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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05899
美国与欧盟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月1日 《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 20141
     2.2患者和医药企业对于药品召回理解的误区

    由于国内患者和医药企业本身对药品召回的理解不充分,很多人误以为召回的药品就是企业出售的假药、劣药,从而会导致医药企业本身不愿意积极的启动药品召回程序。

    2.3 临床信息搜集不全面

    根据规定,药品企业需对所生产和经营的药品进行收集与分析,并提供药品的疗效和安全信息。但是医疗机构如何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却无明晰规定。因此,即使企业有良好的召回意愿,也可能会由于对信息把握得不完全,无法建立可靠的信息档案。

    2.4对不良反应检测评估水平较低

    由于评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程度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甚高,就我国大部分医药企业的研究水平而言,很难指望一个企业对所发生的不良反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引入相关人员,努力提升自身对不良反应的研究水平。

    3 参照国外经验,提升我国的药品召回管理水平。

    3.1 以法律为依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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