合同成立504,506,508 ~ 510
免证事实 598
民间借贷 240,550,562
民间借贷合同92
民事公益诉讼436
民事赔偿 283
民事侵权 277
民事侵权赔偿285,286
民事诉讼主体420
名誉权纠纷 141
明确说明义务591
默示协议管辖57
N
农户代表人389
P
判决依据627
007抛掷物致害责任470
赔偿权利人295
赔偿义务范围278
赔偿义务人278
票据纠纷129,532
票据支付地 129
破产程序 23,187
破产清算组 187
破产受理 185
Q
期货公司 337
期货纠纷 118,337,524
欺 诈 481
其他组织 228,275,380,395,399,401
企业撤销 361
企业承包 317
企业法人 399,401
企业改制642
企业名称变更357
企业破产 184
企业清算 361
企业歇业 361
企业终止 236
起 诉 354
起诉方所在地46
起诉证据447
起诉主体436
起算时间 25
签收人认定510
签 章 434
欠缺借款合同558
抢先判决 209
侵犯名誉权 139
侵犯商业秘密536
侵犯消费者权益48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180
侵犯专利权163
侵害名誉权267
侵害人身权益193,264
侵 权 288
侵权产品出口 164
侵权结果发生地139,141
侵权纠纷 59,149,152,191,192,344
侵权商品 173
侵权诉讼 297,298,313,458 ,460,468 ~
473,475,477
侵权损害 278
侵权损害赔偿530
侵权行为413,443,545
侵权行为地 139,141, 164,180,191
侵权与违约竞合118
侵权责任纠纷263
侵权之诉 594
清算组成员354
清算组织 344
请求金额 14
请 求 权 337
取证费用610
权利证明 539
缺席审判 330
缺陷产品477
确认不侵犯专利165
确认公司决议效力343
确认事实 598
R
人民调解协议520
人 身 损 害 赔 偿145,147,483,5%
任职回避 222
融资租赁合同102,243
008s
善意取得 575
商标案件 165
商标使用许可310
商标所有人312
商 检 局 241
商品房买卖合同245,248,549
商事合同纠纷237
商业秘密 313
上级部门412
上市公司340,355
少年先锋队417
社会组织438
涉军案件 210
涉他合同419
涉灾案件 205
申请程序615
申请调取证据615
串请鉴定623
申请破产 597
申请期限615
身份不明443
身份关系解除41
审査范围65
审査起诉447
审计报告 285
审理依据 22
审判监督程序64
审判人员 219,220,222,434
生效裁判 598
实际承运人256
实际履行地76
实际施工人42,251
食品药品纠纷594
适格被告 345
适用范围436
守约方所在地48
受害第三人337
受 害 人 312
受理 260,285
受理案件 25
受让债权 229
受损事实 298
说明义务 591
司法裁量456
司法鉴定493
私益诉讼 214
死亡赔偿金443
死者近亲属276
死者人格权268
饲养动物侵权诉讼476
诉的合并 10
诉前保全 25
诉前停止侵权163,176
诉权 2 3 1, 2 5 7,261,310, 340,372
诉 讼 418
诉讼参加人291
诉讼代理人426 ~428,433,435
诉讼当事人357,389
诉讼地位 240,387,437
诉讼权利义务426
诉讼时效 586
诉讼主体 228,234,236,239,248,255,276,277,288,304,312-315,317,318,323,352,355,360,370,380,386,391,399,401,404,406,407,410,418,419,424
诉讼主体变更229
诉 讼 主 体 资 格298, 302, 361,413
损害结果488
损害赔偿413,484
损益相抵规则511
009T
特别程序 290
特殊地域管辖30,33
提成工资 519
提单主体 257
铁路运输 145,147,590
同时起诉 323
投 资 人 280
托管合同 207
托 运 人 257
拖欠电话费 102
拖欠农民工工资520
外 国 人 433
外商投资企业344
外文书证607
外文资料607
网 吧 309
网络传播权191
网络合同 189
网络侵权 266
网络域名 192
违约金纠纷510
违约纠纷 59
违约责任 237,338,503
违约之诉 594
未被聘用人员410
未成年人 288
未解除劳动合同315
未取得营业执照357
未实际履行72,92
委托代理人434
委托贷款合同98
委托贷款协议234
委托理财 132,336,523
污染者43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26
无过错承运人26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90,333
物件损害责任469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61
物业管理纠纷12S
物业管理秩序261
X
瑕疵出资 370,585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2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11-214
消费协议 54
消费者协会436
消极确认诉讼546
效 力 371
协议管辖 38,40 ~ 42,44,46 ~ 48,50,52
55,59,213
协议效力 345
新产品制造方法460
新闻报道 267
新闻出版单位267
信用证欺诈 154,300
刑事处罚435
虚假陈述 149,280,283
虚假网络宣传141
虚假验资 286,521
询问证明的推翻591
Y
业主委员会395
医疗费483
010医疗侵权诉讼461
医疗事故鉴定642
医疗事故纠纷148
依职权移送21
移送管辖 58,165
以合同为表现形式152
以物抵债93
因果关系492,593
音像制品制作者545
银行信托部410
应诉答辩56,57
用人单位 314
用人单位决定515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31
有 效 期 628
原告 268,292,333,562
原告就被告26
原告所在地47
原告住所地33
原告资格 13,280,338,340,346,438
原审法院6
约定不明确48
运输合同 255
Z
暂 住 证 25
责任保险合同337,338
责任比例 580
责任竞合 59,148
增加诉讼请求金额17
赠 与 572
债权凭证504,509
债 权 人 378,565
债权受侵害292
债权转让52,227,231
债务纠纷 208
债务人衍生诉讼185
证据保全176,498,616
证据材料编号608
证据材料收据608
证据采信627
证据认定 545,550
证据审查 582,607
证据审查认定535
证据线索610
证据效力496,642
证明标准 562
证明妨碍规则517
证明力 504, 506,5〇8,509,631
证明手续602
证券公司营业部399
证券回购 122
证券交易 122,124
证券民事赔偿280
证券市场 149,283
知识产权 535,639
指定管辖 124,195
指定诉讼代理人330
制 作 者 538
质 量 纠 纷 241, 250
致人损害47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40
终审裁定64
终止上市 355
主管部门411
主管机关 236
主 合 同 97
主体范围 328
主体资格 358,395
主债务人 197
住 所 地 33,128
住所地变更55注销公司登记352
著 作 权 538,53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04
著作权纠纷 173, 175, 176,302,309
著作权人 302
专家辅助人495
专利纠纷 157
专利侵权诉讼165
专门管辖40
专业鉴定639
专属管辖 35 ~ 37,195
转让合同 37
装船交货地 164
装饰工程合同627
追加被告 256
追加被告期间266
追加当事人239,325,422
追加第三人235,243
追索加班费517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资产评估642
资金流向 235
自认规则541
自行委托鉴定634
租赁合同 102
租赁合同纠纷242
租赁企业410
012第一章
I
CHAPTER
010 0 1
管辖确定后不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i
管
关键词丨管辖恒定I 管辖依据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
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
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
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
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 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
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实,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
考量,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
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
的“管辖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
案例5 ?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 776 ~ 7 8 9页 。
00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2 0 0 6年 1 0月 8 日,原告要某某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当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受理。就管辖权问题,被告北京二建先向桥东区人民
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裁定驳回后,被告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
辖权异议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 0 0 6年 11
月 6 日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
人( 本诉原告要某某)返还反诉人( 北京二建)人民币2 0万元。同日,桥东区人
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 于 1 1月 1 3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二建不服该
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 1 月2 9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 2007〕张商终字第4 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 0 0 7年4 月 1 2 日作出东商重字第513
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
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
院继续审理。
2 0 0 7年 1 0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2 0 0 8年 3 月 2 7 日
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之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2 0 0 6年 1 1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 2 0 0 8年 6
月 3 0 日以〔 2008〕张民再终字第5 9号裁定书,撤销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为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认为,该裁定于法无据。理由是:
第一,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桥东区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北京二建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表明被告北京二
建已经接受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至此,本案的管
辖权已经确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已经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之后,张家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一审法
院重审的过程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致使进人实体审理阶段的案件又回到程序阶段,这种
004做法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g
题的意见》第 3 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 |
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之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 S
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且在被发回重审之前,本案已经就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裁 ^
定,并经过实体审理作出了判决。在因事实不清被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后,原 =
审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应再倒退
到管辖的程序阶段,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本案是北京、河北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指定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
人民法院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将案件移送异地法院审理的行为有悖于
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
2 0 0 7年 1 月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市门头沟区为由,裁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门
头沟区人民法院。后经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院
—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
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函中指出:“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两级
法院已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都作出了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桥东区人民
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案由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门头沟区人民
法院遂将本案退回桥东区人民法院。
之后,2007年 1 0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 0 0 8年 3
月 2 7 日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在此情况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人
民法院擅自将案件移送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指定管辖通知成为一纸空文,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维护案件
管辖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能支持张家口中级法院和桥东区人民法
院的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张绳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
理》,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总第27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 1 3 2 ~ 1 3 4页 。
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002
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
关键词丨原审法院丨管辖区域变更丨复查改判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 1998〕6 4号 《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
判( 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 2〕法文字第3 号《关于原
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 号
《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
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 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
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
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8年8 月3 1 曰,法函〔 1998〕8 1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 2 月 1 0 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
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已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
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
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
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
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
006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 g
复》(1 9 6 2年 3 月 1 9 曰,〔6 2〕法文字第7 号)① ^
辖
003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关 键 词 I级别管辖丨管辖权异议I 裁判机制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
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
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
①该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C2012年8 月U 日,法释〔 2〇1 2〕13号)废止。废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
适用范围,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鉴于本批复与上一复函内容相
关,仍予作资料收录。—— 编者注
00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 0 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有权就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最商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结合本案纠纷性质以及当
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种类和范围,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应作为确定各髙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通知》以及
《第一审受理通知》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
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8092963. 9 2元。因此,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亚新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诉讼请求数额,认定本案为民事
案件纠纷性质并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清泉集团公司和清泉
公司以原告、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及诉讼便利为
由,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首先应当考虑级别管辖,在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因素。本案中,争议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
清泉集团公司和清泉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不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建设工程)》 ( 第3 辑),法律出版社2 0 1 0年版,第4 3 3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问题
《级别管辖规定》第 8 条明确了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改革级别管辖异议裁判机制的关键,不仅在于以裁定取代告知、通知,更重要的
是赋予当事人诉权,使上级法院得以通过第二审程序予以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6 页。
008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内 g
的第一审案件。民事诉讼确定级别管辖总的原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繁简、影 奮
响大小、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如前所述, 1991年 4 月 9 日实施 B
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包括 ^
级别管辖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 7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 ~
法函〔 1995〕95号批复。该批复明确:“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
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
作裁定。”在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就案件级别管辖作出
民事裁定,而且允许当事人就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民事审判实践,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规定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仅限于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
情况下,应当允许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级别管辖享有异议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当
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建设工程)》 ( 第 3 辑),法律出版社2〇10年版,第434 ~ 4 3 6页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是否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争议较大。《规定》第一
条明确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从而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保持一致,明确了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法
律依据。
实践中,级别管辖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下级法院
管辖,另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这两种情形都应当依法作
出裁定,不再像以往那样以通知方式作出。但对于后一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是应
当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起草、论证和审议过程中争论最大。
《规定》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考虑: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没
有明确排除适用于级别管辖。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应当适用于地域和级别管
辖。全国人大法工委持这一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应当适用于级别
管辖异议。在征求专家意见过程中,参与起草民事诉i公法的专家介绍,当时起草
民事诉讼法时,由于实践中级别管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过多考虑三十八条
是否包括级别管辖,但专家一致认为,应当对该条作开放性的解释,以适应司法
00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实践的需要。二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裁定移送,有各国( 地区)的民事诉讼立
法和实践的基础。三是为避免产生下级法院错误地作出移送上级法院的裁定而
上级法院受其拘束无法纠正的情形,《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
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该上级法院自可
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
确有错误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既可以依职权撤销裁定,从而避免受错误裁定的
拘束,也可以不撤销该裁定而由该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已使案件尽快进入实
体审理,避免在管辖问题上拖延诉讼。
—— 刘学文、姜启波、王胜全、刘小飞:《〈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总第2 3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0年版,第 110 ~
113 页。
编者说明
虽然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3 8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
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
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和《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
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①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终审裁判中都可以看出,虽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因此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
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纠正。2006年,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
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管辖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呼吁要改革级别管辖异议
的裁判形式”。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机
制”的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04
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来达到级别管辖标准
关键词 I 级别管辖I 诉的合并I 累加金额I
010
①该两复函因被《最高人民法皖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而失效。【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
章
原告提起的侵害出资人权益之诉,并非一个诉,而是多个诉。山西省高级人 8
民法院将多个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后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单个诉讼分 m
