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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05222
太原市献血条例(1)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月1日 人人健康 2018年第1期
     (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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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献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人社、城管、教育、公安、交通、文广新、科技、司法行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市血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八条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发现献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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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鼓励组织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宣传与动员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卫生系统和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应当利用各自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的范围。

    第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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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每年一月和八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月。

    第三章献血与采血

    第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年度献血计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

, 百拇医药     第十五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十六条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公民参加献血,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市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障献血安全。

    市血液中心及其设置的献血点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八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四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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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市血液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采集血液:

    (一)核对并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

    (二)经献血者同意并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第二十条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供血与用血,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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