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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宣传,禁不住的利益诱惑(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6月1日 《健康大视野》 201311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有”,就是无例外,就是一切形式的烟草及其相关产品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均在禁止之列。为何会有如此举措?因为烟草业一切形式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唯一动机,就是要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地推销烟草制品,而这,正是民众健康的灾难。

    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所以各国对烟草广告基本都采取了限制或禁止的态度,我国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编制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发布,进一步推动了工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使直接烟草广告大为减少。但当前各类烟企仍频频利用相关法律的漏洞,香烟的广告宣传也在政府的管制和禁令下衍生出多种广告形式,使其逐步走进公众视野。大打“擦边球”,怪招频出

    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炼出符合品牌和产品文化的品牌传播语言,又要规避相关法律的遏制,企业对此可谓煞费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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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曾组织人员到各地拍摄收集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事例,发现各地违法违规以及违背《公约》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衣食住行、娱乐、教育、体育、公益等各方面都存在,而且有些还很隐蔽。

    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在5类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4类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对户外和互联网广告没有限制,对变相烟草广告更是没有明确定义,使得烟草公司可以大打“擦边球”。由此,在火车站出站口、机场行李车背后、高速公路和街道的广告牌上,经常会出现与烟草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如“红河集团温馨提示,出行请注意交通安全”等。

    中国烟草总公司2011年共捐了一亿元用于促进绿化,同时自2010年起,中国烟草基金每年建资500万元,设立了金叶生态基金。因此,在世界环保日,中国烟草总公司获得了“2011生态中国贡献奖”。此举也被控烟人士质疑为“升级”的变相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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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19日,央视曝光中国烟草在援建四川一所希望小学中植入广告,学校大门影壁上印有标语“天才出于勤奋,烟草助你成才”,“中国烟草”的大标识赫然出现在教学楼正门的最上方,令人瞠目结舌。此类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还有很多,比如中南海爱心小学、红云集团菜园希望小学、红塔希望小学、安徽中烟希望小学等。专家表示,这些烟草公司以慈善、公益之名向学校、青少年、灾区等捐款、举办公益活动,实际上是烟草公司在得以免税的同时变相做广告,会对青少年吸烟产生很强的诱导作用。

    不仅直接广告没有彻底消除,间接广告还很泛滥。许多知名的烟草企业通过注册同名文化公司,以品牌传播的方式变相宣传,红塔集团所播的‘山高人为峰’的广告就是个典型。在互联网上,烟草广告也是随处可见。有一个网站叫做“烟悦网”,自称烟民之家,几乎对每一款烟的价格、品质等有详细的分析,还有烟民品尝体验的分享文章。

    从表面上看来,类似的宣传没有直接宣传烟草企业或有关商品,但其带有明显的香烟品牌特征或暗示,早已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烟草宣传,怪招频出,无疑都给人留下一种“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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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至上,隔靴搔痒

    我国的烟草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产业,连续15年,在创收大户名单上都有它,烟草业交纳的税收是重要的财政来源。仅2012年上半年,烟草行业就实现工商税利4807.16亿元,同比增加721.03亿元,增长17.65%。其中实现税金3286.794L元,增长17.18%;实现利润1520.37亿元,同比增长18.66%。

    从我国加入《烟草控制公约》的第一天起,到底是要健康还是要经济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中国政府一方面加入联合国控烟公约,但另外一方面,数字却显示,政府也在支持烟草业快速发展。在GDP崇拜和税收最大化的施政原则之下,有些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烟草业,对烟草宣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一些媒体“利”字当头,心甘情愿当烟草企业变相广告的“从犯”;部分烟草企业也会利用自己强大的游说公关能力,千方百计寻求地方政府特别是职能部门的庇护和法外开恩。例如,有人大代表曾连续两年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禁止中华牌香烟设立“爱我中华”大型户外广告,但行政职能部门答复说,带有“上海烟草公司”企业名称的“爱我中华”广告,是兼有一定的公益内容和烟草企业信息的“烟草企业形象广告”,内容并无《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禁止情形,发布形式也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如果明白中华品牌是上海烟草,更是中国烟草的“宝贵财富”,那么就不难理解某些行政职能部门的暧昧言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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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烟草控制公约》,中国作为缔约方,应该开始执行公约第11条,关于烟盒包装标签的要求:在眼盒上印制的警示信息应该占可见部分50%以上面积,最少也不能少于30%。然而,目前中国市场上流通的香烟包装非常精美,大量烟盒上只有“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且躲在隐蔽处,有些烟盒的包装甚至不乏柔情画面。“宁要漂亮烟盒,不要公民健康”,确实是对如此现实的形象描述。而国外及境外销售的香烟,香烟盒上都是触目惊心的毁坏健康和和肢体一些标识,二者对比起来,国内禁烟则显得力道不足,犹如隔靴搔痒。

    法律漏洞,亟需规范

    我国是较早对烟草广告实行严格限制的国家之一,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

    除此之外,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也对烟草广告做出了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规定还指出,对于因宪法或宪法原则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百拇医药(吴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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