别受理,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每个诉均不享有管辖权。因此,确定山西省高 =
级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级别管辖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原告提起的多个诉能
否合并审理。
上诉人王永安认为,一 审裁定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本案既有确认之
诉又有侵权之诉、给付之诉,且诉讼标的各不相同,原告应当分别起诉而不应合
并起诉,合并起诉的目的是规避级别管辖。被上诉人王见刚对本案构成多个诉
并不否认,但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因此,确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
权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涉及的多个诉能否合并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
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指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
讼。诉的客观合并,是从诉讼标的的角度来规定或考察诉的合并形态,即诉讼标
的的合并,通常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就多数相异
之权利主张或者法律关系起诉。同时,还存在诉的主客观合并的情形,如普通共
同诉讼及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与本诉
的合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1. 本案不符合诉的主观合并条件。诉的主观合并的条件是,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是同一种类。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一人,故不
构成诉的主观合并。
2. 本案不符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诉的客观合并是因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
有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法院为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松效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
一并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但是,有时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复数诉讼关系,反而
使得法院审理复杂化,造成诉讼混乱和迟延,违背了设立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目
的。鉴于此,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对客观的诉的合并设置了一些限制
条件,除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
序中提出;
01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若合并的诉属于其他法院级别
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 则不得合并。
本案不符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
首先,诉讼主体不同一。虽然一审法院列明的当事人为原告王见刚,被告王
永安,但经审查,就合伙关系而言,这四个合伙协议的主体不同。大源矿的合伙
协议,当事人为王永安、王见刚和郭华三个自然人,王见刚以个人名义合伙,享有
大源矿3 5 % 的股份比例。宝盡矿、宝鑫二矿以及四季春矿三个合伙协议的甲方
和乙方均分别为山西众心钢铁有限公司( 下称众心公司)、山西古冶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下称古冶公司),丙方为不同的主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
料看,古冶公司是由王见刚、王建斌和王建强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王见刚占4 0 % 的股份,该公司并非王见刚的个人公司,因此,不能认定
王见刚为宝蠢矿、宝鑫二矿以及四季春矿的投资主体或合伙人,王见刚无权请求
法院确认其个人享有上述三矿的财产份额、经营利润。就侵权关系而言,王见刚
不是宝鑫矿、宝蠢二矿以及四季春矿的财产所有人,不能成为侵权关系中的被侵
权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存有疑问。因此,本案在诉的合并审查中,牵涉诉
讼主体的审査认定。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实际是将四个合伙关系和侵权关系
合并,但合伙关系中,大源矿的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三个矿的主体不相同,不符
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本案不应合并审理。
其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无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
本案合并受理的数个诉,每个诉的标的金额都未达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原告通过累加多个诉的标的金额来达到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显然有规避级别管辖之嫌。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诉的合并条件,不应当合并受理、审理。
——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译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编:《立案工作指导》 ( 总第2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 9?100页。
编者说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构成一诉还是多诉、诉能否合并攸关级别管辖权的确定,无论当事人是否
主张,人民法院均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原告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可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来达
到提高级别管辖的目的。
012oos
曽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一并处理原告资搐问题
关键词 I 级别管辖I 管辖权异议I 原告资格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
章
管
辖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就原告资格是否适格提出异议,但法院在审查诉的合
并中,发现诉的合并牵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而原告主体资格属起诉要件,人民
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那么,如果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
格 ,能否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与管
辖权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可以
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译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编:《立案工作指导》 ( 总第2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 0 9年版,第9 5?1 0 0页。
编者说明
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起诉受理要件,人民
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并可在级别管辖异议中作出处理。
画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关键词|级别管辖丨管辖权异议丨撤因起诉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
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1 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从
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
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是为提高司法效率,个案中也可以
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583 ~ 5 8 4页。
007
合同纠纷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关键词丨合同糾纷丨请求金额I 级别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
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
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 5 月
7 曰,法复〔 1996〕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8 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
014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
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
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
级别管辖。----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 court, gov. cn zgcpwswzgrmfy。
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二终字第8 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
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最局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诉讼的起因是,针对刘聿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金守红提出异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
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审理对象为确认解除《股权转让框架合同》
的效力问题,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的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的数额已超过1 亿元,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
同一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
—— 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
工作指导》 ( 总第3 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197 ~ 1 9 8页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买卖合同案件而言,其级别管辖首先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在确定管辖时,很重要的一个因
素就是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关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一
个司法解释,但是很不完善、具体。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
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
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
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
0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
定级别管辖。联系这一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理,我们认为,在确定买卖合同纠
纷的级别管辖时应区别具体情况处理:
1.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应当以
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例如合同总金额为1 0 0万
元,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全部履行合同,要求的违约金为2 0万元,就应当以120
万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应以
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2.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履行该部分合同,应
当以该部分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诉讼请
求 ,例如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交付订金,那么应当合并计算。当然,这
些作为附属请求是不计人诉讼标的额的,即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和诉讼费用的
标准。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那么
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加上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3. 如果当事人仅仅要求违约赔偿,那么就应当以当事人要求的违约赔偿的
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不应当再加上合同的总金额。如果当事人仅
仅对定金提出要求,如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就以该要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
的标准。仅对利息提出请求的,则仅以利息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4 . 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因为反诉管辖属于牵连管辖,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5. 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诉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话,那么各诉讼
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
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例如,原告以买卖合同之诉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 0万
元,后又以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3 0万元,那么,法院决定这两个诉讼合
并审理,由于这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只能以本诉的5 0万元
作为级别管辖确定的依据,而不能以8 0万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上述级别管辖的论述对于所有的合同纠纷都是适用的。
——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 113 ~
115 页。
0160 0 8
原告诉讼中增加坼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 f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i
关 键 词 I 增加诉讼请求金额I 规避级别管辖I 管辖权异议丨 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
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
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曰,法释〔 2 0 09〕 1 7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 5 月 7 日,法复〔 1996〕 5号 )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
额 ,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
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该批复中上述规定内容与2 0 1 5年民
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冲突,不再适用。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9 8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0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同时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就恶意地于管辖异议
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
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
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由于何谓“故意规避”难以判断,实践中对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致使超过受诉法
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行为几乎放任不管,既破坏了级别管辖的秩序,也损害了对方
当事人的管辖利益。
为保持原被告之间在管辖争点上攻击防御的动态平衡,防止原告利用答辩
期即为异议期,规避管辖异议制度,《规定》第 3 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
后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
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
条审查并作出裁定。即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形下,可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权
异议。该条争议的主要问题,一是是否需要设定原告规避级别管辖规定的“恶
意”条件。对此,《规定》从提高操作性,规范原告行为的角度,未予设定其他条
件 ,只要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后超出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即可提出管辖
权异议。二是是否需要给被告提出此类管辖权异议限制时间。对此,由于目前
并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间,而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被告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与此
对应即可,即在庭审结束前,只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
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即可依据此条提出管辖权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5 页。
009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可提出曽辖权异议
关键词丨发回重审|管辖权异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018
第三+ 九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 0 1 5〕 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振》案 例 】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
电视台、大连鸿燕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 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0 1 3年第7 期
010
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应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
关 键 词 I 级别管辖丨地域管辖I 管辖权异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由分别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应当理解为一个管辖权异议下的两个不同理由,不是两个管辖权异议,受
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以避免出现一个异议成立而另一个
异议不成立时的裁判抵触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01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5 页。
011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关键词丨级别管辖I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
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 新类型案件;
(3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
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
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
见》 (2 0 1 0年 1 2月28日 ,法发〔 2〇10〕6 1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20
严格而言,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做法,只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情形,即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而不是根据下级法院的报请作
出决定的结果。因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基于程序法定的一般原理,欠缺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通常即为
不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 总第5 9辑),人民法院
出版社2 0 0 9年版,第 3 8 页。
012
受诉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没有级别筐辖权的案件
关 键 词 |级别管辖|依职权移送丨裁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
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级别管辖异议审查中,仍有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依职权的移
送 ,是用裁定书的形式,还是通知书的形式。从法理上讲,移送管辖的行为,是法
院就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裁定行为,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但我国现行的实践
中,多采用通知书的形式。二是依职权移送时的原告利益保护问题。德国、法
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移送管辖,一 般是受诉法院在发现无管辖权时,应原告
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目的,是
节省原告重新起诉的费用和时间,及避免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利益的丧失。从我
国《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看,并无“应原告的请求”移送管辖的程序设计,容
02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易产生移送管辖违背原告意愿和利益的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原告选择法院和
法官打官司的情况比较突出,原告不来受移送法院继续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
有鉴于此,在依职权移送前,最好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不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
撤诉;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征求原告意见,将案件移送到原告选择的有管辖权
的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 76 ~
7 7 页。
013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级别管辖规定为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关键词丨级别管辖标准|审理依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
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这里强调的是,髙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并统一发布后施行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可以在裁判
理由部分予以引用。再者,如果不明确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则裁判文书的理
由部分不能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需要说明的是,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
级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级别管辖标准,不能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6 页。
022014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关 键 词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丨破产程序丨当事人众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章
¥
辖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第
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 “上交下”的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
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但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
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
定 ,该裁定不得上诉。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20 4页。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众案件,区域性、行
02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业性关联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涉众案件主要是
指个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为贯彻执行党中央
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类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区域性、行
业性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体性、类型化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党
委政府解决问题,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指衍生诉
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
