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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822310
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的区域协作监管机制的完善(3)
http://www.100md.com 2020年8月1日 《中国药房》 202015
     3.3 取证困难、监管不及时

    持有人委托跨省的多地点企业生产的,涉及到多个不同的生产场所,地区的差异极容易造成药品监管的混乱。异地监管模式的延伸,导致监管范围大、路程远、成本高等问题,往往在前去临检企业调查取证的途中,就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给取证造成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及时完成。目前,飞行检查成为各级监管部门加强认证后企业监管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监管资源有限、监管力量不足,导致飞行检查频次不够,力度也不够大,降低了发现问题的概率,不能有效地防范潜在风险。同时,监管手段保守且未及时更新,无法适应药品创新性的发展,存在对新问题判断力不足的现象。欧盟在药品的跨区域生产问题上,允许一批药品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检验等步骤在不同的场地由不同的企业完成,其成员国之间采取“审批+相互认可”程序[9]。我国可借鉴欧盟的做法,实现检查标准统一、监管手段互通、检查结果互相认可,就近选取监管人员前往执法,以最大程度节约监管资源。

    3.4 部门协作监管机制不健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涉及不同地区药品注册部门、药品生产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彼此之间的协作配合[4]。由于目前药品监管部门所实施的属地监管原则,使得不同省(区、市)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信息共享和联合沟通机制不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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