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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62700
试论患者的知情权(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1年第8期
     2.1.2 患者的标准 对于患者标准,又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是以具体、个别的医生或者患者为准。它着重每个特定个体所需要的信息,要求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教育程度、理解能力、职业、年龄、特别情形等个性化的因素,告知范围有主观化色彩。该标准的优点是能充分满足患者的知情权,缺点是过分加重了医生工作负担。客观标准,即合理之人标准。该标准是拟制一个一般理解能力、一般教育程度的患者。按照这个拟制的“合理”患者能充分知情的要求进行告知。该标准的优点也是可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它的客观化标准有统一、简明、理性和便捷之处;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缺点是“合理的患者”同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且没有考虑到具体患者的个体差异性。

    尽管患者的主观标准在理论上较为理想,但笔者认为,采取客观化的患者标准较为务实一些。即,应以处于同样情形的一个理性的患者所需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这既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也不过度加重医生的说明负担。

    2.2 医生告知的内容 患者行使知情权,必须依赖于医生的告知,否则作为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患者,只能处于“任人宰割”的不利地位,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医方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1)诊断告知。一是初步诊断、补充诊断以及确定诊断、患者出院诊断;二是诊断手段与诊断措施。2)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造成或者必然造成不利的后果的善意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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