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
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高级法院成为二审法院,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根据级别管辖
的规定,对于标的额或者案件类型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交下级法院审理,有利
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当然,“确有必要”的情形还
有哪些,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
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下移上”还是“上交下”,都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更,应当慎用。管辖权的转移不能由受诉法院自行决定,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准 ,这是为避免一些法院随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辖权而从程序上进行控制。根据
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上一级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同意
和不同意的书面通知。一 般应当自收到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案件交
其下级法院审理请示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 高民智:《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 五 ) —— 关于立案制度的理解
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 2 0 1 2年 1 2月 1 0 日。
编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赋予了当事人
对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
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
只规定了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程序。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
裁定的范围是有限的、明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关于赋予当事人对“上交下裁定上诉权的规定没有法律
依据。
024015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受理案件应符合级别管辖规定
关 键 词|诉前保全I 级别管辖I 受理案件I
第
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 1994〕6 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1条第2 款虽
规定了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受理
该案件,仍应当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的权限,则应当告知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
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 3 月7 日,法
经〔 1卯5〕64 号)
016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
关 键 词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暂住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02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
本案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会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关键在于对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意见。一审法院是以当事
人向公安机关领取《暂住证》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二审法院则是以公民实
际居住开始的时间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那么究竟应该以谁为准呢?根据
前引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不是以领取《暂住证》作为认
定标准的,而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的。因
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在其他地方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充分证据,就应
以其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对自
己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公安
机关发给的《暂住证》来认定公民的居住时间。本案中,被告一方对自己离开户
籍所在地到现在暂住地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以
被告一方实际开始居住时间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并因其至起诉时在此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认定此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裁定应将案件移送给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 张宏伟、朱亚君、杨洪逵:《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纠纷以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载祝铭山主编:
《管辖权争议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3年版,第 119 ~ 1 2 2页。
017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关键词丨离婚诉讼丨原告就被告I 公民住所地! 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026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T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S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i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辖
【链接:最局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于 2000年在A 市登记结婚,当时二人户籍所在地
均为A 市。2 0 0 3年李某离开原户籍所在地A 市到B 市攻读博士研究生,并将户
籍迁至B 市。2 0 0 6年李某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到B 市某高校工作,户籍亦随同落
到 B 市。2 0 0 9年 1 0月,张某向A 市法院起诉离婚, A 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的起
诉。李某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A 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 市法院是否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 1 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规定“对公
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4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
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告李某的户籍已经由A 市迁人到B 市的情况
下 ,则 B 市是李某的住所地。而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
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B 市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 1 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
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条所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
解为以没有变更住所地为前提,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
用;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
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而不能适用
《民诉意见》第 1 2条的规定。对此,《民诉意见》第 7 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
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
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
02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民法院管辖。” ?对于该条文义的反面解释则为,如果户籍迁出并已经落户的,且
该户籍所在地即为经常居住地的,则应该由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管辖。因此,本案
不能适用《民诉意见》第 1 2条的规定。所以,本离婚案件应该由李某的户籍所
在地B 市法院而非张某的户籍所在地A 市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
4 1 集),法律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290 ~ 2 9 1页。
编者说明
离婚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 1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
案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 2015
年解释》)第 1 1条至1 6条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018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 键 词 |离婚诉讼丨不动产管辖权|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文某与沙某系夫妻,于 2 0 0 5年 在 A 市登记结婚,二人户籍所在地均
为 A。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A 市文某父母的家中。2 0 0 6年至2 0 0 8年期间,文
某与沙某以夫妻名义在其省会城市B 市购得房产三处。2 0 0 9年 1 月,沙某向B
市法院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 市三处房产的财产分割,则该三处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规定:“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4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因此,在被告文某户籍在A 市的情况下,则 A 市应是文某的住所地。
①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法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作修改,删除了户口
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028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 f
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A ~
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3 4条第1 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 i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 =
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
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
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
综上,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也应该由文某住所地A 市法
院管辖。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
4 2 集),法律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2 4 3页。
019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关 键 词 j 离婚诉讼I 定居国法院I婚姻缔结地I 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安昏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02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
予以受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与参考研究组认为:这一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际
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
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
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异
议 ,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
考虑,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
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
参考》( 总第6 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 3 6页。
020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 键 词 |定居国外丨离婚后财产分割丨特殊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
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30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 f
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S
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 i
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用本条首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本 条 规 定 的 主 要 财 产 所 ^ _
在地,就是指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大财产的所在地。如果有多项财 ^
产 ,分别处于不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
产的价值总额大小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
他财产所在地。在既有不动产又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
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 款 5 0 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 0万元的房屋,能
否以价值最大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目的
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
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
法院管辖该案件。
—— 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
用》, 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
考》 ( 总第6 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6年版,第90 ~ 9 1 页。
021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泝讼案件的管辖
关 键 词 |被监禁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丨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03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 2010)〕鲁立函字第1 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
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
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 0 1 0年 1 2月9 日,法释〔 2010〕 1 6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
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
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
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 孙佑海、吴兆祥、李予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载
《人民司法》 2 0 1 1年第5 期。
编者说明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 2条将原来第2 3条关于“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为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为保持与立法表述的统一,《 2015年解释》用
“强制性教育措施替代了 劳动教养的表述。
032022
追索赡养费、疣育费、扶养费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
关 键 词 I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 养 费I 原告住所地丨地域管辖I 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九 条 追 索 赡 养 费 、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 0 1 5〕 5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司法
解释规定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赋予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3 7页。
023
涉及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
关 键 词 |监护关系I被监护人丨住所地I 特殊地域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 0 1 5〕 5 号)
03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3 1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
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千问题的意见》(2 0 1 4年 1 2 月 1 8 日,法发
〔 2 0 1 4〕 24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I
2 0 1 4年 1 2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了《关
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三
十一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关系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也可以由监护人住所地或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原告坚持
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3 7页。
024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
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关 键 词 I 当事人住所地I 第三人住所地丨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 7号
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034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 f
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 i
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 i
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
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 1
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 2008〕 1 0号 )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
区”,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
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应当仅按
照诉讼标的额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在共同诉讼场合,原告之一或者被告
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
对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
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 0 0 0万元
以上,但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
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神
木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0 1 0年第7 期
025
不动产糾纷适爾专属管辖
关 键 词 I 不动产物权丨合同纠纷I 专属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
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03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
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粵高法民〔 1995〕 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
请〔 1995〕 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
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
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
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诉广东省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
知》 (199S 年 I2 月8 日,〔 199〇 〕法经函字第1 1号)
0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的范围
关 键 词 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I 专属管辖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36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f
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 S
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i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 -
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 f
产所在地。”适用本条时,对于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 =
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不同理解。 一 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 100、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
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
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我们认为,应
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
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3 )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 ,( 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
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 -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
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
考》 ( 总第6 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6年版,第9 4 页。
027
以企业资产为名转让投资者权益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关键词|转让合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国健、丁式强、陈钧隆、茅开国、范政权与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出售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 1 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侯某某与陈国健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的内容,双方约定转让
03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的标的为永兴煤矿的资产及企业名下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永兴煤矿转让其
企业资产,但实际为永兴煤矿的出资人新汶公司转让其在永兴煤矿享有的投资
者权益,转让的不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
规定。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有管辖条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ww. court, gov. cn zgcpwsw zgrmfy〇
028
协议管辖的适用
关键词|协议管辖丨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
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 ......
新編腿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诉讼卷
总主编 I 刘德权本卷主编丨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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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刘德权,陈裕琨,缪蕾主编.
一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7
ISBN 978 - 7 -5093 -8512 -8
i .①最… n .①刘…②陈…③缪… 瓜?①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IV.①D92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086329号
策划人曾健 ____________ 责任编辑袁笋冰卜范杰___________封面设计乔智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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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德权陈裕琨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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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730毫米x 1030毫 米 16开
版次2017年8 月第]版
(全4 册)总印张 1 6 5 字数3204千
2017年8月第1次印刷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书号 ISBN 978 -7-5093 -8512-8 (全4 册)总定价:398.00元
北京西单横二条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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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中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随着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统一适用法律的任
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意义更加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多次强调,要认真研究具体法律适用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下发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及时解决,确保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由于历史发展、发布载体等原因,蕴藏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司法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个案答复、裁判文书等素材和依据中的大量司法观点,存在相对分散、没有集
中梳理、不便于查阅以及新旧文件内容发展变化、不同文件阐述不
完全一致等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
职业者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统一适用。为解决此问题,相关图书出
版单位做了较多工作,出版了大量汇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
点的图书。但这些书籍,囿于编者司法实务经验等方面的原因,仍
不能完全满足广大读者对权威、有效、实用、系统的司法观点的需
求,为此,我们专门策划、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001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顾名思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是一部可
以通览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司法观点的权威司法实务指导用书,其对
于统一各类案件裁判标准,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法官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有着积极的参考指导作用。
我们编写本套丛书最大的出发点是解决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实际
办案中遇到难点、疑点、热点以及前沿问题时寻找确定性司法依据
的需求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法律条文为审判的根本依据,但抽象的法律文本落实到复杂的现实纠纷中存在很大的适用和解释
空间,常常给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带来困扰。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
正,制定和公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意见,还通过其
他多种形式表达其适用法律的观点,如:全国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
院、庭长讲话,发布专项司法指导性政策文件,在一些典型案件的
判决中宣示其司法立场,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上选登地方法院典型案例以肯定其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
业务庭也常以“函复”“庭推精要”“解答”“专题论述”等形式阐
述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在不同程度和层面上
反映和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和立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官对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推
出了大量的研究著述,对司法实务也有很大影响。
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而言,上述司法观点对他们的实际办案无
疑具有极强的指导和参考价值。但这些司法观点的载体,形式多样、效力各异,虽然互联网越来越发达、法律数据库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法官们集中查找、理解与适用的需求,而对于并不经
002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常收集和翻阅各类审判指导刊物的读者来说,就更难以全面、准确
和及时地知悉。
为此,我们组织既有审判实务经验,又注重法学理论研究的作
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答
复、通知、裁判文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等为素材
和依据,将散见于各种司法文件中的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参考
性的内容进行收集、分类、归纳,从最具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内
容中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的著述,对司法观点进行解说;对某些重要问题加以编者说明,整
理编写而成这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秉承立足实践、突出
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致力于为广大法官以及其
他法律职业者提供系统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权威的实务指导和
参考。
努力提升司法观点的精细程度,使之更具权威性、时效性、实
用性、系统性,是我们编写本书的目标。在策划、编辑过程中,我
们广泛听取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意见
与建议,也征求了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根据这些意
见与建议,我们用近三年的时间,全面梳理、深入挖掘、精准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于是就有了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的《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
本套丛书的特点有二:其一,以司法解释为核心。本书编入的
司法观点首先注重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提炼,突出观点来源的
权威性。其二,全面梳理、立体呈现。以司法解释为核心,全面收
I I
编辑出版说明
II
003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集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政策文件、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等,形成对
司法观点多维度、多层面的立体支撑。其三,仔细甄别、去旧选新。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项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政策文件、裁判文书等进行仔细甄别,对已失效的内容予以排除,只选取现行
有效的文件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共有司法观点8007
个,字数近1800万,分为6 卷 2 4分册,即:民事卷 (5 册 1598个
司法观点)、商事卷 (5 册 1897个司法观点)、刑事卷 (5 册 1541
个司法观点)、民事诉讼卷( 4 册 1477个司法观点)、行政及国家赔
偿 卷 (3 册 1079个司法观点)、知识产权卷 (2 册4 15个司法观
点)。
本套丛书整体包括以下栏目:
—- 关键词:从司法观点中提取;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现行有效为标准,并围绕所提
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进行摘编;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并统一发
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各级
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
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全国性的审判业务会议纪要、最高人民
法院院领导在有关审判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
做的重要讲话等;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业务庭、局、室
就下级法院或其他部门对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请
004示、函等所做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
务庭、局、室发布的关于审判工作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
咼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组织编写的审判指导丛书中的庭推纪
要、倾向性意见、审判综述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除登
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外,所选登的案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正
式选编并作为参考性案例对外公布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案例不是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
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直接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具体意见;----最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并确立了新
的裁判规则的案例,或者虽未确立新的裁判规则,但对法律、司法
解释中不够具体的规则进行了界定、解释或者例证的案例,包括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最局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所编选推出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对相关案例中所涉裁判观点的认识和立场;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
官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各业务庭、局、室编著的审判指导类刊物以及新法、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类图书
中的观点。这些著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研
究情况和倾向性意见,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发表,从法理上说属于学
理解释,但无疑也颇具参考价值,故作为“链接”供读者借鉴;
—— 编者说明:由编者对一些司法观点的变更与沿革进行解说,或对某些司法观点加以进一步的学理解读。
编辑出版说明
I
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部分内容来自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法律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
民法院各业务庭、局、室编写的司法实务类著作等公开出版物,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在编
辑过程中编者对原文做了必要的提炼,但对其所引用的法律筒称、法条序号等均保留原貌,未做更动;对于原文中引用的法律文本已
经修改的情形,除特别注明的之外,一般也不再注明;本书中所引
用的文件和著述,除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答复外,亦尽量注明其出处。
在本套丛书出版前,恰 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推出,但我们组织编者对“民事卷” “商
事卷”等卷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对其中与以往的司法
观点有衔接或冲突的内容以编者说明的形式进行了提示。
本套丛书中收集的各类司法文件截止曰期为2017年3 月3 1 曰。
五
我们邀请王松、俞宏雷、陈裕琨、缪蕾、何帆担任《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 新编版)各分卷主编、副主编,主持相应分
卷编写工作。这些同志不仅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而且长期致
力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研究、梳理工作,对他们在编辑本套
丛书过程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我们致以敬意!
在本套丛书中,我们精心节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合作
006作品、个人专著,他们深入细致的阐述有助于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深刻含义,以便读者在实务工作中正确适用。
对于这些作者,我们由衷地表示感谢!
由于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和编写水平有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政策精神、司法观点的理解、提炼可能不尽准确,所梳理的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观点仅在司法实务中参考适用,故凡与法律、司法解释
不一致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适用。本套丛书的编辑内容和体例尚有可改进之处,请
读者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以便将来继续修订更新。
刘德权
2017年8月
|编辑出版说明| 一
007CONTENTS
m u l
本卷总目001
217
225
445
769
793
833
883
901
917
1287
1319
第 一 早
管 辖
Aflc m m .atSei
第 _早
回 避
4 s i s m m
第二早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莊 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章
调 解
第七章
保全和先予执抒
第八章
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诉讼费用
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公益诉讼
003第十三章
1 3 4 5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四章
1 3 5 9 丨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五章
1383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1405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1 4 3 9 丨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1659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1679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1691 |执行程序
^ - 一 宣
2259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2329 | 仲 裁
第二十三章
2471 | 附 则
004CONTENTS第一章筐 辖 010
001
管辖确定后不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003
002
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査
改判 006
003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007
004
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
额来达到级别管辖标准 010
005
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
题 013
006
管辖权异议审査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013
007
合同纠纷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014
008
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
别管辖,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17
009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018
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应
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 019
011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020
012
受诉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没有级别管辖权
的案件 021
013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级别管辖规定为审理
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022
014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023
015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受理案件应符合
级别管辖规定 025
016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
证》为标准 025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026
018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
所地法院管辖 028
019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
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029
003020 03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
割纠纷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皖管辖 030
021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
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031
022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被告住所
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033
023
涉及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 033
024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吿
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034
025
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035
0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036
027
以企业资产为名转让投资者权益的不应适
用专属管辖 037
028
协议管辖的适用 038
029 ______: _ j
违反专门管辖的管辖权协议无效 040
030
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
议管辖 041
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 042
032
“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044
033
“在起诉方法院起诉”的效力 046
034
“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047
035
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 048
036
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050
037
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无效 050
038
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
定法院管辖 052
039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053
040
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 054
041
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时管辖
法院的确定 055
041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056
004043
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应对管辖异
议进行审査 057
044
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058
045
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 059
046
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62
047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062
048
上级法院可以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管辖权
异议终审裁定 064
049
被告适格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065
050
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可审査一审
法院受理是否正确 066
051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067
052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 072
053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合同履行地确定 072
054
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根据合同履
行地确定管辖 074
055
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076
056
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077
057
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078
058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
辖权的情形 080
059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
辖的情形 083
060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
件中的认定 087
061
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 089
062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089
063
未实际屨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
092
064
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由出
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093
065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法院
的处理 094
005066 078
主合同发生纠纷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097
067
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098
068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099
069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履行地 101
07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02
071
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
定管辖 102
072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04
073
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有规
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 106
074
居间合同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107
07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09
076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110
077
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
辖 112
撤销权诉讼管辖 113
079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15
080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117
081
期货纠纷案件管辖 118
082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管辖 122
083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
辖 124
084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27
085
混合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27
086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管辖 128
087
票据纠纷案件管辖 129
088
委托理财案件管辖 132
089
债权转让时管辖协议的适用 133
090
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139
006091
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件管辖 141
092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管辖 144
093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 145
094
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
147
09S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管辖 148
096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管辖 149
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侵权纠纷案件管
辖 149
098
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的管辖 152
099
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管辖 154
100
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 155
101
依据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
权案件管辖 156
102
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157
103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管辖 163
104
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认定为
侵权行为地 164
105
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
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165
106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65
107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70
108
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非“查封
扣押地” 173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 173
110
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管
辖 175
f l l
涉及诉前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著作权纠纷案
件管辖 176
112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77
11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180
007114 125
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 183 公司诉讼案件管辖 197
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184 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201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管辖 185 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202
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案件管辖 203
引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187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187
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89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191
涉灾案件管辖 205
合并审理案件管辖 207
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 208
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得抢先作出判决 209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92 涉军案件管辖 210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管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 211
193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9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可以向上转
移 212
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同时起诉主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不适用协议管
债务人和抵押人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197 辖 213
008137 第二章回 避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管辖法院
214
13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 215
139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219
140
违反“廉洁公正”应当回避的情形 220
141
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回避 222
009第三章诉讼参加人 153
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被告 227
14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 22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偾权后
诉讼主体的变更 229
145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无效诉讼的诉权 231
146
合同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 232
147
委托贷款协议纠纷的诉讼主体 234
148
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
讼第三人 235
149
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
讼主体 236
150
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237
151
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 239
152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240
不应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
当事人 241
154
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24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追加第三人 243
156
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
地位 245
157
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
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 246
158
因包销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主体 248
159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250
160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条件 251
161
运输合同诉讼主体的认定 255
162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追加订约
承运人 256
163
实际托运人的诉权 257
010164 偿义务范围 278
旅客可以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
纠纷诉讼 260
165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
务秩序行为提起诉讼 261
166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追加被告 263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的当事人
264
168
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 266
169
因新闻报道引起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
267
170
死者人格权受侵害,近亲属有权起诉 268
171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权275
172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276
173
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
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 277
174
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赔
175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的原告资格 280
176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283
17?
利害关系人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
告致其受损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285
178
虚假验资诉讼当事人 286
179
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288
18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290
181
诉请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291
182
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原告资格 292
183
第三人侵权案件的被告 294
184
共同侵权案件的被告 295
18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可以
作为被告 297
011186 197
在对方当事人对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情况
下,受害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98
187
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第三人 300
188
著作权人能否提起诉讼应遵从著作权集体
管理合同约定 302
18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304
190
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309
191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当事人 310
192
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产品商标所
有人 312
193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313
194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
主体 314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315
196
因企业承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
诉讼主体 317
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3 1 B
198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
323
199
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325
200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
应列为当事人 327
20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328
202
离婚案件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
理人的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330
203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
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松 331
204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333
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 335
206
委托理财案件当事人 336
207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 336
012208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
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 337
209
责任保险人的诉设地位 337
210
责任保险合同受害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338
画
合营企业可以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
务的违约责任 338
2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在合资企业不起诉
情形下可行使诉权 340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
要求撤销决议 340
214
股东不服公司决议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343
215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织可
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344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345
217
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 346
218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当事人 349
219
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350
220
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以公司名义参
加诉讼 352
221
股东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 354
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355
223
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可
以原企业名称进行诉讼 357
224
公司的承继性 358
225
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360
226
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
讼主体 361
8^ i l
法人成员瑕疵出资时的诉讼主体 370
228
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问题,仅存在是否
“明确”问题 371
013229 241
旅游者个人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
312
230
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373
251
旅游合同纠纷应当事人请求可将保险公司
列为第三人 376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事人 378
233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379
234
“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确定 380
235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386
236
保险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 387
237
农户代表人诉讼 389
238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391
239
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395
240
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399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401
242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确
定404
243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406
244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
人407
245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08
246
银行信托部超越职权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列
其主管单位为第三人 410
247
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具有合
同主体资格 410
關
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
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
位予以恢复时的当事人 411
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
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 412
250
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
所有人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
人损害赔偿 413
014251 263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 417
252
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
员 418
253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419
254
工会组织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420
255
必须共同诉讼人的追加程序 422
256
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 424
257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424
25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426
259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26
260
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
件 427
261
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条件 428
外国人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 433
264
审判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 434
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
签章 434
266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案件
的代理人 43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及适用范围
436
268
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437
26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438
270
公民同时提起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处理
441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的诉讼地位 442
272
身份不明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有关机关或单
位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443
262
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429
015第四章证 据 285
273
原告应当提交起诉证据 447
274
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分配规则 448
275
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456
276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458
277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
配及“新产品”认定 460
278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461
279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68
280
物件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69
281
抛掷物致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0
282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471
283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
配472
284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3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
任举证责任分配 474
286
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5
287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476
288
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分
配477
289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71
290
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481
291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的举证责任 483
29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484
293
原告应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
联性提供初步证明材料 488
294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492
295
环境损害鉴定的启动 493
016296 308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适用 495 违约金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510
297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中公文书证的证据效力
496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498
299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499
309
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511
310
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514
311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决定不当的举证
责任分配 515
300
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 501
301
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 502
302
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503
303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504
304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6
305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8
312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517
313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19
314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紛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0
315
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0
316
虚假验资诉讼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521
306 317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509 委托理财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3
307 318
签收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510 期货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24
017319 330
股票被盗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
配530
320
票据纠纷举证责任 532
32!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承担
534
322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认
定535
323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分配 536
324
对于混淆误认的举证证明 537
325
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538
326
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539
327
驰名商标认定的举证责任 541
328
音像制品制作者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545
329
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
分配 545
消极确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546
33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恶意串通的举证责
任 549
332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査标准
550
333
欠缺借款合同案件举证责任 558
334
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 562
335
负有举证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562
336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
任分配 563
337
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65
338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512
339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574
340
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分配 575
018341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举证责任分配 577
342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举证 578
343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 580
344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
据审查 582
345
瑕疵出资举证责任分配 585
346
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 586
347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 589
348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590
349
保险人告知义务举证责任 591
350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及推翻
591
351
被保险人自杀时给付保险金责任要件成就
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592
352
因果关系存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
提593
353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594
354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597
355
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判
决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98
356
境外证据应履行的证明手续 602
3B7
对外文书证或资料的审查 607
358
证据材料的编号及法院收据 608
359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610
360
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和程序 615
361
证据保全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 616
362
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19
363
法院应对鉴定必要性进行审查 623
364
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 625
365
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
判决依据 627
019366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釆信
621
367
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
定6 2 8
368
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629
369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631
370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634
371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 635
372
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鉴定问题 639
373
企业资产评估问题 642
37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的司法
审查 642
020INDEX
本册关键词索引A
不真正连带债务260
不正当竞争案件155
安全保障义务294 布图设计 183
按揭贷款合同246
按揭银行 245
C
财产争议41
B 裁 定 21
办 事 处 228
裁判机制 7
包 销 248
裁判文书 371
保 函 106
参加诉讼方式424
保密条款 156
查封扣押地173
保险代位求偿权117
保险公司 297,376,442
保险合同 115
保险人387,591
保险责任承担593
保证合同 239,546
被保险人自杀592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31
产品侵权案件312
产品责任纠纷149
产品质量纠纷74
撤回起诉 13
撤销单位411,412
撤销监护人资格418
撤销决议 340
撤销权诉讼113,379
承担责任475
被扶养人生活费291
承继性诉讼358
被告 227, 263,267,283,294,297, 343,惩罚性赔偿481
350,408
驰名商标 541
被告适格65,371
驰名商标认定170
被监护人 33
持股份额 346
被 监 禁 31
持股期间 346
必须共同诉讼422 抽逃出资 585
变更被告62 出版者 538
变更诉讼请求208 出庭作证635
表见代理 514 出资纠纷 201
驳回起诉66 出资人 336
不当受理66 出资义务 338
不动产管辖权28 出租者 538
不动产纠纷37 初步证明488
不动产物权35 船舶抵押合同197
不履行调解协议408 船舶碰撞 580船舶碰撞纠纷578 吊销营业执照361
船舶修理合同503 订约承运人256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95 定居国法院29
次承租人 242 定居国外 30
村民委员会391 动物园动物致害477
村民小组 391
独立请求权338
存单纠纷99,336,563
重 婚 331
堆放物倒塌致害471
重新鉴定629,634 E
D
大额现金交付562
恶意串通 549
二审程序66
代表人诉讼389
代理律师434
F
代 理 权 499 发 包 人 251
代理权限426 发回重审18,222
代位权人42 发行者 538
代位权诉讼 110,112,378,589 法律服务合同429
代销合同 76 法 人 275
担保合同94 法人成员 370
担 保 人 240 法人资格417,420
当事人 232, 241,264,286,327,335 ~ 337,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610
349,378,379,411,412 法院审查623
当事人地位276
法院审查内容625
当事人举证619
当事人众多23
当事人住所地34
道路交通事故442
抵 押 人 197
反诉证据447
返还财产 72
返还出资 572
妨碍通行致害责任472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474
房屋所有人413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474
非法用工 327
地域管辖19,33,50,203 分立合并 314
第三人 62,237,242,245,300, 336,幻8, 分配规则448
350,373,376,410,419,424,437 分支机构 386,387,399,401
第三人侵权294 夫妻债务 565
第三人住所地34 复查改判6
004高度危险作业468
格式条款 54,502
个人合伙407
个体工商户406
各自所在地法院44
给付保险金592
给付报酬429
工会组织420
工作人员428
公共道路472
公 民 25
公民代理429
公民住所地26
公 司 358
公司撤销 360
公司解散 203
公司清算203,352,360
公司诉讼 197,343
公文书证496
公证机构 263
供用电合同101
共同被告 106,246,250,295,309,442
共同侵权人295
共同诉讼人407,424
共有财产权424
购房出资 572
股东 338,346
股东出资义务534
股东派生诉讼202
股东诉讼 354
股东增资 201
股东资格诉讼349
股票被盗卖530
股权转让 345
挂靠经营404
关联性488
管辖 26, 29 ,31,34,67,72,8 9,9 4 ,97,98,101,102,104,106,109,112,113,117,127,149,152,156,157,165,170,173,175,176,183 ~ 185,187,192,193,197,201,202,205,207,210,211,214,215,441,616
管辖法院92,93
管辖恒定 3
管辖期限 58
管辖区域变更6
管辖权 38,44,46,47,76-78,80,83,89,99,110,115,118,122,127-129,132,139,144, 145, 147 ~ 149,154, 163, 173, 177,180,187,189,191,208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23
管辖权异议 7,13, 17~19,52,57,62,64 ? 66
管辖权争议87,209
管辖权转移212
管辖协议 133
管辖依据 3
管辖异议 56
规避法律 106
规避级别管辖17
国际航空 256
国税局 278
国有企业债务人231
国有银行 227
国 债 207
过错推定 523
H
海上货物运输257
合并审理 165,207,245,323
合同成立499
合同鉴证410
005合同纠纷 14,35,80,83,499
合同履行499
合同履行地 67,72,74,76 ~78,80,83,89,97,98,101,104,107,118,122,195
合同名称80,83
合同内容80,83
合同签订地53
合冏违约 74
合 同 转 让 42, 133,232
合营企业 338
互联网下载图片545
环境公益诉讼43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15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441
环境侵权498
环境侵权责任437
环境损害493,495
环境污染484,488,492
环境行政执法496
回避 219,220
婚姻缔结地29
婚姻无效 328,331
混合合同 127
混淆误认 537
J
机动车所有权575
级别管辖 7,10,13,14,19 ~ 21,25,50,155,203
级别管辖标准22
集成电路 183
技术合同 177
继承纠纷 335
监护关系 33
監护人 288
建设工程设计1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250,251
鉴定程序启动619
鉴定范围627
鉴定人635
鉴定意见 625,627 ~629,631
交货凭证如4,506
交通事故纠纷144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577
交通事故责任297
交易所 337
交易习惯 501
教育机构475
结算凭证504,508
解除合同89
解散公司诉讼350
借 贷 572
借贷合同93
借贷纠纷 563
借款合同 89,94,234,235
金融不良债权22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582
金融机构 336,38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29
近亲属 268,427
经常居住地25
经济合同 241
经济合同纠纷340
精神病患者330
精神损害赔偿275,277
竞业限制 156
加工承揽合同87,104
假冒署名 175
境外当事人112,434
境外拍卖 175
监 管 124 境外证据602
006居间合同 107
居间行为地107
举 证 578
举证时限619,623
举证义务
举证责任 448,481,483,492,501,502,510,511,514,520,532,534,535,537 ~
539,541,545,558,562,580,585,589 ~
594,597,598
举证责任倒置 458,461,476,515,523,524
举证责任分配 456,458,460,4 61,468 ~
477,484,499,503,517,519,521,523,524,530,536,545( 54 6 ,549,550,563,565,572,574,575,577,582,586
拒不到庭 562
决 议 无 效 340
军事法院 210
K
会计师事务所285
开 发 商 246
可得利益损失511
可预见性规则511
客运合同纠纷260
口头买卖合同77
L
劳动合同 156
劳动合同履行地187
劳动争议 187,314,315,317,318,323,327,404,515,517,519
劳动争议仲裁325
劳务派遣合同318
累加金额 10
离婚后财产分割30
离婚诉讼 26,28,29,330,333
离婚损害赔偿574
利用信息网络193,264
连带债务人239
连环购销合同78
联营合同 127
廉洁公正 220
邻 接 权 539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473
旅客运输合同256
旅游辅助服务者373
旅游合同372,373,376
旅游纠纷404
旅游者个人372
履行义务67
M
买卖合同 53,87
买卖合同成立504,506,508 ~ 510
免证事实 598
民间借贷 240,550,562
民间借贷合同92
民事公益诉讼436
民事赔偿 283
民事侵权 277
民事侵权赔偿285,286
民事诉讼主体420
名誉权纠纷 141
明确说明义务591
默示协议管辖57
N
农户代表人389
P
判决依据627
007抛掷物致害责任470
赔偿权利人295
赔偿义务范围278
赔偿义务人278
票据纠纷129,532
票据支付地 129
破产程序 23,187
破产清算组 187
破产受理 185
Q
期货公司 337
期货纠纷 118,337,524
欺 诈 481
其他组织 228,275,380,395,399,401
企业撤销 361
企业承包 317
企业法人 399,401
企业改制642
企业名称变更357
企业破产 184
企业清算 361
企业歇业 361
企业终止 236
起 诉 354
起诉方所在地46
起诉证据447
起诉主体436
起算时间 25
签收人认定510
签 章 434
欠缺借款合同558
抢先判决 209
侵犯名誉权 139
侵犯商业秘密536
侵犯消费者权益48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180
侵犯专利权163
侵害名誉权267
侵害人身权益193,264
侵 权 288
侵权产品出口 164
侵权结果发生地139,141
侵权纠纷 59,149,152,191,192,344
侵权商品 173
侵权诉讼 297,298,313,458 ,460,468 ~
473,475,477
侵权损害 278
侵权损害赔偿530
侵权行为413,443,545
侵权行为地 139,141, 164,180,191
侵权与违约竞合118
侵权责任纠纷263
侵权之诉 594
清算组成员354
清算组织 344
请求金额 14
请 求 权 337
取证费用610
权利证明 539
缺席审判 330
缺陷产品477
确认不侵犯专利165
确认公司决议效力343
确认事实 598
R
人民调解协议520
人 身 损 害 赔 偿145,147,483,5%
任职回避 222
融资租赁合同102,243
008s
善意取得 575
商标案件 165
商标使用许可310
商标所有人312
商 检 局 241
商品房买卖合同245,248,549
商事合同纠纷237
商业秘密 313
上级部门412
上市公司340,355
少年先锋队417
社会组织438
涉军案件 210
涉他合同419
涉灾案件 205
申请程序615
申请调取证据615
串请鉴定623
申请破产 597
申请期限615
身份不明443
身份关系解除41
审査范围65
审査起诉447
审计报告 285
审理依据 22
审判监督程序64
审判人员 219,220,222,434
生效裁判 598
实际承运人256
实际履行地76
实际施工人42,251
食品药品纠纷594
适格被告 345
适用范围436
守约方所在地48
受害第三人337
受 害 人 312
受理 260,285
受理案件 25
受让债权 229
受损事实 298
说明义务 591
司法裁量456
司法鉴定493
私益诉讼 214
死亡赔偿金443
死者近亲属276
死者人格权268
饲养动物侵权诉讼476
诉的合并 10
诉前保全 25
诉前停止侵权163,176
诉权 2 3 1, 2 5 7,261,310, 340,372
诉 讼 418
诉讼参加人291
诉讼代理人426 ~428,433,435
诉讼当事人357,389
诉讼地位 240,387,437
诉讼权利义务426
诉讼时效 586
诉讼主体 228,234,236,239,248,255,276,277,288,304,312-315,317,318,323,352,355,360,370,380,386,391,399,401,404,406,407,410,418,419,424
诉讼主体变更229
诉 讼 主 体 资 格298, 302, 361,413
损害结果488
损害赔偿413,484
损益相抵规则511
009T
特别程序 290
特殊地域管辖30,33
提成工资 519
提单主体 257
铁路运输 145,147,590
同时起诉 323
投 资 人 280
托管合同 207
托 运 人 257
拖欠电话费 102
拖欠农民工工资520
外 国 人 433
外商投资企业344
外文书证607
外文资料607
网 吧 309
网络传播权191
网络合同 189
网络侵权 266
网络域名 192
违约金纠纷510
违约纠纷 59
违约责任 237,338,503
违约之诉 594
未被聘用人员410
未成年人 288
未解除劳动合同315
未取得营业执照357
未实际履行72,92
委托代理人434
委托贷款合同98
委托贷款协议234
委托理财 132,336,523
污染者43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26
无过错承运人26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90,333
物件损害责任469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61
物业管理纠纷12S
物业管理秩序261
X
瑕疵出资 370,585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2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11-214
消费协议 54
消费者协会436
消极确认诉讼546
效 力 371
协议管辖 38,40 ~ 42,44,46 ~ 48,50,52
55,59,213
协议效力 345
新产品制造方法460
新闻报道 267
新闻出版单位267
信用证欺诈 154,300
刑事处罚435
虚假陈述 149,280,283
虚假网络宣传141
虚假验资 286,521
询问证明的推翻591
Y
业主委员会395
医疗费483
010医疗侵权诉讼461
医疗事故鉴定642
医疗事故纠纷148
依职权移送21
移送管辖 58,165
以合同为表现形式152
以物抵债93
因果关系492,593
音像制品制作者545
银行信托部410
应诉答辩56,57
用人单位 314
用人单位决定515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31
有 效 期 628
原告 268,292,333,562
原告就被告26
原告所在地47
原告住所地33
原告资格 13,280,338,340,346,438
原审法院6
约定不明确48
运输合同 255
Z
暂 住 证 25
责任保险合同337,338
责任比例 580
责任竞合 59,148
增加诉讼请求金额17
赠 与 572
债权凭证504,509
债 权 人 378,565
债权受侵害292
债权转让52,227,231
债务纠纷 208
债务人衍生诉讼185
证据保全176,498,616
证据材料编号608
证据材料收据608
证据采信627
证据认定 545,550
证据审查 582,607
证据审查认定535
证据线索610
证据效力496,642
证明标准 562
证明妨碍规则517
证明力 504, 506,5〇8,509,631
证明手续602
证券公司营业部399
证券回购 122
证券交易 122,124
证券民事赔偿280
证券市场 149,283
知识产权 535,639
指定管辖 124,195
指定诉讼代理人330
制 作 者 538
质 量 纠 纷 241, 250
致人损害47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40
终审裁定64
终止上市 355
主管部门411
主管机关 236
主 合 同 97
主体范围 328
主体资格 358,395
主债务人 197
住 所 地 33,128
住所地变更55注销公司登记352
著 作 权 538,539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04
著作权纠纷 173, 175, 176,302,309
著作权人 302
专家辅助人495
专利纠纷 157
专利侵权诉讼165
专门管辖40
专业鉴定639
专属管辖 35 ~ 37,195
转让合同 37
装船交货地 164
装饰工程合同627
追加被告 256
追加被告期间266
追加当事人239,325,422
追加第三人235,243
追索加班费517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资产评估642
资金流向 235
自认规则541
自行委托鉴定634
租赁合同 102
租赁合同纠纷242
租赁企业410
012第一章
I
CHAPTER
010 0 1
管辖确定后不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i
管
关键词丨管辖恒定I 管辖依据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
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
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
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
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 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
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实,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
考量,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
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
的“管辖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
案例5 ?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 776 ~ 7 8 9页 。
00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2 0 0 6年 1 0月 8 日,原告要某某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当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受理。就管辖权问题,被告北京二建先向桥东区人民
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裁定驳回后,被告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
辖权异议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 0 0 6年 11
月 6 日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
人( 本诉原告要某某)返还反诉人( 北京二建)人民币2 0万元。同日,桥东区人
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 于 1 1月 1 3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二建不服该
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 1 月2 9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 2007〕张商终字第4 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 0 0 7年4 月 1 2 日作出东商重字第513
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
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
院继续审理。
2 0 0 7年 1 0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2 0 0 8年 3 月 2 7 日
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之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2 0 0 6年 1 1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 2 0 0 8年 6
月 3 0 日以〔 2008〕张民再终字第5 9号裁定书,撤销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为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认为,该裁定于法无据。理由是:
第一,北京二建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桥东区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北京二建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表明被告北京二
建已经接受桥东区人民法院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至此,本案的管
辖权已经确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已经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之后,张家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一审法
院重审的过程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致使进人实体审理阶段的案件又回到程序阶段,这种
004做法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g
题的意见》第 3 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 |
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之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 S
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且在被发回重审之前,本案已经就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裁 ^
定,并经过实体审理作出了判决。在因事实不清被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后,原 =
审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应再倒退
到管辖的程序阶段,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本案是北京、河北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指定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
人民法院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将案件移送异地法院审理的行为有悖于
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
2 0 0 7年 1 月本案被发回重审后,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市门头沟区为由,裁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门
头沟区人民法院。后经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两院
—致认为本案应由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张
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函中指出:“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两级
法院已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都作出了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桥东区人民
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案由你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门头沟区人民
法院遂将本案退回桥东区人民法院。
之后,2007年 1 0月 1 5 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 0 0 8年 3
月 2 7 日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在此情况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桥东区人
民法院擅自将案件移送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指定管辖通知成为一纸空文,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维护案件
管辖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能支持张家口中级法院和桥东区人民法
院的这种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张绳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审
理》,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总第27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 1 3 2 ~ 1 3 4页 。
0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002
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
关键词丨原审法院丨管辖区域变更丨复查改判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 1998〕6 4号 《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
判( 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 2〕法文字第3 号《关于原
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 号
《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
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 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
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
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8年8 月3 1 曰,法函〔 1998〕8 1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 2 月 1 0 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
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已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
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
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
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
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
006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 g
复》(1 9 6 2年 3 月 1 9 曰,〔6 2〕法文字第7 号)① ^
辖
003
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关 键 词 I级别管辖丨管辖权异议I 裁判机制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
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
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
①该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C2012年8 月U 日,法释〔 2〇1 2〕13号)废止。废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
适用范围,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鉴于本批复与上一复函内容相
关,仍予作资料收录。—— 编者注
00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 0 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有权就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最商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结合本案纠纷性质以及当
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种类和范围,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应作为确定各髙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通知》以及
《第一审受理通知》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
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8092963. 9 2元。因此,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亚新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诉讼请求数额,认定本案为民事
案件纠纷性质并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清泉集团公司和清泉
公司以原告、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及诉讼便利为
由,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首先应当考虑级别管辖,在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因素。本案中,争议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
清泉集团公司和清泉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不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建设工程)》 ( 第3 辑),法律出版社2 0 1 0年版,第4 3 3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问题
《级别管辖规定》第 8 条明确了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改革级别管辖异议裁判机制的关键,不仅在于以裁定取代告知、通知,更重要的
是赋予当事人诉权,使上级法院得以通过第二审程序予以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6 页。
008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内 g
的第一审案件。民事诉讼确定级别管辖总的原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繁简、影 奮
响大小、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如前所述, 1991年 4 月 9 日实施 B
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包括 ^
级别管辖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 7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 ~
法函〔 1995〕95号批复。该批复明确:“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
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
作裁定。”在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就案件级别管辖作出
民事裁定,而且允许当事人就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民事审判实践,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规定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仅限于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
情况下,应当允许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级别管辖享有异议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当
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建设工程)》 ( 第 3 辑),法律出版社2〇10年版,第434 ~ 4 3 6页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是否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争议较大。《规定》第一
条明确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从而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保持一致,明确了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法
律依据。
实践中,级别管辖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下级法院
管辖,另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这两种情形都应当依法作
出裁定,不再像以往那样以通知方式作出。但对于后一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是应
当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起草、论证和审议过程中争论最大。
《规定》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考虑: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没
有明确排除适用于级别管辖。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应当适用于地域和级别管
辖。全国人大法工委持这一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应当适用于级别
管辖异议。在征求专家意见过程中,参与起草民事诉i公法的专家介绍,当时起草
民事诉讼法时,由于实践中级别管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过多考虑三十八条
是否包括级别管辖,但专家一致认为,应当对该条作开放性的解释,以适应司法
00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实践的需要。二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裁定移送,有各国( 地区)的民事诉讼立
法和实践的基础。三是为避免产生下级法院错误地作出移送上级法院的裁定而
上级法院受其拘束无法纠正的情形,《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
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该上级法院自可
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
确有错误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既可以依职权撤销裁定,从而避免受错误裁定的
拘束,也可以不撤销该裁定而由该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已使案件尽快进入实
体审理,避免在管辖问题上拖延诉讼。
—— 刘学文、姜启波、王胜全、刘小飞:《〈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庭编:《立案工作指导》( 总第2 3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0年版,第 110 ~
113 页。
编者说明
虽然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3 8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
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
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和《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
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①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终审裁判中都可以看出,虽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然也就无法上诉,因此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
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纠正。2006年,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
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管辖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呼吁要改革级别管辖异议
的裁判形式”。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机
制”的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04
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来达到级别管辖标准
关键词 I 级别管辖I 诉的合并I 累加金额I
010
①该两复函因被《最高人民法皖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而失效。【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
章
原告提起的侵害出资人权益之诉,并非一个诉,而是多个诉。山西省高级人 8
民法院将多个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后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单个诉讼分 m
别受理,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每个诉均不享有管辖权。因此,确定山西省高 =
级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级别管辖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原告提起的多个诉能
否合并审理。
上诉人王永安认为,一 审裁定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本案既有确认之
诉又有侵权之诉、给付之诉,且诉讼标的各不相同,原告应当分别起诉而不应合
并起诉,合并起诉的目的是规避级别管辖。被上诉人王见刚对本案构成多个诉
并不否认,但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因此,确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
权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涉及的多个诉能否合并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
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指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诉,其典型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
讼。诉的客观合并,是从诉讼标的的角度来规定或考察诉的合并形态,即诉讼标
的的合并,通常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就多数相异
之权利主张或者法律关系起诉。同时,还存在诉的主客观合并的情形,如普通共
同诉讼及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与本诉
的合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1. 本案不符合诉的主观合并条件。诉的主观合并的条件是,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是同一种类。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一人,故不
构成诉的主观合并。
2. 本案不符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诉的客观合并是因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
有多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法院为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松效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
一并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但是,有时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复数诉讼关系,反而
使得法院审理复杂化,造成诉讼混乱和迟延,违背了设立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目
的。鉴于此,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对客观的诉的合并设置了一些限制
条件,除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
序中提出;
01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若合并的诉属于其他法院级别
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 则不得合并。
本案不符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
首先,诉讼主体不同一。虽然一审法院列明的当事人为原告王见刚,被告王
永安,但经审查,就合伙关系而言,这四个合伙协议的主体不同。大源矿的合伙
协议,当事人为王永安、王见刚和郭华三个自然人,王见刚以个人名义合伙,享有
大源矿3 5 % 的股份比例。宝盡矿、宝鑫二矿以及四季春矿三个合伙协议的甲方
和乙方均分别为山西众心钢铁有限公司( 下称众心公司)、山西古冶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下称古冶公司),丙方为不同的主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
料看,古冶公司是由王见刚、王建斌和王建强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王见刚占4 0 % 的股份,该公司并非王见刚的个人公司,因此,不能认定
王见刚为宝蠢矿、宝鑫二矿以及四季春矿的投资主体或合伙人,王见刚无权请求
法院确认其个人享有上述三矿的财产份额、经营利润。就侵权关系而言,王见刚
不是宝鑫矿、宝蠢二矿以及四季春矿的财产所有人,不能成为侵权关系中的被侵
权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存有疑问。因此,本案在诉的合并审查中,牵涉诉
讼主体的审査认定。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实际是将四个合伙关系和侵权关系
合并,但合伙关系中,大源矿的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三个矿的主体不相同,不符
合诉的客观合并条件,本案不应合并审理。
其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无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
本案合并受理的数个诉,每个诉的标的金额都未达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原告通过累加多个诉的标的金额来达到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显然有规避级别管辖之嫌。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诉的合并条件,不应当合并受理、审理。
——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译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编:《立案工作指导》 ( 总第2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 9?100页。
编者说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构成一诉还是多诉、诉能否合并攸关级别管辖权的确定,无论当事人是否
主张,人民法院均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原告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可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来达
到提高级别管辖的目的。
012oos
曽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一并处理原告资搐问题
关键词 I 级别管辖I 管辖权异议I 原告资格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
章
管
辖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未就原告资格是否适格提出异议,但法院在审查诉的合
并中,发现诉的合并牵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而原告主体资格属起诉要件,人民
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那么,如果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
格 ,能否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与管
辖权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受理要件,人民法院可以
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 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苏译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编:《立案工作指导》 ( 总第2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 0 9年版,第9 5?1 0 0页。
编者说明
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属起诉受理要件,人民
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并可在级别管辖异议中作出处理。
画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关键词|级别管辖丨管辖权异议丨撤因起诉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
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1 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从
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
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是为提高司法效率,个案中也可以
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583 ~ 5 8 4页。
007
合同纠纷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关键词丨合同糾纷丨请求金额I 级别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
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
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 5 月
7 曰,法复〔 1996〕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8 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
014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
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
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
级别管辖。----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 court, gov. cn zgcpwswzgrmfy。
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二终字第8 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
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最局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诉讼的起因是,针对刘聿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金守红提出异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
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审理对象为确认解除《股权转让框架合同》
的效力问题,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的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的数额已超过1 亿元,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
同一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
—— 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
工作指导》 ( 总第3 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197 ~ 1 9 8页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买卖合同案件而言,其级别管辖首先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在确定管辖时,很重要的一个因
素就是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关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一
个司法解释,但是很不完善、具体。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
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
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
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
0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
定级别管辖。联系这一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理,我们认为,在确定买卖合同纠
纷的级别管辖时应区别具体情况处理:
1.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应当以
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例如合同总金额为1 0 0万
元,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全部履行合同,要求的违约金为2 0万元,就应当以120
万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应以
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2.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部分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履行该部分合同,应
当以该部分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诉讼请
求 ,例如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交付订金,那么应当合并计算。当然,这
些作为附属请求是不计人诉讼标的额的,即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和诉讼费用的
标准。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那么
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加上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3. 如果当事人仅仅要求违约赔偿,那么就应当以当事人要求的违约赔偿的
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不应当再加上合同的总金额。如果当事人仅
仅对定金提出要求,如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就以该要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
的标准。仅对利息提出请求的,则仅以利息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4 . 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因为反诉管辖属于牵连管辖,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5. 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诉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话,那么各诉讼
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
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例如,原告以买卖合同之诉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 0万
元,后又以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3 0万元,那么,法院决定这两个诉讼合
并审理,由于这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只能以本诉的5 0万元
作为级别管辖确定的依据,而不能以8 0万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上述级别管辖的论述对于所有的合同纠纷都是适用的。
——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 113 ~
115 页。
0160 0 8
原告诉讼中增加坼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 f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i
关 键 词 I 增加诉讼请求金额I 规避级别管辖I 管辖权异议丨 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
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
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曰,法释〔 2 0 09〕 1 7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 5 月 7 日,法复〔 1996〕 5号 )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
额 ,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
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该批复中上述规定内容与2 0 1 5年民
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冲突,不再适用。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9 8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提交答辩状期间,0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同时规定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就恶意地于管辖异议
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
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
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由于何谓“故意规避”难以判断,实践中对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致使超过受诉法
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行为几乎放任不管,既破坏了级别管辖的秩序,也损害了对方
当事人的管辖利益。
为保持原被告之间在管辖争点上攻击防御的动态平衡,防止原告利用答辩
期即为异议期,规避管辖异议制度,《规定》第 3 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
后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
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
条审查并作出裁定。即允许被告在特定情形下,可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权
异议。该条争议的主要问题,一是是否需要设定原告规避级别管辖规定的“恶
意”条件。对此,《规定》从提高操作性,规范原告行为的角度,未予设定其他条
件 ,只要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后超出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即可提出管辖
权异议。二是是否需要给被告提出此类管辖权异议限制时间。对此,由于目前
并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间,而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被告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与此
对应即可,即在庭审结束前,只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
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即可依据此条提出管辖权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5 页。
009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可提出曽辖权异议
关键词丨发回重审|管辖权异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018
第三+ 九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 0 1 5〕 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振》案 例 】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
电视台、大连鸿燕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 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0 1 3年第7 期
010
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应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
关 键 词 I 级别管辖丨地域管辖I 管辖权异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由分别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应当理解为一个管辖权异议下的两个不同理由,不是两个管辖权异议,受
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以避免出现一个异议成立而另一个
异议不成立时的裁判抵触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01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5 页。
011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关键词丨级别管辖I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
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 新类型案件;
(3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
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
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
见》 (2 0 1 0年 1 2月28日 ,法发〔 2〇10〕6 1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20
严格而言,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做法,只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情形,即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而不是根据下级法院的报请作
出决定的结果。因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是没
有法律依据的。基于程序法定的一般原理,欠缺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通常即为
不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 总第5 9辑),人民法院
出版社2 0 0 9年版,第 3 8 页。
012
受诉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没有级别筐辖权的案件
关 键 词 |级别管辖|依职权移送丨裁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
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009〕 1 7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级别管辖异议审查中,仍有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依职权的移
送 ,是用裁定书的形式,还是通知书的形式。从法理上讲,移送管辖的行为,是法
院就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裁定行为,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但我国现行的实践
中,多采用通知书的形式。二是依职权移送时的原告利益保护问题。德国、法
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移送管辖,一 般是受诉法院在发现无管辖权时,应原告
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目的,是
节省原告重新起诉的费用和时间,及避免原告诉讼时效期间利益的丧失。从我
国《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看,并无“应原告的请求”移送管辖的程序设计,容
02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易产生移送管辖违背原告意愿和利益的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原告选择法院和
法官打官司的情况比较突出,原告不来受移送法院继续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
有鉴于此,在依职权移送前,最好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不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
撤诉;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征求原告意见,将案件移送到原告选择的有管辖权
的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 76 ~
7 7 页。
013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级别管辖规定为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关键词丨级别管辖标准|审理依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
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 0 0 9年 1 1月 1 2 日,法释〔 2 0 0 9〕 1 7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这里强调的是,髙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规定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并统一发布后施行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可以在裁判
理由部分予以引用。再者,如果不明确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则裁判文书的理
由部分不能让当事人理解和信服。需要说明的是,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
级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级别管辖标准,不能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7 6 页。
022014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关 键 词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丨破产程序丨当事人众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章
¥
辖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第
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 “上交下”的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
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但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
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
定 ,该裁定不得上诉。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20 4页。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众案件,区域性、行
02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业性关联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涉众案件主要是
指个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为贯彻执行党中央
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类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区域性、行
业性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体性、类型化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党
委政府解决问题,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指衍生诉
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
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
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高级法院成为二审法院,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根据级别管辖
的规定,对于标的额或者案件类型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交下级法院审理,有利
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当然,“确有必要”的情形还
有哪些,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
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下移上”还是“上交下”,都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更,应当慎用。管辖权的转移不能由受诉法院自行决定,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准 ,这是为避免一些法院随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辖权而从程序上进行控制。根据
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上一级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同意
和不同意的书面通知。一 般应当自收到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案件交
其下级法院审理请示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 高民智:《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 五 ) —— 关于立案制度的理解
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 2 0 1 2年 1 2月 1 0 日。
编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赋予了当事人
对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
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
只规定了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程序。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
裁定的范围是有限的、明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 条关于赋予当事人对“上交下裁定上诉权的规定没有法律
依据。
024015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受理案件应符合级别管辖规定
关 键 词|诉前保全I 级别管辖I 受理案件I
第
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 1994〕6 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1条第2 款虽
规定了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受理
该案件,仍应当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的权限,则应当告知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
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 3 月7 日,法
经〔 1卯5〕64 号)
016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
关 键 词 |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暂住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02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
本案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会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关键在于对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意见。一审法院是以当事
人向公安机关领取《暂住证》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二审法院则是以公民实
际居住开始的时间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那么究竟应该以谁为准呢?根据
前引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不是以领取《暂住证》作为认
定标准的,而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的。因
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在其他地方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充分证据,就应
以其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对自
己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公安
机关发给的《暂住证》来认定公民的居住时间。本案中,被告一方对自己离开户
籍所在地到现在暂住地开始居住的时间,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以
被告一方实际开始居住时间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并因其至起诉时在此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认定此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裁定应将案件移送给杭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 张宏伟、朱亚君、杨洪逵:《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纠纷以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载祝铭山主编:
《管辖权争议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3年版,第 119 ~ 1 2 2页。
017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关键词丨离婚诉讼丨原告就被告I 公民住所地! 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026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T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S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i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辖
【链接:最局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于 2000年在A 市登记结婚,当时二人户籍所在地
均为A 市。2 0 0 3年李某离开原户籍所在地A 市到B 市攻读博士研究生,并将户
籍迁至B 市。2 0 0 6年李某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到B 市某高校工作,户籍亦随同落
到 B 市。2 0 0 9年 1 0月,张某向A 市法院起诉离婚, A 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的起
诉。李某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A 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 市法院是否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 1 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规定“对公
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4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
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告李某的户籍已经由A 市迁人到B 市的情况
下 ,则 B 市是李某的住所地。而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
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B 市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 1 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
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条所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
解为以没有变更住所地为前提,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
用;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
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而不能适用
《民诉意见》第 1 2条的规定。对此,《民诉意见》第 7 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
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
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
02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民法院管辖。” ?对于该条文义的反面解释则为,如果户籍迁出并已经落户的,且
该户籍所在地即为经常居住地的,则应该由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管辖。因此,本案
不能适用《民诉意见》第 1 2条的规定。所以,本离婚案件应该由李某的户籍所
在地B 市法院而非张某的户籍所在地A 市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
4 1 集),法律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290 ~ 2 9 1页。
编者说明
离婚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 1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
案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 2015
年解释》)第 1 1条至1 6条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018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 键 词 |离婚诉讼丨不动产管辖权|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文某与沙某系夫妻,于 2 0 0 5年 在 A 市登记结婚,二人户籍所在地均
为 A。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A 市文某父母的家中。2 0 0 6年至2 0 0 8年期间,文
某与沙某以夫妻名义在其省会城市B 市购得房产三处。2 0 0 9年 1 月,沙某向B
市法院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 市三处房产的财产分割,则该三处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规定:“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4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因此,在被告文某户籍在A 市的情况下,则 A 市应是文某的住所地。
①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法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作修改,删除了户口
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028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 f
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A ~
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3 4条第1 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 i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 2条 =
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
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
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
综上,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也应该由文某住所地A 市法
院管辖。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
4 2 集),法律出版社2 0 1 1年版,第2 4 3页。
019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关 键 词 j 离婚诉讼I 定居国法院I婚姻缔结地I 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安昏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
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02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
予以受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与参考研究组认为:这一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际
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
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
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异
议 ,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
考虑,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
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
参考》( 总第6 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 3 6页。
020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 键 词 |定居国外丨离婚后财产分割丨特殊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
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30
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 f
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S
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 i
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用本条首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本 条 规 定 的 主 要 财 产 所 ^ _
在地,就是指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大财产的所在地。如果有多项财 ^
产 ,分别处于不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
产的价值总额大小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
他财产所在地。在既有不动产又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
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 款 5 0 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 0万元的房屋,能
否以价值最大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目的
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
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
法院管辖该案件。
—— 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
用》, 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
考》 ( 总第6 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6年版,第90 ~ 9 1 页。
021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泝讼案件的管辖
关 键 词 |被监禁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丨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03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 2010)〕鲁立函字第1 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
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
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 0 1 0年 1 2月9 日,法释〔 2010〕 1 6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
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
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
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 孙佑海、吴兆祥、李予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
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载
《人民司法》 2 0 1 1年第5 期。
编者说明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 2条将原来第2 3条关于“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为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为保持与立法表述的统一,《 2015年解释》用
“强制性教育措施替代了 劳动教养的表述。
032022
追索赡养费、疣育费、扶养费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亦有管辖权 ^
关 键 词 I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 养 费I 原告住所地丨地域管辖I 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九 条 追 索 赡 养 费 、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015年 1 月 3 0 日,法释〔 2 0 1 5〕 5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司法
解释规定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赋予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3 7页。
023
涉及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
关 键 词 |监护关系I被监护人丨住所地I 特殊地域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 0 1 5〕 5 号)
03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3 1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
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千问题的意见》(2 0 1 4年 1 2 月 1 8 日,法发
〔 2 0 1 4〕 24 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I
2 0 1 4年 1 2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了《关
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三
十一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关系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也可以由监护人住所地或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可以”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原告坚持
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 0 1 5年版,第 1 3 7页。
024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
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关 键 词 I 当事人住所地I 第三人住所地丨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 7号
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034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 f
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 i
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 i
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
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 1
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 2008〕 1 0号 )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
区”,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
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应当仅按
照诉讼标的额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在共同诉讼场合,原告之一或者被告
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
对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
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 0 0 0万元
以上,但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
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神
木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 0 1 0年第7 期
025
不动产糾纷适爾专属管辖
关 键 词 I 不动产物权丨合同纠纷I 专属管辖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
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03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
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 1 月3 0 日,法释〔 2015〕 5号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粵高法民〔 1995〕 72号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民
请〔 1995〕 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的报告看,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经自愿协商就终止履行购房合同,由广东顺德东南
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预付购房款返还给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
一致意见,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
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诉广东省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
知》 (199S 年 I2 月8 日,〔 199〇 〕法经函字第1 1号)
0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的范围
关 键 词 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I 专属管辖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036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f
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 S
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i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 -
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 f
产所在地。”适用本条时,对于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 =
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不同理解。 一 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 100、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
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
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我们认为,应
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
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3 )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 ,( 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
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 -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
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
考》 ( 总第6 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6年版,第9 4 页。
027
以企业资产为名转让投资者权益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关键词|转让合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丨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国健、丁式强、陈钧隆、茅开国、范政权与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出售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 1 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侯某某与陈国健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的内容,双方约定转让
03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的标的为永兴煤矿的资产及企业名下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永兴煤矿转让其
企业资产,但实际为永兴煤矿的出资人新汶公司转让其在永兴煤矿享有的投资
者权益,转让的不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
规定。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有管辖条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ww. court, gov. cn zgcpwsw zgrmfy〇
028
协议管辖的适用
关键词|协议管辖丨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
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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